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的废料Inspectionrulesofimportedplasticscrapasrawmaterial—Polymerscrapofethylene,styrene,vinylchloriderespectiveandothersSN0625.2—1997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1993和GB/T1.22—1993而编写的。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等。本标准是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检验依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宏雄,李洁,贝沁红,丁孝芹,邓旭旗,何宏恺。 本标准于1997年3月首次发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不包括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废料的检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035—80(88)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16487.12一l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0570一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3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可作原料用废塑料 在塑料及其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品种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3.2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可作原料用废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以外的废杂物(不包括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包装物质)。3.3医学废弃物 指在临床、医疗、医药及其他医学过程中产生的医用废弃物。3.4检验批 以一个集装箱内货物为一个检验批。4取样4.1按检验批分批取样。4.2对包装或捆装的货物按包数或捆数的10%以上随机开包或拆捆抽取代表性样品。4.3对散装的货物按不少于货物重量的10%布点抽取代表性样品。5检验5.1查看整批货物是否有夹带废物。5.2按4.2的取样数开包或拆捆,查看是否有夹带废物。5.3查看发现有疑点时,按4.2或4.3抽取代表性样品,检验其中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和pH值,检测是否有放射性污染,检验夹带废物含量。5.3.1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和pH值按GB/T15555.1-15555.12进行检验。5.3.2放射性外照射贯穿辐射值和α、β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参照SN0570进行检测。5.3.3夹带废物含量的测定 所取样品经称重后,将其中的夹带废物分离并称重。按公式(1)计算夹带废物的重量百分比。 ……………………………(1) 式中:X—夹带废物重量百分比,%; W1—试样中夹带废物的重量,g; W2—试样重量,g。5.4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的成分有异议时,用红外光谱分析法进行定性检验。6检验结果判定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6.1夹带医学废弃物、易爆物。6.2夹带放射性污染物,其外照射贯穿辐射值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α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超过0.04Bq/cm2,β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超过0.4Bq/cm2。6.3夹带废物的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中鉴别标准值。6.4夹带废物的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6.5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的万分之一: —农药废物、其他化学废物及盛装物; —各种液态废物; —厨房废物; —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和曾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等。6.6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复合塑料、废橡胶、泥沙等)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的千分之一。6.7不符合本标准3.1条定义的进口废塑料。7不合格的处置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口废塑料,出具检验证书,证书上列明不合格的检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