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会的运作机制与现金流特征──来自泉州农村地区的案例及分析钱彦敏1姚耀军2摘要:对福建省泉州市农村地区互助会的调查表明,互助会作为一种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在当地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文章首先结合具体的案例介绍了互助会的运作流程,接着基于互助会参与者的现金流特征,对互助会给出了一个精确的矩阵定义。文章也详细分析了一个标会的现金流特征。关键词:互助会;非正规金融;现金流;案例研究*一、引言互助会在中国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王宗培,1935),如今在南方(如浙江、福建、台湾)的一些地区仍表现活跃。在国外文献中,互助会一般被称为轮转储蓄和信用互助机制(RotatingSavingsandCreditAssociation,ROSCA)。在国内,互助会常被冠之以“合会”、“钱会”等多种称谓。从起源来看,这些“会”常常缘于某种“对称的互惠主义”(Bouman,1995)而产生,故本文把各种形式的“会”统称为互助会。一些社会学文献对中国20世纪50年代以前(尤其是民国时期)的互助会有着较多的记载(如费孝通,1939;Gamble,1944)。建国以后,互助会等民间金融形式一直被置于“非法”境地,国家明令予以取缔。一些文献对互助会也持简单、轻率的否定态度,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近年来,深入研究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地区所兴起的互助会的优秀文献相继涌现,如Tsai(2000)、柯荣柱(2003)、刘明权等(2003)、俞建拖(2005)等。在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正酝酿着巨大的变革这个背景之下,对互助会等民间金融形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案例分析是相关领域研究的一个补充。本文全部案例来自泉州农村地区。泉州地处福建省东南部,依山面海。在历史上居民以渔业为主,虽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然而乡里互助之气蔚然成风。在改革开放以前,以实物(如粮食、船只等)入“会”在泉州广大农村地区相当盛行3,这些会被冠以“父母会”1钱彦敏,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农村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浙江大学江万龄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2姚耀军,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博士。*致谢: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沈明高博士对本文的写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本研究受到福特基金会、国家自然基金课题(70473023)、浙江省社科基金重点课题(06CGLJ03Z)资助。3国外的一些文献(如Nayar,1986;Seibel&Marx,1987)也提到,早期的互助会所涉及的资源主要是粮食和其他器具等。等多种名称。在改革开放以后,互助会的发展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达到高潮4。本文基本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借助于具体的案例,对互助会的运作流程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首先利用互助会的矩阵表达来分析其现金流特征,接着以一个互助会为例,揭示其所隐含的利率期限特征;第四部分是对互助会的一些评价。二、互助会的运作流程笔者主要调查了泉州市N、T、Y三个自然村的8个互助会。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虽然互助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都遵循一个如下的基本运作流程:(1)起会。一个会由一个会东和若干会脚组成(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在一个会中充当几个会脚,但在上述8个互助会中没有出现这种情况);(2)资金轮转使用。每期由会东收集会金,第一期会金常由会东使用,以后每期按照一定的规则轮转交由一个会脚使用5;(3)会的结束。当所有互助会的会脚都得到只有一次的会金使用机会之后,该会宣告解散。下面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对上述流程进行介绍。(一)起会1、作为互助会发起者的会东在1980年代以前,三个自然村的互助会由自发私相结会而形成。之后,开始转变为由专人发起。作为会的组织者,会东承担收集会金等管理职责,并在会脚违约时常常垫付资金。在一个村庄里,并不是所有村民都有资格成为会东。例如在N村,该村在1990年代之后的互助会一直由两位具有良好信誉和威望的村民所组织。一般来说,会东最早可以获得资金的使用机会,且只需偿还本金。例如,在N村的一个互助会里,会东在起会时获得每个会脚300元共6000元的资金,在以后每期偿还300元。不过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例外的情况。例如,Y村一个互助会的会东在起会时从20个会脚那里得到各45元共900元的资金,以后各期不发生现金的支出。显然,如果不考虑该会东所承担的替违约会脚垫付资金的风险,那么她就是一个纯粹的管理者,900元相当于管理报酬。正如Fernando(1986)所认为,会东会尽力维持互助会的正常运转,如果她组织的互助会失败了,那么她将名誉扫地。在N村,有5个村民因为所组织的互助会失败了而从此她们再未能组织新的会了2、作为互助会参与者的会脚只有那些在社会和经济上能够保持稳定的人才能成为互助会的成员(Cope&Kurtz,1980),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风险的事先防范机制(vendenBrink&Chavas,1977)。N村靠近泉州城区,属于城郊结合部,村里常年租居住着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据了解,村里4据泉州石狮市清理“标会”办公室1991年7月1日的统计,当时石狮市有7000多人参与互助会,其中会东2376人。其债权金额达58505.6万元,是当时金融机构贷款额的3倍。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正是石狮企业处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的时期。5为了便于表述,下文将已经获得资金使用机会的会脚称为“死会”,反之则称之为“活会”。没有任何一个互助会吸纳他们为会员。然而,也不是村庄里任何一个原住民都会被邀请入会的,那些没有稳定收入预期的人长常常被拒之于门外。在Y村,一个会东告诉我们,她有一个具有赌博癖好的侄子本想加入她所组织的会,但被拒绝。在我们所调查的8个互助会中,五个会的成员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是小生意(如卖菜、卖水果等),两个会的成员来自于渔民家庭,一个会的成员背景稍微复杂(他们中有个体司机、小企业主,乡干部)。这些基本上验证了Mayer(1960)和Shipton(1992)的看法:就单个互助会而言,其成员的社会地位之间的差别不是很大。互助会的参与者(包括会东)在性别上以女性为主,这一点也常常被国外一些文献所提到6。我们认为,在中国农村,妇女是代表她的家庭而入会的,这一点或许和国外的情况不一样。入会者的性别以妇女为主,是由于在农村一般家庭中妇女操持家务而很少出去工作,故妇女参加互助会的机会成本较低,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妇女之间的信息交流比较频繁7。另外,我们调查发现,入会的妇女以中老年居多,显然,她们入会的机会成本更低。3、会员资格转让在其他会员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一个互助会的会员资格可以进行转让。不但“活会”资格可以转让,“死会”资格也可以转让。根据互助会的基本运作模式,“活会”先分期缴纳资金,后获得资金使用权,这相当于一种“零存整取”行为;在获得资金使用权之后,“死会”分期缴纳资金相当于获得“按揭贷款”后的分期还款。在“活会”转让的情形中,受让者要支付资金给转让者从而成为“活会”,而转让者收回了转让前各期的“零存”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同时放弃了从“零存整取”转向“按揭贷款”的权利。在“死会”转让的情形中,转让者要支付资金给受让者。转让者实际上是在按揭贷款到期前提前还款,而受让者在获得转让者的支付之后,需履行转让者所承担的分期还款义务。不过,互助会发生会员资格转让的事件并不常见,在我们所调查的8个互助会中,有2个会分别发生过一次“活会”资格转让,1个会发生过一次“死会”资格转让。这些表明,在互助会的持续期间,它是一种比较稳定的组织形式。(二)资金轮转使用互助会一般可以分为轮会和标会两种形式。所谓轮会,是指资金使用机会是在起会时就加以确定,在起会后的资金轮转使用过程中,只需会东把资金收集起来交给该期应该获得资金使用机会的会脚。所谓标会,是指资金使用机会分配是通过竞标来确定的(除第一轮由会东直接获得资金使用机会之外)。标会还分为贴水标会(premiumbid)、贴现标会(discountbid)两种形式(Kuo,1996),其中前者是指一个会脚中标以后,该会脚在余下各期必须额外支付与标价金额相同的资金;后者是指一个会脚中标时,其他“活会”分别向其提供的会6例如,在肯尼亚,互助会的参与者主要是结了婚而且有独立收入来源的妇女,家庭的冲突促使她们采用入会的方式来保护她们的财产不被偏向于即时消费的丈夫剥夺(Anderson&Baland,2002)。7我们也认为,在村庄中,流言碎语(Gossip)作为一种对互助会违约者的惩罚,由妇女入会或许更便利于这种惩罚机制的发挥。金扣除了与标价金额相同的资金,而“死会”在提供会金时不享受这种扣除。我们所调查的8个互助会都是贴水标会。1、标会竞标的一般程序在标会的竞标现场(通常在会东家里),“活会”把自己姓名、标价写在一张纸条上,然后投入一个箱子里,由会东公布本期中标者的姓名及其标价。标会在起会时一般会规定最低标价,显然,中标者的标价要不小于最低标价。如果出现多个会脚标出相同的最高标价的情况,则一般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资金使用机会的分配。如果会员的偏好同质性程度较强,就很有可能出现多个会脚标出相同的最高标价的情况。实际上,如果一个标会在各期都是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中标者,那么标会就蜕变成摇会了8。据了解,在泉州农村地区还没有纯粹的摇会。2、提高竞标的竞争性程度的策略在某一期竞标时,对于那些不想在该期中标的参与者,她们可以不参与竞标,但这样做会使得投标时的竞争程度降低,从而造成标价较低,显然,这对她们自己是不利的。那么,如何提高竞标的竞争性程度呢?根据调查,我们发现了“白纸条”这种主要的策略性行为。“活会”所投的记载有标价的纸条可以记名也可以是不记名的。对于那些不想在该期中标的参与者,她们一般会参与竞标,但会把一张不记名且无标价的纸条(“白纸条”)投入箱中。那为什么所投的纸条不记名且不写标价呢?通过访谈曾经投过“白纸条”的人,我们了解到,她们是这样考虑的:由于提高投标时的竞争程度对于那些想在当期中标的人是不利的,如果最后的中标者知道了某人故意营造竞争气氛,她或许会产生嫉恨心理,特别是在她试图为一些重大事情,如红白喜事筹资时,因为在农村,这些重大事情的当事人会预期得到其他村民的帮助。之所以不写标价是因为这样可基本上保证自己不会中标,除非别人都投白纸条并在抽签时恰好自己中签。有趣的是,我们在T村发现该村的标会还设有一个“摇奖”活动:当标会每期竞标一结束时,在众会员中通过摇骰子的方式产生一位中奖者,其奖金由每期中标的会员提供,金额在该标会起会时就被协商好。显然,“摇奖”机制也能增加竞标的竞争性程度。因为那些本不想竞标的“活会”为了参与摇奖也许去竞标现场,到了竞标现场她投一张“白纸条”也不费多少事。另外,“摇奖”也为会员们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平台9。(三)会的结束1、倒会风险在正常情况下,当所有会脚都得到一次资金使用机会之后,一个互助会的使命也就完成8Besley,Coate&Loury(1993)、Kovster&Lyk-Jenson(1999)的研究表明:会脚偏好差异较大时,标会比摇会更有效率,反之摇会比标会更有效率。有趣的是,Adms&Canavesi(1989)指出,摇会带有博彩性质,这使得具有浓厚博彩传统的玻利维亚人对摇会情有独中。9Geertz(1962)、Ardener(1964)、Tankou&Adams(1995)也曾提到,有的互助会通过定期举行聚会来加强团体的凝聚力,通过这种情感上的沟通巩固履行义务的信念,同时及时获取彼此的信息。vendenBrink&Chavas(1977)指出,这也是一种对风险的事后防范机制。了。我们主要关注互助会的非正常结束,即因互助会的参与者违约而使得互助会倒闭。互助会顺利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已经获得资金使用机会的会员承担还款的义务,然而,当她们家庭经营不善或突遭变故出现财务困难,从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倒会的风险就出现了;也可能出现一些会员怀有欺诈动机,在获得资金使用机会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干脆携款潜逃而引发倒会的现象。在我们调查的N村,20多年来共发生过5次倒会事件,均是由会东违约所引起。第一次倒会发生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