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招商信诺一年期定期寿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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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信诺一年期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ü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15.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7.ü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仅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则不受上述60天的限制。7.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8.3.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5.4.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13、16.5.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14.6.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及时通知我方。17.7.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事故”、“酒后驾驶”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31.ü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保险合同构成2.投保信息变更3.合同内容变更4.本合同的有效性5.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6.投保年龄7.保险责任8.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9.保险金额10.保险费的交纳11.费率浮动12.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13.保险期间14.续保条件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索赔17.保险事故通知18.调查权19.诉讼时效20.保险金申请21.保险金给付22.其它核定结果23.宣告死亡处理24.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25.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26.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7.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8.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29.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30.争议处理31.释义2招商信诺一年期定期寿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您方(见31.1)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2.投保信息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见31.2)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3.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4.本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5.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6.投保年龄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64周岁。7.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1.3)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1.4)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见31.5)受益人(见31.6)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3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8.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31.7)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31.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31.9),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3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3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31.12)的机动车;七、战争(见31.13)、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31.14)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9.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10.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31.15)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保险费根据保单周年日(见31.16)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定,随着被保险人进入一个新的年龄段,保险费也会随着变动。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11.费率浮动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对每一续保年度的费率进行浮动。如果我方决定浮动费率,我方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并于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在保持续保保险费不变的情况下,执行费率浮动后的保险金额。费率浮动后的保险金额=续保保险费÷浮动后费率。412.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31.17),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24时起终止效力。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13.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见30.18)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14.续保条件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见30.19)。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16.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一、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三、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四、本合同没有续保。5第六章索赔17.保险事故通知您方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31.20)导致的迟延除外。18.调查权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31.21)、医院(见31.22)(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您方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19.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0.保险金申请一、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3)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4)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621.保险金给付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22.其它核定结果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23.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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