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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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认真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和对方签约,这有利于防范日后风险的发生。具体包括:1.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如果对方是单位,我方应当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如果对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最好是手机号)。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我方及时与对方联系。现实中有些情况下,对方因为履约不能,我方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结果发现一没有对方的电话号码,二没有对方的详细通讯地址,导致我方无法履行通知义务,只能采取费时费力的公告方式。同时,这也有利于日后我方进行诉讼和法院的执行。2.审查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合同签订前应当调查一下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谨防上当受骗。如果对方没有履约的能力,合同签订后,我方将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二、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单位在对外签订各种合同时,一定要从合同的主体、内容、意思表达和形式上综合考量。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让律师审查一下。律师提供好合同范本后,在签订时,还应注意:1.对方名字或名称是否统一。合同的前面一般要写上合同双方的名字或名称,合同的末尾要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因而,单位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对方前后两个名字或名称是否一致,盖的公章是否与单位名称一致。否则,合同的效力有可能产生问题,将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否正确。合同的签订日期也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以及何时履行的问题,马虎不得。因而,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日期给予足够的重视。3.合同价款是否正确。在填写合同价款时,我们建议使用大写数字,不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同时使用,但千万不要只使用阿拉伯数字。因为阿拉伯数字容易因小数点或0的问题,引起纠纷。特别是履行时间较长的合同,有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流失或者发生意外(比如被雨淋湿)而导致数字模糊。4.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标的物的明确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名称、质量标准、产地、厂家、包装方式、检验标准等等。如果列有附件的,应当要求对方在附件上也签字盖章。5.合同使用黑色签字笔,不要使用圆珠笔。因为圆珠笔的笔迹容易因为时间和受潮等因素变得模糊,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6.合同签订后,应当由专人保管。单位的合同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最好按年度编号,这样方便日后的查找和使用。有了专人管理,也便于明确责任。7.如果对方是找人代签,那么一定要让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并与合同一起存档。8.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这是对方违约时我方获得权利救济最有效的途径,诉讼时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否则,我方还应当另行举证来证明损失,造成举证上的麻烦。9.诉讼管辖地的约定。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如实在不行,可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受理,这样,在对方违约时,我方可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三、开发票时注意事项合同签订后,对方支付价款,我方要为对方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和合同上对方的名字或名称统一。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别的名字或名称的发票,应当让对方作出书面说明,我方留档备查,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在没有书面合同时,这个问题尤其值得注意。如果是对方向我方开具发票,我方同样应当仔细审查。四、接收支票时的注意事项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买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能否辨认;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五、合同的中止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中止履行前,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六、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也必须先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一般情况下要通知两次,第一次是通知要求对方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到时未履行,我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七、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1.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2.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事项,有时双方还会对合同作出变更,期间会留下许多书面的材料。单位在书写这些书面材料时,应当充分注意名称和时间的问题,在书面材料上尽量使用对方的全称,不要使用简称。时间的填写也要做到明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涉及到需要对方确认的事项时,一定要让对方书面签字确认,不要在对方只做出口头承诺时,我方就履行相关义务。日后对方一旦不予确认,我方将遭受相应损失,有时损失是十分惨重的。合同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合同,是指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也是各方之间就交易行为进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约定的证明。只要有合同,就必有合同利益。合同风险作为一种合同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合同订立之前的协商阶段就已存在,并一直延续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后义务阶段。在法务审计部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分、子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并不重视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应收账款纠纷的频频发生。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是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约束的,也是避免风险、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我们法务部结合自身实践和审核有关合同中发现的问题,对常见的风险提几点防范建议,希望各公司、部门、相关业务人员能从中受到启发,并加以理解,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能更好地保护大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合法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又是分支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合同业务操作。那样的话,就需要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主体资格确定,切记不能与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应该与其企业法人签订合同。如果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则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工作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时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二、合同标的物的约定应尽可能的详尽1.在合同的约定中,标的物的名称、型号不能笼统。如: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之分、平面电视有“纯平”与“超平”之分,所以在购买彩色超平电视时就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而推定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怕麻烦似的漏写“彩色”两字,或者简单的只写为“平面彩色电视机”。否则,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导致争议的发生。2.标的物要明确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目前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稍微不慎,就有可能陷入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中。对企业而言,如果购买的是有商标的产品,就要注意对方是否是合法持有其提供的产品的商标权;如果是为对方生产、加工产品,就要注意该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权。同时最好要求对方作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约定。3.标的物的数量应明确。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包装方法不同的话,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4.标的物需要包装时,应明确其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还要确定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5.注意列明每项商品或项目的单价。如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个项目或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全部项目或商品的总价款,而未明确具体每个项目或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项目或商品的价款。6.标的物的交货时间应明确。如合同中约定“保证在第二季度交付”就是很不规范的说法。如果标的物是按政府指导价计算价格的,在这段时间内价格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因交付期限的不同对合同双方的利益产生很大影响。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明确时间期限,那么合同双方在价格发生变化时候,就可能在履行时间上发生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中应对时间进行明确,实践中当然也可以留下一定的余地,但是绝不可以有像“季度”之类过于宽泛的时间表述。三、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在合同纠纷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很大的比例,所以对质量条款的约定绝对不能粗心大意。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为防止争议发生,建议在合同中要约定一个质量的检验标准。此外,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必须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在合同中双方还应就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就不再承担质量责任或减轻质量责任。四、约定违约责任时应注意两点1.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这种惩罚性功能又被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的。2.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不能作出“既要违约金,同时还要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否则就可能会因这样的约定与法律相抵触而被导致无效。五、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具体明确1.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选择了“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建议进行“协议管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事后因管辖问题发生争执而耗费大量的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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