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投资结构项目的投资结构,对于一个投资者而言,是指在项目所在国家外在因素的制约条件下,寻求的一种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其投资目标的项目资产所有权结构。4.1公司型合资结构(IncorporatedJointVenture)4.2合伙制结构(Partnership)4.3非公司型合资结构(UnincorporatedJointVenture)4.4信托基金结构(Trust)4.5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要素4.6四种投资结构的比较1)公司是与其投资者完全分离的独立法律实体,即公司法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所给予的。作为独立的法人,公司拥有一切公司资产和处置资产的权利,承担一切有关的债权债务,在法律上具有起诉权,也有被起诉的可能。投资者通过持股拥有公司,对于公司资产,公司股东既没有直接的法律权益也没有直接的受益人权益。股东通过选举任命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公司型合资结构4.1公司型合资结构4.1投资者A投资者B投资者C合资公司贷款银行股东(合资)协议持股4-1简单的公司型合资结构贷款抵押+担保2)优点:有限责任融资安排较容易易于投资转让股东之间关系清楚可以安排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结构缺点:对现金流量缺乏直接的控制税务结构灵活性差公司型合资结构4.1F公司B公司T公司合伙协议控股公司二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国际银团C公司新西兰钢铁联合企业100元普通股贷款协议管理公司(F的子公司)100%100%30%50%10%10%抵押+担保资金收购新西兰钢铁联合企业的合资公司结构它是至少两个以上合伙人(Partners)之间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共同从事某项商业活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关系。合伙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合伙制结构通过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合约建立起来,没有法定的形式,一般也不需要在政府注册,这是与成立公司最本质的不同。合伙制包括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类型。合伙制结构4.2最显著的特点:所有合伙人对于合伙制结构的经营、债务,以及其它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连带的无限制的责任。与公司型结构相比较,合伙制结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公司型结构资产是由公司而不是其股东所拥有;而合伙制的资产则是由合伙人所拥有;公司型结构的债权人是项目公司而不是其股东的债权人;但合伙人将对普通合伙制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型结构的一个股东极少能够请求去执行公司的权利;但每一个合伙人均可以要求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去执行合伙制的权利;普通合伙制结构4.2.1公司型结构的股东可以同时又是公司的债权人,并根据债权的信用保证安排可以取得较其它债权人优先的地位;而合伙人给予合伙制的贷款在合伙制解散时只能在所有外部债权人收回债务之后回收;公司型结构股份的转让,除有专门规定外,可以不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合伙制结构的法律权益转让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公司型结构的管理一般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而在普通合伙制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制的经营管理;公司型结构可以为融资安排提供浮动担保;但大多数国家合伙制结构不能提供此类担保;合伙制结构中对合伙人数目一般有所限制;但对公司型结构的股东数目一般限制较少;普通合伙制结构4.2.1普通合伙制结构4.2.1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合伙协议合伙制项目融资安排银行及金融机构4-2使用普通合伙制的项目投资结构优点:税务安排的灵活性。与公司型结构不同,合伙制结构本身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合伙制结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净收入或亏损全部按投资比例转移给合伙人。缺点: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约束合伙制的能力融资安排相对比较复杂普通合伙制结构4.2.1有限合伙制结构需要包括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s)负责合伙制项目的组织、经营、管理工作,并承担对合伙制结构债务的无限责任。一般是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技术管理特长并准备利用这些特长从事项目开发的公司。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s)不参与也不能够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合伙制结构的债务责任被限制在有限合伙人已投入和承诺投入到合伙制项目中的资本数量。一般是对项目的税务、现金流量和承担风险有不同要求的较广泛的投资者。4.2.2有限合伙制结构有限合伙制结构4.2.2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项目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管理协议项目工作报告担保融资协议银行及金融机构抵押资金4-3有限合伙制的项目投资结构有限合伙制结构4.2.2普通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项目勘探资金有限合伙人勘探支出税务扣减勘探协议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协议4-4有限合伙制结构在资源性项目开发中的应用(a)项目勘探阶段普通合伙人项目建设资金普通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项目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管理协议项目经营收益(b)项目建设生产阶段4-4有限合伙制结构在资源性项目开发中的应用有限合伙制结构4.2.2非公司型合资结构(UnincorportedJointVenture),又称契约型合资结构,是一种大量使用并被广泛接受的投资结构。从严格的法律概念上说,这种投资结构并不是一种法律实体,只是投资者之间所建立的一种签约性质的合作关系。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在项目融资中获得相当广泛的应用,重要集中在采矿、能源开发、初级矿产加工、石油化工、钢铁及有色金属等领域。非公司型合资结构4.3优点:投资者在合资结构中承担有限责任税务安排灵活融资安排灵活投资结构设计灵活缺点:o结构设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o投资转让程序比较复杂,交易成本较高o管理程序比较复杂非公司型合资结构4.3主要特征:通过一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协议建立起来;每个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每一个投资者需要投入相应投资比例的资金,并直接拥有且有权处置其投资比例的项目最终产品;每一个投资者的责任独立,对于其它投资者的债务或民事责任不负有任何共同和连带的责任;由投资者代表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的最高决策结机构,负责一切有关问题的重大决策;项目日常管理由项目委员会指定的项目经理负责。非公司型合资结构4.3非公司型合资结构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融资安排融资安排融资安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项目产品客户项目产品客户非公司型合资结构项目产品由投资者单独销售4-5简单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4.3该结构与合伙制的主要区别:•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合资协议规定,每一个投资者从合资协议中将获得相应份额的产品,而不是相应份额的利润。•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者不是“共同从事”一项商业活动。合资协议规定,每一个投资者都有权独立做出其相应投资比例的重大商业决策。4.3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美铝澳公司维州政府中信澳公司丸红铝业公司第一国民信托合资协议供应协议电力管理公司氧化铝管理委员会波特兰铝厂项目产品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的建立和运作需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信托契约(TrustDeed)。与公司的股东协议相似。规定和规范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之间关系的基本协议。•信托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s)。类似于公司中的股东,是信托基金资产和其经营活动的所有者,不参与信托基金及信托基金所投资项目的管理。•信托基金受托管理人(Trustee)。代表信托单位持有人持有信托基金结构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代表信托基金签署任何法律合同。由信托单位持有人任命,作用是保护信托单位持有人在信托基金中的资产和权益不受损害,并负责控制和管理信托单位的发放和注册,以及监督信托基金经理的工作,一般不介入日常的基金管理。一般由银行或受托管理公司担任。•信托基金经理(Manager)。由受托管理人任命,负责信托基金及其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信托基金结构*4.4与公司型结构相比较,信托基金结构具有以下特点:信托基金是是通过信托契约建立起来的,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组建的;信托基金与公司法人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而在法律上具有起诉权和被起诉权。受托管理人承担信托基金的起诉和被起诉的责任;公司的债务责任有可能与其股东及董事的债务责任相分离,信托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作为信托基金的法定代表,他所代表的责任与其个人责任是不能够分割的;在公司型结构中,公司的资产是由公司而不是其股东所拥有;但在信托基金结构中,受托管理人只是受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委托持有资产,信托单位持有人对信托基金资产按比例拥有直接的法律和受益人权益,每一信托单位的价值等于信托基金净资产的价值除以信托单位总数。信托基金结构*4.4信托基金结构4.4信托单位持有人协议2937个信托单位持有人第一国民资源信托基金波特兰铝厂融资安排信托契约管理协议永久受托管理公司第一国民管理公司银行基金经理10%4-5第一国民资源信托基金结构优点:有限责任融资安排较容易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相对比较容易缺点:o税务结构灵活性差o投资结构比较复杂信托基金结构4.41)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2)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3)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4)债务责任5)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6)税务结构7)会计处理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要素4.51)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不同的投资结构之间,投资者对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有很大的差别。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项目资产是由投资者直接拥有。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项目资产是由中介法人实体——项目公司拥有,投资者拥有的只是项目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而不是项目资产的一个部分。在合伙制和信托基金结构中,投资者对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是介于公司型合资结构和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之间。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要素4.52)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投资者是愿意直接获得其投资份额的项目产品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理,还是愿意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去销售产品然后将项目的净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是决定项目投资结构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项目公司拥有项目产品,单个投资者很难按自己独立意愿处理一部分项目产品,因为其结果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各投资者由于分别承担其在项目中的投资费用和生产费用,因此既可以在市场上单独销售自己投资份额的产品,也可以联合起来以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共同销售产品。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要素4.53)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决策方式与程序需要确立不同投资者在合资结构不同层次中拥有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及这些权利的性质和实际参与管理的形式及程度。在生产管理方面,多数是任命其中一个主要投资者或一个独立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其它投资者只参与不同层次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对重大问题(长期经营计划、项目经营方向、年度经营预算等)拥有决策权。在市场和财务管理方面,决策问题与投资结构有直接联系。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财务管理和市场销售的控制权分别掌握在各个投资者手中;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控制权掌握在项目公司手中。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要素4.54)债务责任投资者在不同的投资结构中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公司型合资结构的债务责任被限制在项目公司中,投资者的风险只包括已投入的股本资金及承诺的债务责任,投资者承担的是一种间接的债务责任;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者以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安排融资,所承担的是一种直接的债务责任;在合伙制结构中,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的债务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间接的债务责任;在信托基金结构中,投资者承担间接的债务责任,直接的债务责任由受托管理人承担。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要素4.55)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项目进入正常生产运行期后所形成的经营收入,在扣除生产成本、经营管理费用以及资本再投入之后的净现金流量,需要用来偿还银行债务和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收益。在直接拥有项目资产的投资结构中(非公司型结构、普通合伙制结构、信托基金结构),项目的现金流量由投资者直接掌握,在扣除了项目生产的共同成本和资本再投入之后,投资者可以自由地支配现金流量。在持有项目公司股份形式的投资结构中,项目公司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按照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其进行分配。项目投资结构设计要素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