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控制因动火而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制氧站、煤气站、广义立磨、硫酸贮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以下简称动火作业)。电焊、氧焊、切割、打磨、塑料焊等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均视为动火作业。其他区域需要动火的也要参照本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车间的日常检修必须划定固定的动火区域。二、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相关人员批准,落实责任人和监火人;2、彻底清理动火点及其附近可燃、易燃物质。3、切断所有与动火设备相通的管线;4、动火设备、管道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合格;5、分析确认动火点周围介质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6、保证现场通风;7、动火点周围无任何障碍物,保证畅通无阻;8、高处及格栅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焊渣飞溅措施;9、现场准备好适量灭火器材;10、用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11、电焊把线及接地线绝缘性能良好,回路线应接到拟焊设备上,不得与其他设备管道搭火;12、使用氧气、乙炔钢瓶时,必须符合安全距离(5m)和动火距离(10m),氧、乙炔管不能泄漏,乙炔钢瓶必须直立使用;1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如电焊手套、面罩、防护鞋等;14、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生产工艺条件,了解应急救援程序,会使用消防器材,监火人不得擅自离开;15、动火前应先检查确认上述措施是否已经全部落实,监火人在动火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动火条件是否变化,如变化,应暂停动火。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二)进入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必须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生产技术部签字认可。(三)分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四)进入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识别人,对需进行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相关车间、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六)动火作业完工后,相关车间、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名确认。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