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1019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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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40J88JB/T10192-2000小型焚烧炉技术条件Specificationforsmall–sizedincinerator2000-04-24发布2000-10-01实施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绿洲机器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敖定、曲云贝、吕敬、周国忠、孙伟。JB/T10192-20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焚烧炉(以下简称焚烧炉)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焚烧固体和液体废弃物的处理量为20~2000kg/h(含20kg/h和2000kg/h),焚烧热值在1500kJ/kg以上、35000kJ/kg以下(含1500kJ/kg和35000kJ/kg)的焚烧炉。本标准不适用于焚烧危险废弃物的焚烧炉。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095—1996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8969—1988空气质量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奈乙二胺比色法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9801—1988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3306—1991标牌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4675—1993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9—1993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15262—1994环境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J122—1993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JB/T5000.12—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装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焚烧炉incinerator采用热力技术焚烧废弃物的装置。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04-24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小型焚烧炉技术条件Specificationforsmall–sizedincineratorJB/T10192-20002000-10-01实施JB/T10192-200023.2焚烧量incinerationamount焚烧炉经点火升温进入稳定状态后每小时焚烧废弃物的质量。3.3减量比alossinquantityratio可燃物质经焚烧后减少的质量占投加的可燃物质总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式(1):P=CBAB−−×100%………………………………………(1)式中:P——减量比;A——残留物质量;B——投加物质量;C——残留物质中不可燃物(如玻璃、砖瓦等)的质量。3.4最短停留时间minimumretentiontime燃烧气体从最后的空气喷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无耐火保温材料覆盖的烟道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间高温下停留的时间。3.5辅助燃料消耗量auxiliaryfuelconsumptionamount焚烧炉经点火升温进入稳定状态后连续运转6h,平均焚烧每千克废弃物(见5.7.1和5.7.2)所消耗的辅助燃料量。3.6烟气出口温度fluegasoutlettemperature烟气离开二燃室时的温度。也即烟气进入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面或无保温材料覆盖的烟道等)或烟道气冷风引射口之前的温度。4要求4.1设计要求4.1.1焚烧炉的主要性能如表1所示。4.1.2烟囱高度应符合GB9078的规定。4.2安全要求4.2.1焚烧炉使用燃气燃烧器时,点火启动前应先启动风机和打开空气调节阀进行充分扫气,扫气时间不少于1min。4.2.2焚烧炉的油气燃烧器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燃烧器启动后点火不正常时,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4.2.3焚烧炉停止运行前(包括正常停炉和安全程序的停炉)必须有对燃烧室冷却的程序,当燃烧室温度下降到设定值时,冷却程序结束,焚烧炉停止工作。4.2.4安全点火时间5~7s,点火失败和故障熄灭后的扫气时间不少于20s。4.2.5由于电源突然失压,焚烧炉停止运行,此时若电源自行恢复,必须重新启动按钮,梦烧炉才允许启动。对于燃气燃烧器,应满足4.2.1的规定。4.2.6焚烧炉的电源应有漏电保护装置。4.2.7在温度为40℃、相对湿度为85%条件下,电器回路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绝缘电阻不小于24MΩ,并能承受1min、1500V(工频50Hz)的试验电压,不得有击穿和短路现象,各连接件必须定位准确,连接可靠。JB/T10192-20003表1焚烧炉主要性能指标序号项目单位额定值备注固体废弃物kg/h按标牌额定值1处理量液体废弃物m3/h按标牌额定值燃煤、燃油kg/kg2辅助燃料消耗量燃气m3/kg≤0.15辅助燃料标准发热值为41870kJ/kg3燃烧室工作温度℃≥800根据用户要求和不同废弃物,在不影响排放指标的情况下,为节省燃料,可适当降低4排烟温度℃≤4005噪声dB(A)≤856外壁温度℃≤60炉门局部区域≤70℃7烟气出口温度℃≥8508减量比≥95%850℃s1.0900℃s0.59不同燃烧温度最短停留时间980℃s0.3林格曼黑度级≤1一类区mg/m3≤100二类区mg/m3≤250烟尘三类区mg/m3≤350按GB3095划分一氧化碳mg/m3≤1000二氧化硫mg/m3≤300氮氧化物mg/m3≤500氯化氢mg/m3≤500氨mg/m3≤7010烟气排放臭气浓度无量纲≤2000按GB/T14675注1噪声测量值为距焚烧炉外壁1m处的最大噪声值。2本表中污染物浓度是指烟气在温度273.16K,压强101325Pa时的浓度,计算烟气排放浓度时,均按O2浓度的11%为参考值换算(相当于过量空气系数α为2.1)。3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氨等项烟气排放指标超标时,应按用户要求加装尾气处理装置使之达标排放。4.2.8炉体所附油、气路及其所属附件应安装牢固,连接处不得有泄漏。4.2.9控制箱与各被控制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必须有金属硬管或软管保护。4.2.10在废弃物焚烧过程中,烟囱不应有飞灰排出。在火灾易发环境中,按用户要求,可增设火星熄JB/T10192-20004灭器(网)。4.2.11如采用一次投料方式,燃烧过程中不允许开启炉门;如采用连续投料方式,开启炉门时不允许有大量烟气外泄。4.3制造要求4.3.1焚烧炉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有关要求。4.3.2各炉门加料门要求启闭灵活、严密,转动部件须转动灵活、可靠。4.3.3制造焚烧炉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材料标准。4.3.4炉衬、风道、风机、管道及烟囱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施工及验收。4.3.5焚烧炉框架、外形须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痕、破损和锤印。4.3.6焊接应符合规范,焊缝外观应平整,拼焊后应校正,不允许出现裂纹、熔穿等缺陷。4.3.7所有铸件和锻件不应有影响零件使用寿命和功能的气孔、砂眼和裂缝等缺陷。4.3.8炉体主设备的钢制内表面烟囱应涂以耐热防锈漆,所有外露金属部件都应油漆。涂装要求应符合JB/T5000.12的有关规定。5试验方法5.1外观检查焚烧炉制成后,必须按施工图样的要求进行外观检查。5.2密封性试验供油、供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耐压和密封试验,试验的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时间为10min,要求不得泄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3电器性能试验5.3.1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5.3.2绝缘强度:经受50Hz、1500V交流电耐压试验,历时1min不得有击穿或短路现象。5.4燃烧器与点火器检验根据出厂说明书或使用手册的规定对燃烧器与点火器性能进行检验。燃油或燃气炉的安全点火时间为5~7s,如果发生点火失败或故障熄灭,安全保护装置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重新点火前的扫气时间不得少于20s。上述试验,每隔3min试验一次,连续试验10次,成功率应为100%。5.5运行中的试验在投放废料之前,应进行动作试验,包括运行(自动或手动)、停止。5.6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在焚烧炉热态工况稳定后进行,并用5.7所规定的试验废弃物进行试验。5.6.1平均焚烧量Wg试验a)固体废物:连续焚烧时间不少于6h,处理的固体废弃物总量G(kg)与燃烧时间t(h)的比值:Wg=G/t…………………………………………(2)b)液体废物:连续焚烧时间不少于3h,所处理的液体废弃物总量V(m3)与燃烧时间t(h)的比值:Wg=V/t……………………………………………(3)JB/T10192-200055.6.2辅助燃料耗用量试验a)焚烧炉连续运转6h;b)用称量法或计量检查,计算见式(4):G=BN×41870D………………………………………(4)式中:G——按3.5所给出的条件,焚烧每千克废弃物耗用热值为41870kJ/kg的标准辅助燃料千克数;N——实际耗用辅助燃料千克数;B——试验废弃物千克数;D——使用的辅助燃料的实际热值。5.6.3减量比测定a)按焚烧炉量备料,废弃物为5.7规定的试验废弃物;b)点燃焚烧炉,使其达到正常工作条件后投料,焚烧至少6h后停炉检验;c)减量比测定:用台秤称量检查残留物。所用台秤应有足够大的量程,台秤刻度值为50g,按3.3所列公式计算减量比。5.6.4环境指标测试方法见表2。表2环境指标测试方法序号项目测试方法标准1烟尘重量法GB/T16157—19962烟气黑度林格曼烟度法3一氧化碳非分散红外法GB/T9801—19884二氧化硫甲醛吸收副玫瑰胺分光光度法GB/T15262—19945氮氧化物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GB/T8969—19886氯化氢硝酸银容量法,离子色谱法7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8氨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14679—19935.6.5噪声测试参照GBJ122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其测试值应符合表1第5项的要求。5.6.6本体外壳壁温测试用精度为1.5级的点温计,对本体不同部位进行测试,其测试值应符合表1第6项的要求。5.6.7出口温度检查用热电偶在最后一级燃烧室出口处测量,其测试值应符合表1第7项的要求。5.7试验废弃物5.7.1固体废弃物组成食品废弃物50%废纸木块35%破布5%JB/T10192-20006塑料10%5.7.2液体废弃物组成废重燃料油60%废润滑油10%水30%6检验规则6.1检验分类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出厂检验6.2.1每台焚烧炉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按表3的规定。6.3型式检验6.3.1焚烧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申请国家型式认可证书时;b)首制产品,包括转产生产的首制产品试制定型鉴定;c)因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主要材料变更而影响产品性能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e)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f)正常生产每4年进行一次。6.3.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按表3的规定。表3检验项目及要求序号项目检验要求和方法型式检验出厂检验1外观检查按5.1√√2密封性检查按5.2√√3安全检查按5.3、5.4√√4运行动作检查按5.5√√5性能检查按5.6,试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只进行5.6.5、5.6.6和5.6.7检查6.4判定规则6.4.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为合格品。6.4.2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查。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7标志、标牌和使用说明书7.1标志、标牌JB/T10192-200077.1.1焚烧炉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GB/T6388的规定。7.1.2每台焚烧炉应在明显部位设有产品铭牌。7.1.3铭牌制造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7.1.4铭牌上应注明:a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