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 运输法律法规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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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水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关系4.3.1水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概述1.国内水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4.3水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关系4.3.1水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概述2.国际水路运输方面的法规公约《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国际海运条例》在国际上,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我国不是上述公约的成员国4.3.2船舶租赁合同1.合同类型概述1)定期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国租船公司也制定了《定期租船合同》物流服务主体在订立船舶租用合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合同范本,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海商法》中相关的规定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时才作为补充共同海损指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新杰森条款杰森条款的内容是在船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仍可要求货方参加共同海损分摊。而相比之下,新杰森条款的“新”字,是指姐妹船救助视为第三方救助,货方对与此相关的费用仍需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目前使用较多的光船租赁合同格式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会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租约代号为“贝尔康”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国际上常见的航次租船标准合同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通常称为金康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和油轮航次租船合同2三种合同特点之比较1)合同的性质2)合同的费用及其承担(1)租金的计算方式之不同(2)出租方和承租方承担的费用不同3)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船舶的经营权人不同(2)承担的风险和救济方式不同4.3水路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关系1.班轮运输合同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靠港从事有规律的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1)合同的订立(1)合同主体(2)合同形式水路运输当事人除了有运输合同之外,还有运单运单只是承运人接收货物后签发的一种凭证,如果由载货船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3)合同条款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①托运人办理相关货物的运输手续、提供按合同约定的货物、对托运物进行妥善包装和制作运输标识,以及对特殊物品和贵重物品派专人照料和押运的义务②托运危险物的告知义务及其相关责任③托运人负责笨重、长大货物和舱面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在卸船时拆除和收回相关物料;需要改变船上装置的,在货物卸船后应当恢复船的原状(1)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④托运木(竹)排应当按照与承运人商定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编扎。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加载货物,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支付运输费用。在航行中,木(竹)排、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的人员应当听从承运人的指挥,配合承运人保证航行安全。⑤除另外约定外,托运人应当预付运费。因货物性质发生的下列洗舱费用,由托运人承担:(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①保证船舶适航②接收和照管货物③不得绕航。选择顺序依次是:按照双方约定的航线,未做约定时按照习惯航线、不具备约定及习惯航线时按照地理上的航线④按时交付货物⑤委托港口作业权。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⑥留置权3.货物的接收与交付(1)货物的交接(2)货物的提取和验收4.责任范围、索赔及其时效(1)货损责任承运人承担货物迟延、损坏或者灭失等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货物的实际损失以及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运输费用,对于不能预见的损失不予赔偿。另外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造成货物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的,可以免责:(2)运费责任4.责任范围、索赔及其时效(3)索赔对于货损责任,可以由托运人基于货物运输合同提出,也可以由收货人基于侵权而提出当运输中有实际承运人时,如合同中没有排除规定,有权提出赔偿的人既可以向签约承运人提出也可以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向二者同时提出承担责任的赔偿人可以就其多承担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偿4.责任范围、索赔及其时效(4)时效为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4.3.4际海上货运合同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提单运输(1)提单的概念及其性质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提单具有以下三种作用①提单是合同证明②提单是货物收据③提单是物权凭证(2)提单的种类①以收货人抬头分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又称为“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这种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可转让提单(2)提单的种类②以提单是否有批注分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无明显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或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指没有类似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很难作为物权凭证使用,银行也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3)提单的内容正面条款主要包括: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的基本状况、运费支付方式等反面条款主要包括:管辖权条款,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以及责任期间,装货、卸货以及交货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甲板和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条款、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等。(4)提单的签发签发人可以是承运人本人,也可以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代表承运人签发签发地点通常是装货港或船公司所在地签发时间是货物装船完毕之日期,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按规定日期签发的提单会引起银行拒绝结汇或撤销合同的后果签发提单一般分为正、副本(5)提单的转让一、货物所有权随提单持有人背书转让而转让二、提单抵押转让收货人出于融资的需要,常将提单抵押给银行,银行成为提单持有人在收清货物抵押款后,应将提单背书还给抵押申请人或由他批示的合法受让人2)承运人责任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相比:(1)承运人的责任类型相同(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理解为承运人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的期间,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海商法》:集装箱货物,“港到港”;非集装箱货物,“钩到钩”,如果双方对非集装箱货物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还有其他约定的,从约定2)承运人责任(3)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赔偿责任以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在国际海运合同中对承运人的责任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①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②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③对承运人责任限额的例外规定2)承运人责任(4)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规定有所有不同《海商法》①火灾②天灾③战争或者武装冲突④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⑤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限制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以及一条兜底条款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汉堡规则》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1)被告所在地;(2)提单签发地;(3)装货港;(4)卸货港;(5)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2)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3)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只采用了不太严格的“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钩至钩”《汉堡规则》,“港到港”。5)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6)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7)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1年。《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2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4.4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关系4.4.1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概述在国内,主要有《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在国际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4.4.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主体2)合同的形式航空货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根据《1999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只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3)合同的条款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的义务与责任1)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1)如实正确地填写货运单内容(2)支付运费(3)托运人有向承运人提供有关货物性质说明以及海关、警察以及其他管理机构所需手续的义务,并承担因文件不足或者不符合规定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的义务与责任2)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航空运输期间系指承运人掌控货物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除非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2)承运人的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①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双方另有声明时并在托运时支付了附加费时,可以高于此责任限额。②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一方对货物价值有声明并支付附加费的,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③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包件或者该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货物一部分或者货物中某一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所列的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责任限额时,这些受影响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4)承运人的免责规定①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②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对货物包装不良的;③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④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⑤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如果能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4)承运人的免责规定⑥经承运人证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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