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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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供大家参考!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范文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路土责[20xx]16号当事人:陈X妹性别:男出生日期:1930年11月19日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30111945XX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家庭关系:户主当事人:陈X云性别:男出生日期:1968年02月05日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020545XX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与户主关系:子当事人:胡X娥性别:女出生日期:1968年11月17日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111746xx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与户主关系:儿媳2/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当事人:陈X英性别:女出生日期:1970年09月17日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0091745XX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与户主关系:女当事人:陈X拉性别:女出生日期:20xx年04月25日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0420xx042529XX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与户主关系:孙女当事人:陈X雅性别:女出生日期:20xx年06月04日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0420xx060427XX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与户主关系:孙女经查,当事人陈X妹、陈X云、胡X娥、陈X英、陈X拉、陈X雅现有位于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的房屋占地面积76.13平方米(土地确权发证面积47.52平方米),建筑面积226.68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占地面积50.18平方米,建筑面积200.73平方米,简易结构一层平房占地面积14.4平方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砖木结构一层房屋占地面积11.55平方米,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该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于20xx年2月1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xx]第11387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在路桥螺洋街道办事处和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同当事人协商沟通,并就当3/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事人补偿、过渡、安置、社保等事项予以充分落实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拒绝腾退房屋,交出土地。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1、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人户籍证明6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2、本机关掌握的《土地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依法取得并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情况;3、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拆迁补偿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及附属设施实际面积及评估价值;4、本机关掌握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土字[20xx]第11378号)等审批资料复印件和浙江省测绘大队台州测绘工程处出具的《XX村村民茹X领等四户房屋坐落与征地红线范围示意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及土地坐落于征地红线范围内,且该征地行为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5、本机关收集的当事人房屋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5份和螺洋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通知书和送达回执各2份,证明当事人至今未拆除房屋,拒不交出土地的事实;6、螺洋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2份、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政府已依法实施征地行为并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7、XX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通知》和送达回执4份、过渡房照4/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片3张、《证明》2份,证明XX村村民委员会已就相关补偿费、临时住房过渡和社会保险予以落实并通知当事人领取或办理;8、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份,证明由于当事人拒绝协商并享受相关补偿安置事项,螺洋街道办事处已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手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9、本机关收集的XX村村民安置房屋现场照片2张,证明正式安置房已结顶待分配;10、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说明》1份、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和台州市路桥区社保基金提取清单及票据2份,证明政府已落实当事人被征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本机关认为,国家依法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土地的,原使用该土地的当事人应依法及时将土地交出。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至今拒不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现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会使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交出土地。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5/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签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范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责令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xx-07-22发布者:国土局浏览次数:5092各区国土资源分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市征地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为依法规范我市市区责令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责令交出土地)行为,维护被征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责令交出土地(一)申请责令交出土地应符合的条件1、被征收土地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并作出了征地批复;2、市、县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依规按程序自征地批复之日起两年6/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内启动了征地程序并完成了“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3、被征收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按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且自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4个月内未交出土地。(二)责令交出土地应当履行的程序责令交出土地应当按照“申请→审查和受理→办理→决定→送达”的程序进行。1、申请。申请人应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受理人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函名称统一为《关于要求责令××户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函》。申请函应当说明要求责令被征收权利人交出土地的原因、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并加盖区政府印章。申请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材料应当一并报送。2、审查和受理。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政策法规科审查并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送市征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市征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应当在3日内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4、办理。申请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办理。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根据受理材料和审查意见,应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同被征收权利人谈话不少于两次,对被征收权利人的要求、理由和7/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依据,做好询问笔录。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要注明情况并请有关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根据现场踏勘和询问笔录,在5日内制作《关于××户×××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通知书》并送达被征收权利人。《答复》要对被征收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给予答复,并说明答复依据;《通知书》要说明征收土地依据和对被征收权利人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答复》和《通知书》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统一编号(具体示例见附件),报经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并盖支队印章。因工作需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可以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踏勘和询问笔录。有关现场踏勘和询问笔录人数、程序等要求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在现场踏勘情况和询问笔录完成后3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5、决定。被征收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提交书面或者口头意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应当给予答复。被征收权利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制作《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二)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的理由和依据;(三)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方式和时8/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统一编号(具体示例见附件),报经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盖市国土资源局印章。6、送达。《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应由所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直接送达被征收土地权利人。被征收土地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二、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交出土地的,自《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满三个月,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函名称统一为:《关于商请对××户拒绝交出被征收土地实施强制执行的函》。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的,制作《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催告书》并送达被征收权利人,催告其履行交出土地决定。催告期限为10日,期限届满,被征收权利人仍未履9/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行义务的,申请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模板20xx年5月23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范文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现将《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10/11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二、依照《土地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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