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1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电子商务合同概述第二节电子合同的订立第三节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第四节电子合同的及违约责任及救济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课堂案例分析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3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成立?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视频:电子邮件遗嘱是否有效?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44第一节电子商务合同概述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电子合同的分类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55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亦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达成的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订立合同也就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6随着社会的发展,通信技术的进步,电报、电话、传真的使用使得合同的形式日益电子化,但人们把电话达成的合同归类为口头合同,把电报、传真达成的合同归类为书面的合同,在传统合同法体系内仍可容纳。20世纪末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协议通过电信网络达成。这些协议本质上为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也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法律不得不承认一个概念--电子合同。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77合同的种类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8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99合同订立的形式第一,口头形式: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0第四,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第五,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第六,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第七,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111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二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的程序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的,完成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212在什么情况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第二,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3(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间利用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当前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利用网络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就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EDI)订立的合同。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4(二)电子合同的特点⑴电子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利用利用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发布各种信息,也即电子合同都是储存在电脑中,并通过网络传输的信息。⑵电子合同的载体是电信号或磁介质等,其表现形式是数据电文。电子合同是采用数据电讯(Datamessage)的形式签订的合同。⑶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信息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⑷电子合同订立成本较低,方便快捷。(5)电子合同的交易安全需得到保证。(防止欺诈、防止否认)。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5(6)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7)合同的传递也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8)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须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9)合同的成立不需经过传统的签字盖章,电子商务法立法引入“功能等同”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规定电子合同满足法定的条件时,即视为书面形式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6(三)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关系(1)合同订立的空间不同。(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不同。(3)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4)合同生效的确认方式不同。(5)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6)合同的履行和支付不同。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7(四)电子合同的性质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为订立合同的手段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的内容仍然是平等的当事人发生或变更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通过网络技术签订以电子方式表现而已。因此,电子合同是一种以电子方式订立和表现的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电子合同仍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8二、电子合同的分类1、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合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与非信息产品合同。信息产品合同中,根据数字化的信息是否存在实体形式,信息产品可以分为有形信息产品和无形信息产品,前者如光盘,此类无法在线交付,后者如通过电子邮件传输或在线下载等,前者可以适合传统合同法,而无形信息产品在履行时间,履行方式、检验、退货和风险承担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92、根据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点击合同、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点击合同,即电子形式的格式合同。EDI,是指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转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并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的一种数据电文传输方法。一个典型的采用EDI订立合同的过程是:企业收到一份EDI订单,则信息系统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通知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组织生产,向零配件供应商自动订购相关的配件等。以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邮件的方式完成要约和承诺过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安全性低,在实践中当事人以邮件的方式订的合同,宜采用电子签名来提高真实性和安全性。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0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1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2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3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43、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5、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5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合同,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即电子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它是否具有书面形式所具有的证据功能和文书功能。在使用纸张文件的环境下,书面材料传统上所起的功能很多,基本上包括以下11种:(1)确保有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契约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2)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契约的后果;(3)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6(4)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5)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6)使之可通过签字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7)确保一份文件作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8)最后体现出书面文件作者的意向并提供该意向的一份记录;(9)可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10)便利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11)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7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信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呈现,虽然数据电文所显示的信息仍然是明确具体和可以理解的,但是数据电文都保存在计算机或其它的信息系统中,如果严格按照书面的形式的要求,数据电文显然不可以直接归入书面形式的一种,原因是: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81、数据电文无法原始地记录于纸质媒介2、数据电文因保存地磁性介质上而容易改动,且这种改动很难留下痕迹3、数据电文无法区分原件和复印件4、数据电文无法进行传统的签章,因而无法通过传统的物理形式直接地与当事人捆绑在一起而起认证的作用。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29(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承认数据电文具有与书面形式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约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抵触,也没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从立法上承认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方法来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分别是扩大解释法和功能等同法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301、扩大解释法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扩大解释法的方法来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该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抗、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312、功能等同法功能等同法是指在将基于纸质媒介的法律适用到网络环境时,对网络环境下新媒介与纸质媒介的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功能进行比较,如果这种新媒介法律意义上的基本功能与纸质媒介相等,则新媒介即具有纸质媒介同样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功能等同法原则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各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和技术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认证性等。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32功能等同原则几乎被国际所有主要的电子商务立法所采纳,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核心规则,在理解和适用功能等同原则时,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1)数据电文在满足特定标准时具有与书面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数据电文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