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各级管理人员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行合规管理水平,树立“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我做起”的主动合规意识,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陕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计分办法》、《陕西省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及高管人员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处罚规定》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业人员违规积分管理,是指对在内外部检查发现违反法规制度及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操作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间接管理责任的各类操作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按照违规积分标准进行累计记分,并据以考核的管理流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商行总部各科室的经理、员工、各支行(分理处)的行长(主任)、副行长、信贷主管、信贷人员、委派会计(会计主管)、综合柜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外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行业监管部门等外部机构对各部门、各网点开展的检查督导工作;2(二)省联社各业务条线、各办事处(审计中心)对各部门、各网点行社开展的常规及专项稽核、检查督导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积分标准,是指根据内控管理要求,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按照违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设定的违规分值。第六条违规积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四)鼓励自查自纠。第七条违规积分不得替代本行对各部门及各网点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合规管理部是我行违规积分工作管理部门,各网点、各部室是违规积分工作实施部门。稽核审计部是违规积分工作监督部门。第九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全行违规积分管理工作的整体推动;制定完善违规积分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实施日常积分管理工作;(二)组织本行各职能部室制定并适时更新违规积分标准;(三)组织、协调、指导、评价违规积分实施部门的违3规积分工作;(四)对本部门组织的检查及牵头接受外部机构检查认定的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建立违规积分台账;(五)检查监督违规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六)持续对全行违规积分数据开展监控、分析和评价;(七)审议重大、复杂的违规积分事项;(八)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本行高管人员违规积分情况,为上级对高管人员的职务任免、薪酬评定、绩效考核提供参考依据;(九)建立并保管全行违规积分档案资料。第十条主要部门职责:本行各业务职能部室职责:(一)负责制定本管理条线违规积分标准并适时更新;(二)对本部室组织的检查及牵头接受外部机构检查认定的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建立违规积分台账,并将检查告及时抄送管理部门;(三)对本条线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四)定期汇总积分,并根据本条线违规积分情况形成年度分析报告提交管理部门;(五)建立并保管本条线积分档案资料。本行稽核审计部门职责:(一)对本行组织的检查及牵头接受外部机构检查认定4的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建立违规积分台账,并将检查报告及时抄报管理部门;(二)将序时稽核检查的问题,逐人落实责任,逐人进行违规记分;并向合规部报告。(三)对其它部门提供的违规计分事实进行认定,并向各条线反馈认定结果,监督各部门主要计分环节,以确保违规计分的真实性。(四)对违规记分按稽核处罚办法进行问责处罚。(五)定期汇总积分,并根据辖内违规积分情况形成年度分析报告提交管理部门;(六)建立并保管辖内除积分以个的其它档案资料。第十一条各部室和各网点应设立违规积分专管员,负责本部门(网点)负责本部门(网点)违规积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违规登记、违规按季汇总,定期向合规部反馈和上报。第三章积分规则第十二条违规积分标准由本行各职能部室制定完善,合规管理部负责审核并统一发布。各部室应在制度出台后及时制定相应的违规积分标准,并应在制度修订或操作流程变更后及时更新。第十三条各从业人员依据对违规行为所负的管理责任分为直接管理责任人和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操作责任人:5各网点业务操作人员、各部门的业务主管人员;直接管理责任人:各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各部门经理、各网点负责人;间接管理人员:总部相关业务条线的主管部门;总部相关条线的分管领导。第十四条违规积分通过对直、间接管理责任人同时积分的方式实施,其中直接管理责任人按照积分标准据实积分,间接管理责任人按照直接管理责任人积分结果的20%(分管负责人)或10%(部门经理、各网点负责人),进行加成积分。第十五条各条线、各时段检查发现的同一违规行为只积分一次(应整改而未整改可累加);业务不同流程节点触发多个积分条件的,应进行累计积分,但在同一流程节点触发多个积分条件的,可按最高标准积分一次。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免予积分:(一)各部门或各网点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主动汇报并及时整改的;(二)对上级某个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有抵制行为并报告的。第十七条各计分人员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当事人可向违规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对其积分周期内已产生的积分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一)提出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案件防范工作建议,被6本行相关职能部门采纳的;(二)发现并及时反映或制止他人违规违章行为,避免引发风险和不良后果的;(三)对防范和堵截外部欺诈、内部经济案件有积极贡献的;(四)经本行认定可予以免责的情形。第十八条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可根据实际按标准分值2-3倍从重积分。(一)主观故意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授意、指使、强令和胁迫内部人员进行违规操作的;(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五)拒绝、推诿、隐匿和阻挠检查或在责任认定中推卸责任、弄虚作假的;(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七)对检查、认定、处理等人员打击报复的;(八)其他具有加重情节的。第十九条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可不予积分。办法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积分计入检查时点所在周期。第二十条违规积分标准更新时,新标准只对生效日之7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产生效力,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规行为仍按原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违规积分标准未明确的违规行为,可比照违规积分标准中类似违规行为进行积分。第四章积分认定第二十二条积分认定是依据违规积分标准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实施积分评价并作相应记录的过程。其中内部检查按照“谁检查、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外部检查按照“谁牵头、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积分认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三条实施部门应在出具检查报告或接到外部监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发送至违规人员所在部门和网点。第二十四条违规记分管理员应在《违规人员违规积分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积分情况录入《违规人员违规积分管理台账》。第二十五条违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或网点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上级下发违规积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扣分条线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第二十六条记分登记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人。8第二十七条积分认定资料由违规积分实施部门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和各网点为计分登记的实施部门,按季将商行相关条线检查反馈的扣分通知、上级检查指出问题经商行相关条线认定责任后的反馈计分、按人汇总违规积分,于季末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报送《逐员违规积分管理台账》至本行合规管理部。管理部门分岗位汇总全行各员积分情况,并于年末格次奖兑现进行挂勾。第二十九条实施部门应认真做好积分认定和填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标准。对弄虚作假、应积不积或少积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积分应用第三十条积分应用以年度为周期,周期内遇岗位调整,且仍在原岗位的,其在其它网点本人积分继续有效。第三十一条周期内从业人员违规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理:各部室经理、各网点负责人:1.累计积分达10分时,由本行积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次年绩效工资比同岗位人员、同级次人员下降10%;2.累计积分达20分时,由本行分管条线(包片领导)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次年绩效工资比同岗位人员、同级次人9员下降30%;3.累计积分达30分时,由本行行长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次年绩效工资比同岗位人员、同级次人员下降50%;4.累计积分达40分时,由本行董事长对其进行约见谈话次年取消绩效工资;5.累计积分达50分时,由本行班子成员对其进行约见谈话,三个月无明显纠改成果的,就地免职。各支行副行长、部门副经理、各网点信贷主管、委派会计(会计主管):1.累计积分达10分时,由本部门和本网点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见谈话;2.累计积分达到20分时,由总行合规部总经理对其约见谈话,并扣除其次年应享受绩效工资的10%;3.累计积分达到30分时,由总行本条线分管领导或本片区包片领导对其约见谈话,并扣除其次年应享受绩效工资的50%;4.累计积分达到40分时,由总行主要领导对其约见谈话、次年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并取消任职资格。5、累计积分达50分时,信贷主管和委派会计调离原岗位、其它人员就地免职。;各条线业务主管人员、各网点操作人员1.累计积分达10分时,由本部门和本网点负责人对其10进行约见谈话;累计积分达到20分时,由总行合规部总经理对其约见谈话,并扣除其次年应享受绩效工资的20%;下调岗位等级一个级次;3.累计积分达到30分时,由总行本条线分管领导或本片区包片领导对其约见谈话,并扣除其次年应享受绩效工资.下调岗位等级二个级次;调入考核级次下降一个档次的网点。4.累计积分达到40分时,由总行主要领导对其约见谈话、次年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取消岗位级次。调入经济条件最差的网点。第三十二条凡年度积分达40分以上的,视为年度任期考核不合格;第三十三条违规积分应作为从业人员岗位调整、选拔任用、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积分周期内高管人员遇岗位调整且在现岗位履职满六个月的,对其分管业务条线的违规行为据实积分;履职未满六个月的,对其原岗位任职期间及现岗位任职日至检查时点分管业务条线的违规行为据实积分。第三十五条总行各部门要充分运用违规积分结果的提示和导向作用,将违规操作的高发领域及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作为检查监督、业务培训和案件防控的重点内容开展相关11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和各网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部门本网点工作人员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及具体积分标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