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贵公司下欠我司各种费用二十余万元,请贵司理清账目,按照法律法规及时付清所欠我司的物业服务费用,以便我司按照贵司的整改书配备人员。特此重庆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7日函告南岸区质监局:重庆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日接管某某小区,接管之后检查发现该小区的电梯情况很不客观,贵辖区的重庆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我小区电梯维保期间,2014年7-11月近五个月的时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业主反映强烈,我司特向贵局报告。重庆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