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配件管理,透明机动车配件流通环节,加强配件质量监控,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使用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组织工作。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应当加强对场内机动车配件经销业户的管理,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配件经销业户的信息联网,依托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及服务管理网点实施配件经销使用过程监控和质量追溯。第二章机动车配件经销环节质量保证第七条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的源头管理,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严把配件采购关,建立健全进货索证、检验查证制度,确保经销机动车配件质量。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必须提供配件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第八条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和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配件;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配件。第九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有关标志,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认证证书编号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并将上述内容及采购配件的数量通过服务网点或网络上传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以备查验。销售进口配件的还应当具备发票、口岸商检合格证明、海关进口关税单、海关报关单等凭证,并按规定将相关内容通过服务网点或网络上传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以备查验。第十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管理服务网点在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提交或上传材料后,按规定发放配件经销质保凭证。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是配件经销商销售配件的必要凭证,是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质量检验制度,配备负责质量验收的质检人员和相应符合标准的质检设备。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待检配件的相关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配件检验。第十二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对采购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在配件相应位置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不合格配件不得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第十三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并将所使用仓库报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建立的仓储管理制度应当保证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有效落实。第十四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在配件入库时进行科学分类,编号上架。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机动车配件的经销质保凭证粘贴情况,确保机动车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完好粘贴。第三章机动车维修环节配件质量保证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购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未附有以上凭证的配件不得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本市外或从生产厂家直接采购的配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仓储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购的配件应当经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验证后方可入库,并将入库情况上传至该系统。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机动车配件,应当将出库配件的经销质保凭证编号及出库信息(维修机动车的牌号、维修日期等)发送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第十八条托修人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使用托修人提供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并将配件的经销质保凭证编号及配件使用信息(维修机动车的牌号、维修日期等)发送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杜绝使用无经销质保凭证的配件。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质量标志、以不合格产品等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维修机动车。第四章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SPAN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保证所销售、使用的机动车配件在入库、出库、使用过程中有据可查。对机动车配件的质量追溯,可以登陆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通过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的编号进行查询。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配件经销实行全程责任追溯,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所载明的内容承担各自责任。第二十三条对配件质量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需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提请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使用、销售的配件未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或者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将按照《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