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7.140P55备案号:J702—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3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forruralresettlementdesigningandplanningofhydroelectricproject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I目次前言········································Ⅲ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34农村移民安置人口·································45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76移民环境容量···································87移民安置方案···································118生产安置规划设计·································149搬迁安置规划设计·································1810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占地恢复···························2311后期扶持措施··································2412生活水平评价预测································25附录A(资料性附录)移民环境容量分析一般方法···················26条文说明······································30I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要求组织制定的。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在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修订更名为DL/T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同时,组织编制了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七项规范,进一步系统地规范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DL/T5378—2007在DL/T5064—2007规定的总体设计内容、深度、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就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项目、程序、深度、方法等有关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作了详细规定。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万侦、张一军、杨建成、刘焕永、黄爱平、张江平、翟洪光、刘映泉、徐开寿、徐静。III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原则、项目、程序、深度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2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88镇规划标准GB50201防洪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DL/T5379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33总则3.0.1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为恢复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的农村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妥善安置农村移民而进行的规划设计工作。3.0.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任务包括计算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确定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拟定移民安置方案,进行生产安置规划设计、搬迁安置规划设计,编制规划投资概(估)算,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进行生活水平评价预测等。3.0.3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2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农业安置为主,通过开发、整理和调剂土地,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具备恢复原有生产生活水平必要的生产条件。有条件的,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安置,或研究其他移民安置方式。3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居民点规划相衔接。4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5考虑移民居民点的安全、基础设施配套经济合理。6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4农村移民安置人口4.1一般规定4.1.1农村移民安置人口指因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需恢复生产或生活条件的农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两类。4.1.2生产安置人口指水电工程土地征收线内因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4.1.3搬迁安置人口指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有房屋不方便居住,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指标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确定。4.2分析计算4.2.1生产安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农业收入来源受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程度为依据计算确定。对以耕(园)地为主要收入来源者,按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计算单元的耕(园)地面积除以该计算单元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园)地数量计算。必要时还需考虑征地处理范围内与征地处理范围外土地质量级差因素。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应以设计基准年的资料为计算基础,按计算单元考虑自然增长人口计算至规划设计水平年,计算公式为12(),zq,n,zq,j(1)/nniiiiiiRRkSSRNSR−⎫=+⎪+⎬=×⎪⎭∑(4.2.1-1)式中:R——规划设计水平年生产安置总人口数;Ri——计算单元设计基准年的生产安置人口数;Si,z——计算单元设计基准年征收的耕(园)地面积;Sq——其他原因造成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的耕(园)地面积;Si,zq——计算单元设计基准年征地前的耕(园)地总面积;Ri,j——计算单元设计基准年农业人口数;i——计算单元数量;4k——人口自然增长率;n1——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n2——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基准年;Ni,n——该计算单元征地处理范围内耕(园)地质量与该计算单元耕(园)地质量的级差系数,可采用亩产值差异进行分析计算。但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规划设计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即(4.2.1-2)12()j(1)nnRRk−+≤式中:jR——设计基准年农业人口总数。对以牧区草地、林区林地、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为主要收入来源者,可参照耕地的计算方法计算。4.2.2搬迁安置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包括居住在居民迁移线内的人口以及居民迁移线外因建设征地影响需要搬迁的扩迁人口。扩迁人口是指居住在居民迁移线外,丧失生产资料,因生产安置等原因需要改变居住地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按人口自然增长率预测至规划设计水平年。计算公式为12()(1)nniiiiQQkQAB−⎫=+⎪⎬=+⎪⎭∑(4.2.2)式中:Q——规划设计水平年搬迁安置总人口数;Qi——计算单元设计基准年搬迁安置人口数;Ai——计算单元设计基准年居民迁移线内的人口数;Bi——计算单元设计基准年扩迁人口数,包括受土地资源的限制、在原计算单元内不能解决生产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丧失生产生活条件的人口等。4.3各设计阶段深度要求4.3.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村民委员会为计算单元计算农村移民安置人口,并逐级汇总。本阶段生产安置人口可不考虑本计算单元征地处理范围内与本计算单元土地质量级差因素。搬迁安置人口数量取村民委员会生产安置人口数和居民迁移线内人口数的大值。4.3.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56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计算单元计算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并逐级汇总。本阶段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应考虑本计算单元征地处理范围内、外与本计算单元土地质量级差因素。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分析确定搬迁安置人口。4.3.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必要时对农村移民安置人口进行复核,并相应调整搬迁计划。75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5.1一般规定5.1.1规划目标应以区域(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内设计基准年的经济社会现状为基础,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预测至规划设计水平年分析制定。5.1.2安置标准的采用应满足规划目标的要求并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5.2指标体系5.2.1规划目标一般采用人均纯收入、基础设施、公共资源等指标体系反映。5.2.2安置标准包括生产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生产安置标准一般采用人均土地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配置标准等指标体系反映。搬迁安置标准一般采用建设用地、供水、用电、道路、能源、文化教育卫生等指标体系反映。5.3目标及标准拟定5.3.1规划目标应本着移民安置后使其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的原则,根据移民原有生活水平及收入构成,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体分析拟定。5.3.2生产安置标准拟定应根据拟定的规划目标,结合安置区的生产资料、资源条件,合理确定。5.3.3搬迁安置标准的拟定。1建设用地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B50188的要求,结合各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满足移民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拟定。2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包括安置区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交通系统,文、教、卫、宗教系统,广播、电视、通信系统及能源建设系统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各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安置区的发展水平,分别拟定。5.4各设计阶段深度要求5.4.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确定移民安置的指标体系,初步拟定规划目标值和安置标准。5.4.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移民安置的指标体系,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规划目8标值和安置标准。5.4.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必要时可对规划目标值和安置标准进行复核、调整。96移民环境容量6.1一般规定6.1.1移民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和时期内,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可接纳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6.1.2移民环境容量分析应遵循保障移民基本的生产条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原则进行,为编制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6.1.3移民环境容量分析范围应在拟选的安置区内按照行政区划分,自下而上、由近及远进行分析。在本行政区内容量不足的,应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落实扩大分析范围。6.1.4移民环境容量分析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