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经租什么是经租房?1956年,我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主义改造。为解决城市住房拥护的状况,中共.批转.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具体来说,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有房屋,由政府统一出租、管理、修缮,租金的20-40%支付给房主,剩余部分做为管理费用。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0号]提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这是首次涉及经租房屋产权问题的法律文件。1966年10月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改造房屋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66)国房局字第77号]提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1982年10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82)城住字第445号]:“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发(1966)507号文第2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的政策规定处理。.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2021年12月15日,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21]226号)再次对经租屋产权:“国家比照工商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杜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2021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2021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21)15号]已经明确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为理由将《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予以废止,这说明经租房的所有权并非属国家所有,“情况已变化”也足以说明《物权法》出台后,国家更加重视保护私有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虽然没有具体到如何处理经租房问题,但其作为一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法律,在适用上应当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主要也是因其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而予以废止,其他政策性文件更不能与法律相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