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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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期末复习资料交通肇事罪1.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以及城市的交通运输)2)客观特征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行为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2.肇事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消极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后,因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救治死亡2)积极逃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其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为隐匿罪行将被害人沉入湖中致使其溺死,应将后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则数罪并罚。3.注意:1)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设施罪。2)在逃逸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出于过失可能再次构成交通肇事罪;出于故意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如果是故意实施的,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实施的,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2.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2)犯罪客观方面,既可表现为作为方式,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方式。3)放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1)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等2)行为性质: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实为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转化型杀人罪1.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7、248条)2.非法拘禁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被拘禁人,致人死亡的;(238条)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292条)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289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1.行为特征1)行为逻辑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强取公私财物。暴力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如果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2)手段行为:胁迫。胁迫内容: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3)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2.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压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压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再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宜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3.抢劫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致人昏迷或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3)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在暴力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4)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4:司法实践:(与故意杀人)1)抢劫前,为了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以抢劫罪论处。2)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论处。3)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数罪并罚。4)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5)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1)先伤害或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2)先伤害或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3)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劫持航空器罪1.行为对象:航空器。一般认为应当针对使用中(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降落后24小时)或者飞行中(机舱外部门关闭到任意机舱门打开进行卸载)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2.行为内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其手段足以抑制航空器内的机组成员或其他人员的反抗,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3.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既遂。4.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包括故意和过失情形。5.注意:对于不是出于劫持的目的,故意或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以致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117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宜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对于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飞行航空器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并适用法第26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1.从重处罚的情形:集团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奸.;诱骗强迫,卖给他人强迫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卖往境外。(1)一罪类型:包容犯规定(2)数罪类型: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杀害妇女、儿童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绑架罪1、绑架罪是以人身安全和自由权为保护对象,不以行为人实现不法利益或获得财物为必须。2、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希望通过被害人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实现自己的意图。3、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处于被支配和控制中。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本罪,但对被害人有实施杀害、重伤、强奸行为的,应以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罪论处。5.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扶养的第三人作为人质的,认定绑架罪。6.“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限于绑架行为过失致人死亡,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7.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后,临时起意以绑架为由向受害人家属索要财物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1.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成立本罪要求他人自愿。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根据案情分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无效,依然成立犯罪。3.组织他人捐献器官的不构成本罪,出卖自己人体器官不构成本罪,单纯买卖人体器官不构成本罪,为了购买而组织他人出卖器官构成本罪。4.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按盗窃、侮辱盗窃尸体罪定罪处罚。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只有实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才可能成立行贿罪。3.行为人通过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最终是否实际谋取可所期望的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成立。如若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犯此类罪只认定为挪用资金罪。2.下列情形按贪污罪论处: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去向的。3.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挪用公款存单为本人或者他人质押贷款的行为认定挪用公款。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所用的从重处罚。5.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秩序的认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2.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秩序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一重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窝藏、包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性质组织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徇私枉法罪聚众斗殴罪简答题1.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侵占委托物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成立侵占罪。2.受贿罪的表现形式1)主动受贿,即.2)被动受贿,即收受他人财物3)经济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4)斡旋受贿,又称间接受贿,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5)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3.转化型抢劫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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