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第四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以招标的方式,使投标竞争者分别提出有利条件,而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一、概念与原则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使用和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一)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②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③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④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公开招标P85邀请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方可采用邀请招标(三)招标方式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①成立招标组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②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③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⑤发售招标文件;⑥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答疑。(四)招标程序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内容P8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10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P8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6.1(五)招标文件内容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1、原则①标底价应由有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②根据国家统一的原则编制;③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④标底价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质量;⑤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⑥一个工程只有一个标底。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六)标底编制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2、依据3、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4、标底的保密(六)标底编制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七)发布招标公告(八)招标单位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质•业绩等二、建设工程招标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①发售——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②招标人的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的的有关情况;③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备案制度;④投标截止时间——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最短自发出招标文件不少于20日。(九)招标文件的发售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一)投标文件1.基本法律要求P912.投标文件的内容P91(二)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三、建设工程投标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1.形式①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的保函、支票、汇票。②不超过总价2%,最高不超过50万元2.期限:有效期至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一般为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第28天。三、建设工程投标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规定①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三、建设工程投标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一)开标1.开标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2.开标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开标前的检查;投标文件的拆封、宣读;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3.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形P93四、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1.方法——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的单数2.废标的规定①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②低于成本报价竞价;③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据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④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3.投标偏差P95(二)评标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1.发出中标通知书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3.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供):合同价10%,如果不能提供,则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投标担保也不予退还。•付款担保(招标人提供):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三)中标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被告:上海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案例一五、案例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建筑面积约为20000m2,预计造价7400万元。2001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一、基本案情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经常以“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交往的包工头郑某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就分别到广东省4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这4家公司分别商定了“合作”条件:一是投标保证金由郑支付;二是经济标书由郑编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工程由郑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取占工程造价3%~5%的管理费。一、基本案情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上述4家公司违法出让资质证明,为郑搞串标活动提供了条件。2001年1月郑某给4家公司各汇去30万元投标保证金。为揽到该项目,郑某不择手段地拉拢广东省交易中心评标处副处长张某、办公室副主任陈某。郑送给张某港币5万元、人民币1000元,以及人参、茶叶、香烟等物品;送给陈某港币3万元和洋酒等物品。张、陈两人积极为郑提供“咨询”服务,不惜泄露招投标中有关保密事项。一、基本案情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2001年1月22日下午开始评标。当晚19:20评标结束,中标单位为深圳市总公司。由于郑某挂靠的4家公司均未能中标,郑便鼓动这4家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设法改变评标结果。因不断发生投诉,有关单位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一、基本案情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在本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展开调查。现已查实该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存在包工头串标、建筑施工单位出让资质证照、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省交易中心个别工作人员收受包工头钱物等违纪违法问题。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研究决定,取消该项目招投标结果,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对涉案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二、案件处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是一宗包工头串通有关单位内部人员干扰和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的有关当事人违反了多项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惩处。但本案的行政处理结果值得斟酌。三、案例评析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首先,《招标投标法》规定了6种“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看,并无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事由。而从投标人郑某的行为看,虽然实施了串标和骗标的行为,但由于中标人并不是郑某,所以也不符合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尽管本案中存在着一系列的违法违纪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案例评析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其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过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而判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除此以外的任何机构(主要指行政管理部门)均无权确认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即人民法院是确认“中标无效”的惟一权力主体。三、案例评析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参加了投标。同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81900m2,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0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0月28日开工。一、基本案情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一、基本案情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原告指出,被告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一、基本案情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案件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很显然,被告的观点和行为是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了被告违约,并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8万元。二、案件审理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诺。这时,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中标通知书已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三、案例评析建设法规第五章建设法律制度(招投标)这种缔约责任的赔偿方式,应当依据《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三、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