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蒸国土资限决字[2015]02号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李昌国:2014年10月27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4】政国土字第191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衡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衡阳县西渡镇清平村、健康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实施衡阳至西渡公路建设项目。你(们)家房屋座落于依法应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衡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9日发布了《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通告》(蒸政通【2014】32号),通告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2014年11月10日,衡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发布了《衡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蒸国土征补字[2014]32号),公告明确告知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以及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听证,但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2014年12月3日,因你(们)不配合调查,我局对你(们)家房屋及户内户外附属设施、青苗和零星树木进行了2调查并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同时,依法填写了《衡西快速干道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一)》、《拆迁户外附属设施补偿调查登记表(二)》。但你(们)拒绝在上述调查结果上签字(盖章)确认。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将2014年12月3日的调查结果作为你(们)家房屋及户内户外附属设施、青苗和零星树木的补偿依据,并于2015年1月26日,向你(们)送达了《领款通知书》。同年,1月28日,你(们)向我局递交了书面意见,明确拒绝领取补偿款,又拒不同意拆除应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出土地。依据《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将你(们)应领取的各项补偿款共计169707元(含补助16916元)进行专户储存。2015年1月14日,我局向你(们)送达《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蒸国土资听告拆字[2015]02号)。同年1月26日,我局向你(们)送达《限期交出土地听证告知书》(蒸国土资拆听字[2015]02号),你(们)在接到文书后,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2015年2月10日,我局严格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了听证会。为保证听证会的客观、真实性,我局全程进行录音、摄像,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综上,我局认为衡阳至西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合法,征3地拆迁安置程序严谨,负责该项目的衡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了土地征收工作,且在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了你(们)的各项权益的行使。由于经多次沟通和上门催告,你(们)仍拒绝自行拆除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腾出土地,阻扰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结合听证笔录,经研究,我局特作出以下行政决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衡阳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