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法律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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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4*****项目触电事故调查之法律分析报告公司领导:****年**月**日,公司所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出现人员触电事故。公司于事故发生当日紧急成立由**部带队,法务、纪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奔赴项目所在地展开事故调查及分析。通过参与事故调查,汇总、整理、分析有关事故汇报、合同文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该事故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项目及事故各方关系【项目名称】******光伏发电项目(简称“项目”)【业主】******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有限公司(简称“总承包方”)【箱式变压器设备供应厂商】******有限公司(简称“供应商”)【伤者】***【事故背景及现状】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初步调查结果,本次事故发生背景为设备供应商的员工***在未办理工作票的情况下擅自打开303箱变高压侧作业。截止目前,该触电事故造成该伤者右手手腕严重烧伤,左手手腕轻微受伤,右腿小腿肚烧伤,暂无生命危险。二、事故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因项目并未最终竣工验收,仍属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项目业主总承包方供应商伤者项目公司设备采购劳动关系EPC总承包2/4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主体为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鉴于上述事实,结合对有关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梳理,本次事故应由供应商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安全事故级别及处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次事故等级应属于一般事故。同时,根据该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三)行政处罚预判1.本次事故中涉及的相关方目前均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故均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对事故性质认定不同,可能遭受如下不同的行政及/或刑事处罚:(1)迟报事故迟报事故将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且发生为一般事故的,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将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2)瞒报事故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3/4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风险分析及应对(一)政府层面虽然项目公司不是该触电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但项目已实际投入运营,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或瞒报)情形、项目相关手续未办理完毕等,均可能导致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进行处罚。如认定项目公司为实际生产经营单位,则触电事故发生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直接责任主体将为项目公司。当地安监部门也会认为项目公司日常运营存在隐患,进而加大对项目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管力度。【应对措施】1、公司应根据伤者的伤情变化、总包方与供应商就事故责任及费用承担的谈判进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动向等情况的变化,综合评估迟报/瞒报事故的风险级别,并根据风险级别的变化,决定是否紧急启动事故报告程序。2、若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应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接触,提供相关材料引导相关部门确认项目仅为试运行,尚未完成竣工验收;3、向总包方阐明EPC总承包合同关于事故安全责任承担及有关罚款的约定,向总包方施压,要求其协调供应商主动揽责或自行揽责,避免项目公司遭受处罚,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将由其承担并启动追责程序。4、公司应预估行政处罚金额,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未付款项中暂扣,如总包方及供应商未履行相关义务,则从应付总包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二)合同相对方层面出现本次触电事故,尽管项目EPC总承包方与设备供应商仍在积极沟通事故责任及费用承担,但仍可能出现推卸责任,拒绝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且拒绝承担工伤认定等责任。同时,总包方仍有可能以项目已移交、项目公司运维人员已进场为由,主张项目已竣工验收,其不应承担项目EPC总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对措施】4/4公司应保持口径一致,确认公司运维人员进场仅为试运行的监督旁站,并不意味着接收工程成果,也不意味着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同时公司应及时协调总包方与供应商及时处理事故,防止事态扩大,更防止项目公司承担责任。(三)伤者层面伤者虽为供应商员工,且属于在工作中受伤,但因其违规操作,且总包方及供应商存在上款所述推诿责任的可能性,故供应商存在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的可能性。因在项目公司场所发生事故,伤者及其家属在未得到令其满意的赔偿时,可能会到项目公司所在地干扰项目正常运营。【应对措施】1、公司现场人员应及时向伤者及其家属释明工伤处理程序及相关责任承担问题;如伤者与供应商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及时告知其启动劳动关系认定程序。2、公司应初步根据伤者受伤情况,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预估工伤等级及对应的补偿金、赔偿金总额,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未付款项中暂扣,如总包方及供应商未履行相关义务,则直接扣除。3、如后续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应收集相关票据,要求总包方、供应商承担,如其拒绝,则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以上为本次触电事故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请公司领导审阅。特此报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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