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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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亲属制度教学要求与重难点掌握亲属的概念、特征以及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了解亲属的分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一)亲属的概念广义的亲属泛指一切由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人,是生物遗传学或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狭义的亲属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而且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定范围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吉尼斯最大的家庭印度64岁的齐奥纳共娶了50名妻子,并养育了109子女,祖孙三代180人(二)亲属的特征1.亲属是因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结婚、出生、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原因。2.亲属之间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3.亲属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他们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三)亲属与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1.亲属与家长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家长,是指一家之主,一般由家庭中辈分高、年龄长的男性担任。现代意义上的家长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长特指一定的人,亲属是因姻亲、血亲和拟制血亲相联系的一定范围内的人。(三)亲属与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2.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应称谓,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亲属家属(三)亲属与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3.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权利义务的近亲属。而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可能分数于几个家庭。因此,家庭成员一般都有亲属关系,而有亲属关系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亲属分类1.宗亲(1)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上下九代。直系宗亲(高祖父——玄孙子)、旁系宗亲(叔伯、堂兄弟)(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嫁入。直系宗亲的配偶(母、祖母、增祖母、儿媳、孙媳)、旁系宗亲的配偶(伯母、婶母、兄嫂、弟媳)(3)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嫁女性——在室女。女儿,姐妹,姑姑,侄女等2.外亲,指以女系血学相联系的亲属(1)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外祖父母,舅,姨,表兄妹(两代)(2)与出嫁女儿有关的亲属,女婿、外孙子女3.妻亲指与妻子相联系的亲属,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二)现代亲属分类1.配偶配偶,即夫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的基础(二)现代亲属分类2.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1)根据血缘来源①自然血亲(全/半血缘):即因出生而形成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②拟制血亲(准血亲):指没有血缘关系,而由法律基于一定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确认其具有与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二)现代亲属分类2.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2)根据血缘联系①直系血亲: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生育自己的父母、(外)祖父母自己所生育的子女、(外)孙子女。②旁系血亲: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除直系血亲外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堂兄妹及姑表兄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姨及表兄妹(二)现代亲属分类2.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3)根据辈分不同①长辈亲: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直系长辈血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旁系长辈血亲,父母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的兄弟姐妹②晚辈亲: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旁系晚辈血亲,侄子女、外甥、外甥女③同辈亲:辈分与自己相同的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媒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夫与妻一方的亲属产生姻亲关系。妻与夫一方的亲属产生姻亲关系姻亲分为三种: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三、法定近亲属的范围指负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亲属范围的立法模式:(一)总体概括性限定法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体上概括规定,再根据亲属的种类和亲等的远近具体规定法律效力。(二)个别适用性限定法法律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亲属效力做出具体规定。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民诉法、刑诉法等分别作出规定。三、法定近亲属的范围一、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第二节亲属关系远近计算法亲等,是衡量、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现代世界各国对亲等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罗马法的计算法和寺院法的计算法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独立的以世代为单位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世代亲等制)一、罗马法亲等制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已身上数或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一方位置上数至该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至该同源人后,再往下数至另一方,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最后所得的亲等数即为该两个亲属间的亲等(两边世代数相加)二、寺院法亲等制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即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一个世代为一亲等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双方位置分别上数至同源人,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其相同数即为亲等数;如两边的亲等数不等,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三、我国亲属亲疏远近关系计算法(一)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我国古代的丧服分为五等,其名称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其丧服样式各不相同,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第一等斩衰,服丧期三年第二等齐衰,服丧期限分别一年、五个月、三个月第三等大功,服丧期九个月第四等小功,服丧期五个月第五等缌麻,服丧期三个月丧服制体现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男女及不平等,妻为亡夫要服一等斩衰3年,夫为亡妻只服二等齐衰;儿媳为公婆服一等斩衰3年,女婿为岳父母服五等缌麻。可以看出,同样的血缘关系丧服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因此已经废除。三、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法1.单位为“代”2.已身为一代3.直系血亲计算:从自身开始,往上数或往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4.旁系血亲的计算:从自己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往上数至血源同缘人,两边相权取其大。三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图何谓九族?九族就是以自己为本位,上推四代(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推四世(子、孙、曾孙、玄孙),加上自己一族,一共九族。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一、亲属关系的发生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一)配偶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原因(二)血亲1.自然血亲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包括婚生和非婚生。2.拟制血亲(1)收养(2)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三)姻亲婚姻成立是姻亲关系发生的基础。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二、亲属关系的终止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之间终止亲属关系。(一)配偶1.死亡2.离婚(二)血亲1.自然血亲: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拟制血亲:(1)死亡(2)解除亲属关系(三)姻亲姻亲关系一般可因离婚或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配偶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并不自动终止。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二、亲属关系的终止宣告死亡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1.扶养效力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继承效力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3.共同财产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4.禁婚效力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亲属的法律效力(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1.法定监护效力(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2.法定代理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3.特定事项作为申请人的效力近亲属可以作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申请人。4.失踪人财产代管的效力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1.法定监护效力(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2.法定代理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3.特定事项作为申请人的效力近亲属可以作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申请人。4.失踪人财产代管的效力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1.法定监护效力(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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