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合规运作的实务要点(DOC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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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合规运作的实务要点目录第一部分私募基金的概述一、监管环境二、法律形式三、投资范围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一、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效力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三、登记法律意见书四、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第三部分合格投资者与推介募集一、合格投资者二、募集机构三、募集账户四、募集行为第四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息披露范围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四、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五、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六、禁止的信息披露行为七、保密义务和资料保管第五部分信息报送义务一、月度/季度报送二、年度报送三、重大事项报送四、违规后果第六部分从业资格和行为准则一、从业人员资格二、从业资格管理要求三、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自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全新的、更加严格的私募投资基金(即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监管政策受到全行业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信托、公募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不同,私募基金行业自始至今,一直没有被纳入行政许可、牌照监管的序列,曾经是所有金融投资领域受监管约束最少的子行业。也正是由于宽松的监管环境,市场上产生了大批投资管理能力和运营水平差良莠不齐的私募基金经营机构,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行业呈现出高度分散、标准不一,甚至乱象丛生的格局。在强化监管的背景下,基金业协会以一纸公告,宣告了私募基金监管寒冬的到来。甚至有评论指出,收紧登记备案只是第一步,主管机关可能将逐步以公募基金的标准来监管私募基金。对此,我们将和所有私募基金从业人士一起持续关注。为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监管制度,帮助私募基金经营机构持续规范经营、合规运作,本文系统梳理了主要的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供各位参考。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第一部分私募基金的概述在监管政策陆续出台以前,私募基金行业仅在少数原则性的法律框架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摸索经营管理和投资模式,基本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下文将从私募基金的现有监管环境、几类主要的法律形式、投资范围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做整体概况性介绍。一、监管环境1、基金的分类根据募集资金方式的不同,《基金法》将基金分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2、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定义,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监管范围。根据发行主体、监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持有各类金融牌照的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计划、无金融牌照的机构(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1)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计划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计划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统称证券期货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除受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统一监管外,还可能需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因此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适用各自的特殊规定,下文不再单独论述。另外,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计划,在法律性质上与证券期货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相同,但因为金融分业监管等因素,《私募监管办法》未明确上述投资计划适用该办法,因此下文亦不再涉及。在实践中,基金业协会曾经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等机构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接受信托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但目前中国银监会已经叫停商业银行的登记行为。(2)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其中前二者还分别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受工商等市场管理机关的监管。二、法律形式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等类型。1、有限合伙型基金对于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备案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且不能为自然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合伙人数量为2人以上(至少包含GP和LP各1名)且50人以下;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协议》作为基金合同,对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日常管理由GP负责,《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特定的重大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形式做出决策。2、公司型基金对于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可以备案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可以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负责管理,基金和管理人主体均为公司本身;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且200人以下;全体股东通过签署《公司章程》作为基金合同,对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日常管理由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特定的重大事项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形式做出决策。实践中,因为税赋、管理模式等因素,采用公司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的情形相对较少。3、契约型基金非持牌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可以通过与投资者、托管人共同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募集设立私募基金。该类私募基金不存在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主体,相关运作规则依赖基金合同(契约)进行约定。根据《基金法》及《信托法》,契约型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投资者即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即信托受托人。三、投资范围1、投资范围及分类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由此可见,私募基金几乎可以投资于任何类型的资产。但实践中,各类型私募基金均不得直接从事贷款业务,而且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也不接受私募基金的委托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投资于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一般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为未上市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一般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股权性权益的,一般称为创业投资基金。2、准入规定(1)证券交易所股票、债券市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由基金管理人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资料,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有托管人的私募基金,原则上由托管人申请开户。(2)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一,基金管理人已经依法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第二,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第三,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债券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第四,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第五,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第六,私募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经依法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第七,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第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开户及联网手续原则上比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非法人产品执行,并遵守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试行与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3)免于穿透核查私募基金备案后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及相关审查时,可免于穿透核查,无需进行股份还原。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登记和备案的新政策是本次监管升级的重中之重,相当于急剧收紧了私募牌照,将大量机构和产品阻拦在准入的门槛上。下文对管理人登记程序、产品备案程序、法律意见书要求等监管要点进行了系统梳理,供读者参考。一、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效力《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制度。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登记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如实填报、提供以下基本信息和资料:(1)基本信息(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资料);(2)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等资料);(3)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4)管理基金基本信息;(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2、登记证明的形式自于2016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和纸质登记证书,此前发放的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开户等)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3、暂缓登记的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对于尚未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办理相应入会手续。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第一,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第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第三,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5、不予登记的情形(1)业务冲突限制为防范利益冲突,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机制,防止利益冲突。(2)名称或经营范围限制为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验,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不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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