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GB/T9695.15-88Meatandmeatproducts—Methodfordeterminationofmoisturecontent━━━━━━━━━━━━━━━━━━━━━━━━━━━━━━━━━━━━━━━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1442—1973《肉和肉制品—水分含量的测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香肠水分含量测定方法另订)。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香肠类制品除外)。2引用标准GB9695.19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3原理样品与砂和乙醇充分混合,混合物在水浴上预干,然后在103±2℃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重,测其质量的损失。4试剂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4.1砂:砂粒应能通过孔径为1.4mm(12目),而不能通过0.25mm(60目)的筛。用自来水洗砂后,再用6mol/L盐酸煮沸30min,并不断搅拌,倾去酸液,再用6mol/L盐酸重复这一操作,直至煮沸后的酸液不再变黄。用蒸馏水洗砂,至氯试验为阴性。于150~160℃将砂烘干,贮存于密封瓶内备用。4.295%乙醇(GB679)。5仪器和设备5.1实验室常规设备5.2绞肉饥:孔径不超过4mm。5.3玻璃或金属称量瓶:直径至少60mm,高约30mm。5.4细玻璃捧:末端扁平,略长于称量瓶直径。6试样6.1按GB9695.19取样。6.2至少取有代表性的试样200g,将样品于绞肉机中至少绞两次,使其均质化,充分混匀。绞碎的样品保存在密封的容器中,贮存期间必须防止样品变质和成分变化,分析样品最迟不能超过24h。7分析步骤将盛有砂(砂重为样品的3~4倍)和玻璃棒及称量瓶置于103±2℃的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30min,取出盖好,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至0.001g,并重复干燥至恒重。精确称取试样5~10g于上述恒重的称量瓶中。根据试样的量加入乙醇5~10mL,用玻璃棒混合后,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置于水浴上,瓶盖斜支于瓶边。为了避免颗粒进出,调节水浴温度在60~80℃之间,不断搅拌,蒸干乙醇。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移入干燥箱中烘干2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精确称重,再放入干燥箱中烘干1h,直至两次连续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0.1%。8分析结果的计算计算公式:m2-m3X(%)=━━━━━×100m2-m1式中:X——样品中的水分含量,%;m1——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m2——干燥前试样、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m3——干燥后试样、称量瓶,玻璃棒和砂的质量,g。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的要求时,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精确到0.1%。9允许差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5%。━━━━━━━━━━━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由长春肉蛋食品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洵、宁振云、王世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02-25批准1989-03-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