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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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物流主体法律制度3.1物流法主体概述3.2物流企业的设立3.3物流企业的变更3.4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1物流法主体概述物流法律关系包括平等的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管理的物流法律关系在不同性质的物流法律关系中,参与的主体是不同的1.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1)自然人《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1.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正常与否,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形,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并无异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应视其对行为性质的认知水平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1.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2)法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3)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企业法人是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主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1.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3)其他组织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⑥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其他组织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取得一定的经营资质,才能从事物流业务2.行政管理物流法律关系主体指物流企业在设立、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就是前面所述的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到物流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来的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海关等等3.2物流企业的设立设立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①实质要件与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相关联②形式要件则指按程序履行申报、审批的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的过程②主管机关审查③核准登记①登记申请④发布设立公告3.2物流企业的设立一、一般物流主体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要求股东人数在五十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2物流企业的设立3.合伙企业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3.2物流企业的设立4.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2物流企业的设立二、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指在一些特殊行业,设立物流主体不仅需要具备一般物流主体的设立条件,还需要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甚至是国务院批准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定义: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即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2)审批3)设立条件二、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2.航空快递服务企业指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收取发件人托运的快件并按照向发件人承诺的时间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者收件人,掌握运送过程的全部情况并能将即时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员查询的门对门速递服务民航总局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二、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3.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要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中规定的设施、资金、人员、组织等条件之外,还须具备其它条件二、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4.海运物流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代理、管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代理、管理业务,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三、外商投资的物流主体设立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三、外商投资的物流主体设立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三、外商投资的物流主体设立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3.2物流企业的设立四、保税区物流主体的设立保税区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贸易,而且免配额、免许可证;可以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之间的贸易;可以代理非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可以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自由参加保税区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从事商品展示和批发业务。可以在保税区内对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刷标志等流通加工活动。3.2物流企业的设立四、保税区物流主体的设立依法定期向管委会、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3.3物流企业的变更主要包括合并与分立两种情形。物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物流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3物流企业的变更1.合并物流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3.3物流企业的变更1.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3.3物流企业的变更2.分立指一个物流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通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物流公司分立需要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订立分立协议。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3物流企业的变更2.分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3.注册资本的变更物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3.4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物流企业解散的原因1.物流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物流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物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3.4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物流企业清算的程序1.对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物流企业的清算程序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3.4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物流企业清算的程序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4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物流企业清算的程序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4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物流企业清算的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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