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乱收费的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各有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小学生中乱收费的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维护社会的稳定,树立学校、教师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大力提倡教师为人师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促进我校精神文明的建设,特作出禁止在学生中乱收费的决定: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和各级党委关于制止在中小学生中乱收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以提高认识和自觉性。2、坚决抵制上面有关部门、单位未经教育局批准的任何硬性摊派或收费行为。3、不准任何领导,教师在学生中推销书籍、学具等或帮助外来营销人员在学生中推销商品。4、禁止教师、领导平时及寒暑假擅自在校内外借给学生补课之机收取学生的补课费,培训费,更不允许私自办班收费。5、严格禁止教师个人擅自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非政策性费。6、对于正当的政策性收费一般由总务处收取,如总务处要委托各班主任或有关处、室收取的,总务处先要写报告,经办公会审议后实施。7、收费增加透明度,要把收费的政策依据、文号、用途、标准张榜公布,让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心中有数,收支帐目定期由总务处公布、接受监督。8、成立由各年有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收费检查小组,实施学生收费监督。9、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制止乱收费现象,特开设举报热线3540289。从接到投诉之日起一周内通过调查作出处理意见,并公布于校门口。10、若教师中有乱收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做到互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