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21]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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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21]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国税发[2021]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一、研究发展费的税收政策沿革1995年5月6日,为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的科技进步,中共.国务院下发了《中共.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文件,提出了“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199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称为“老文件”)文件,对内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做出规范。同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扣除也做出规范。2021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1]82号)文件,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但是保留了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2021年9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88号)文件,扩大了该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内资)和外资企业(必须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所有“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并且不再要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这一条件。而且允许“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21年12月10日,为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管理,针对目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务管理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1]116号,以下称为“新文件”)二、研究发展费的税收政策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文件”和以前的“老文件”相比,发生了很多变化,现详述如下:(1)、将“技术开发费”统一为“研究发展费”。(2)、对“研究开发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新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个定义实际是引用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中的定义。规定了适用政策的具体范围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这样定义和划分,有利于在税收实务过程中具体掌握政策,防止企业恶意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另外定义强调研究开发活动的“创造性”和“实质性”,更好的贯彻了中共.国务院关于《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文件的精神。(3)从新划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新文件”在老文件的基础上,细化了原有的具体开支范围,取消了“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这一规定。同时增补了合作开发的开支办法。(4)协调会计准则细化了加计扣除的规定“新文件”为了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将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细化了加计抵扣的规定“(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5)“新文件”要求加强了对研究开发费的会计核算“新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同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6)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提异权”新文件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提异权”。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7)集团公司研究开发费由提取制度改为分摊制度新文件取消了集团公司计提研究开发费的规定,改为允许集团公司将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的分摊到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同时要求企业集团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另外为了解决税企双方对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新文件还规定对争议的管辖权。(8)可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1]101号)的规定,研究发展费无论企业当年是否亏损,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签直接全额扣除,而不是象以前那样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抵扣,因此不需要再向以后年度递延,但是由于弥补亏损仍然有5年期限,实际上等于研究发展费的5年延期的抵扣仍然有效,不过是跟着亏损一起延期而已。三、研究开发费的财税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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