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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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理论古典市民.理念的历史流变及其影响作者:李佃来来源:《武汉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来源日期:2021-1-7本站发布时间:2021-1-723:27:56阅读量:287次[摘要]在市民.理论史上,古典市民.理论传统是由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开创并加以发展的。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创构,古典市民.理念主要反映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现实,因此直接体现为古希腊、古罗马思想的主流。但在尔后的文化长河中,它仍然作为一种支配性话语而起作用,影响到中世纪、近代乃至当代思想家的学术讨论。[关键词]古典市民.理念;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政治共同体;阿伦特审视政治哲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等人从不同的路向创构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还是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社群主义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以不同的方式重写政治哲学的基本话语,实质上都在不同程度上借助于对市民.问题的质询与探问而展开,诸如个人权利、自由以及民主的公民资格等市民.理论的传统主题,因此而被内化为政治哲学回避不了的焦点性论题。这一状况表明,要在当下复杂的学术语境中呈示政治哲学的多重意涵,从学理上说,离不开对市民.理论的本质性考察,将“市民.”作为一个问题加以深度考量,构成梳理政治哲学基本话语线路、推进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路径。由此而论,当我们把古典政治哲学作为研究对象而对其理论内容加以全面透视时,就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思考范式,而应当把考辨市民.概念的古典意义及其影响也看成其中的一项基本学术工作。实际上,这正是本文通过辨析,而试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严格地说来,我们今天通用的市民.(civilsociety)一词具有非常特定的历史含义,它同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公民权(citizenship)观念密切相关。英文中的civil这个词实际上源出于拉丁文中表示“公民”和“公民权”的几个词,例如civis(公民)、civitas(公民权、公民.)和civilis(公民的),而这几个词最早又是来自于希腊文中polites、politeia、politikos和politike这几个词。因此,“市民.”(civilsociety)概念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最早追溯到古希腊。一般认为,最早对市民.概念作出界定的是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Koinonia”的概念“,PolitikeKoinonia”在拉丁文中被译为“SocietasCivilis”,后者在英文中又被译为“civilsociety”,即“市民.”。“Politike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主要指涉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因此,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是将“市民.”定义为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其实,希腊文中与市民.概念相勾连的“公民权”一词的词根就是polis,即“城邦”或“国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亦指公民.。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是一个由公民所组成的公民群体,公民是城邦的主体。一个人之为公民,不是由他的处所来决定,而是由他享有的权利来决定,首要的就是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权利。这些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议事、司法和行政三类。亚里士多德说道:“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1+(第113页)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公民权和政治参与权是不可分开的,这印证了他那句名言:“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第7页)而唯有在城邦建立之后,人们才得以在政治生活中度过自己的一生,也就是说,城邦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的聚集地和政治的共同体,即“政治的领域”,离开了城邦,人就不能过上政治生活,也就不能成其为公民了。这样看来,由城邦的建立而形成的市民.(公民.),实质上就是一种政治.,没有了政治,也就没有了城邦,没有了市民.。亚里士多德以政治性来界定公民权或市民.,其实并没有排斥经济权利。相反,在他看来,经济权利亦应成为公民权的组成部分。这一观念,不是纯然的理论预制,也与实际历史情形吻合。在当时,立法都不约而同地把经济权利同政治权利一起视作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最典型的是斯巴达和雅典的立法。公元前7世纪,斯巴达城确立了城邦制度,其标志是莱库古立法的制定。莱库古立法规定了城邦的政治制度,组成了由28名贵族和两个国王构成的权力机关——元老会议。同时,立法还规定,斯巴达人平均分配美西尼亚的土地,分得份地者即成为城邦的公民。而在雅典,公元前六世纪初的梭伦改革及其立法的颁布,标志着城邦制度的最终确立。梭伦立法首先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将贵族强占的土地归还给下层人民,然后又按土地财产的多少将雅典的公民分成四个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政治权利。债务奴隶制的废除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公民等级的划分不仅打破了贵族阶层对政治权利的独自占有,更重要的是把政治权利和土地等财产联系起来,由此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界定了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认肯梭伦的改革举措,并因此而将后者称作是“优秀的立法家”*1+(第103页)。然而,具有戏剧意味的是,上述情形竟运演出一个“难解之谜”。这就是,经济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经济活动缘何会被纳入城邦的体制之中,而且会得到亚氏等思想者的赞同?这一问题的谜底,在千年的西方思想史中竟一直未被揭开,直到20世纪中期才由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Arendt)一语道破。她说道:“城邦之所以没有侵害公民的私人生活,并且还把围绕着每一份财产而确立起来的界限视为神圣的,这并不是由于它尊重我们所理解的那种私人财产,而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假如不能拥有一所房屋,他就不可能参与世界事务,因为他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2+(第63页)按照学术界的一般观点,亚里士多德语义中的市民.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概念,因为城邦是纯粹政治的城邦,公民也是纯粹政治性的公民。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不同结论:这一市民.概念同样包含经济的成分,只不过它处于次要的位置,政治权利(或权力)才是市民.的支配性力量。因此,这一概念勾画的是政治和经济没有发生分离的市民.概貌,其中主导成分或本质力量是政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它是政治.)。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界定的市民.概念还包含“文明.”或“道德.”的含义。客观地讲,城邦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在《政治学》中,城邦是和家庭相对立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形成虽然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将城邦视为道德即善和美好生活的领域。在他看来,“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落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1+(第140页)即是说,城邦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1+(第3页)。因此,“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1+(第138页)同时“,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1+(第137页)也就是说,城邦追求的不只是物质上的需要,更追求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不光是比日常生活更加完美、更加无忧无虑或更加高贵,而且还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性质。它之所以是‘幸福的’,是因为公民驾驭了单纯生活的种种必然性,从劳役和工作中解脱出来,克服了一切生物对于自身生存的内在的紧迫要求。这样一来‘,幸福的’生活就不再受到肉体性生命过程的束缚了。”*2+(第68页)另一方面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把城邦描绘为自由和平等的领域。他认为,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平等享受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这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说,“城邦仅仅是由一些‘平等的人’组成的”*2+(第65页)。恰恰因为如此,它才是自由之地,原因在于,“自由意味着既不受制于生活的必然性或他人的命令,也不对其他人发号施令。它既不意味着统治,也不意味着被统治。”*2+(第65页)因此,一个人只有进入平等的城邦生活中,他才是自由的。从市民.问题的研究来看“,市民.”一贯都是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在这方面做得最出色的无疑是哈贝马斯,但这一特点也鲜明地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的市民.概念之中。他在《政治学》中对城邦和家庭作出区分,实质上是界分出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即城邦对应公共领域,而家庭则对应私人领域。这样看来,市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同时指代公共领域。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市民.不是一个单数的意指,而是一个具有多层含义的术语。它既指公民.和政治.,又指文明.和道德.,同时还代表了一种公共领域。总体上看,亚里士多德的市民.概念奠定了古典市民.理论传统的基础。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人们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概念的框架内把握市民.问题的。这首先就体现在以政治哲学家西塞罗(Cicero)为代表的古罗马人对市民.的理解中。二据考察,西塞罗于公元前1世纪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的“PolitikeKoinonia”一词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Civilis”。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的解释,Societas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3+(第125-126页)依照这种解释,我们可以把西塞罗所定义的市民.剥离为三层含义:其一,指国家;其二,指拥有自己的法律、并且其中的人们依法行事的政治共同体,即政治.;其三,指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和商业文化的文明.。其实,civitas(civilis的名词形式)一词在拉丁文中既有“公民权”和“公民群体”之意,又有“国家”之意,与respublic(共和国,国家)相近。因此,我们认为,西塞罗的市民.概念之意同样是指公民.。从这种分析中不难发现,西塞罗的市民.概念深深烙上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印记。但是,任何一位有影响的思想家从来就不是对前世思想“拿来主义”式地全盘接受,西塞罗就是突出的一位。他在继承亚氏思想的同时,又将新的内容填充进对市民.问题的讨论中,从而在古罗马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发展了古希腊的市民.理论。就作为公民.的市民.而言,西塞罗主张扩大公民范围和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妇女、奴隶和外族人都不可能成为城邦的公民。而西塞罗则指出,国家的公民同样应该包括平民阶层,而且国家应该考虑全部公民而不是部分公民的利益。当然,与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同样强调政治权利之于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进而强调国家政权对于市民.和文明的重要意义。因此,根据西塞罗的观点“,市民.是一种使得文明成为可能的政治权力组织”*4+(第22-23页),一旦政治发生腐败和堕落,则“意味着市民.将不复存在”*4+(第26页)。对政治共同体之存在的理念规范的解释是西塞罗市民.理论中最具创新性的内容。在他看来,作为一种共同体,共和国(respublica)是所有公民群体的组合。然而,就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共和国成员之间,特别是平民和贵族之间,因利益不同、观念差异,极易发生冲突,导致罗马帝国发生危机,甚至趋于分裂和瘫痪。为了弥合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裂痕,拯救危机中的罗马共和国,先是晚期的斯多葛学派(Stoicism)构设出了一套诸如自我控制、善以及献身义务和公共事务等个人和群体规范。这些规范深深地扎根于罗马人的观念中,也影响了西塞罗对市民.概念的界定。在斯多葛学派思想的基础上,西塞罗提出了“正义”和“理性”的规范,认为它们是共同体成员相互之间达致和谐共在状态的基础和普遍力量。这种“正义”和“理性”的规范并不是人为制造出来的,而是与自然的普遍法则相一致的人类普遍能力。它们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一种无形力量的方式客观地存在于政治共同体中,并规导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因此,这种规范实质上就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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