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A卷答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A卷答案一、【参考答案】阅卷标准:1.能够提出正确的观点,无原则错误,3分2.能够将五个原则内容写对:5分3.正确运用五个原则去分析题目:5分4.最后能够合理结尾:3分5.语言、逻辑、卷面综合评价:2分参考答案:【观点】中央领导人的谈话,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体现了基本的法理学原理。【理论—结合材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该遵循五大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体现了法律与政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决定法律,法律服务于政治。习近平所说“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政治立场坚定,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这一点。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体现了法的阶级性原理,我国统治阶级是人民,所以法律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要始终以人民利益和意愿为出发点、落脚点和评价标准。李克强谈到过去一年财政支出在民生方面达到70%以上,习近平谈到司法要符合人民利益,都体现了该原则。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体现了法的普遍性原理,要求司法、守法上的平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权利,平等地守法和受到法律规制。李克强在谈到反腐败的问题时,就提出在守法和法律适用方面,人人平等,没有法外特权。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发挥是有局限性的,在许多社会领域,治理手段要坚持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李克强在谈到对干部反腐败手段时,提出需要加强监督和教育,就包括道德、党纪党规等社会调整手段发挥作用。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法的物质制约性的要求,物质条件决定法的产生、法的发展、法的作用发挥等,法律对于社会物质条件具有反作用。我们国家的实际条件与外国不同,因此应该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方式,不能照抄照搬外国模式。习近平在谈到中国法治道路应该坚持中国特色,这符合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结论】总之,以上五大原则,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必须坚持的原则,符合政治与法律一般关系原理、法律与道德以及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原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原理,具有科学性,应该坚持。二、【参考答案】1.(1)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分)因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行贿,符合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2分)(2)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分)因为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2分)(3)甲不构成受贿罪。(1分)因为甲对乙收受丙的财物一事并不知情,没有受贿的犯罪故意,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2分)2.乙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1分)因为乙的行为即具有胁迫性质,也具有欺骗性质,使甲既产生恐惧心理,又产生错误认识,同时基于恐惧心理和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乙的一个行为,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2分)3.甲、丁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分)因为甲丁一起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分)其中,甲是主犯,丁是从犯,对丁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分)4.甲属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1分)对此,理论上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戊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戊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故意杀人既遂论处。(2分)5.就甲的故意杀人罪而言,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1分)因为甲被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分)就甲的贪污罪而言,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分)因为甲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1分)三、【答案与给分标准】1.有。(1分)对于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在知情后6个月内决定追认转租合同、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张大无论选择解除租赁合同还是确认转租无效,都可以据此要求次承租人搬离。(2分)2.不可以。(1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的,也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分)3.幼儿的损害由丁八、丁十连带赔偿,因为帮工人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2分)丁九的损害属于个人劳务的雇员受害,由丁八、丁九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2分)。4.三份合同都有效。(3分)张大通过继承已经取得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分)张大与王五、王六、王七的买卖合同属于“一房多卖”,合同都是有效的(1分)。5.应该继续履行王五的合同,(1分)因为王五的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在先,未经王五同意,张大与王七的买卖行为即使经过了过户登记也不产生物权效力。(1分)6.秦某。(1分)秦某与王七之间存在代持房产证协议,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秦某才是房屋所有人。(1分)7.应予受理。(1分)异议登记失效后,法院对于权利人请求确认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应予受理,且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1分)8.无权处分。(1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1分)张大构成无权处分,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据此取得所有权。(1分)四、【参考答案】(1)无效(1分)。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1分)(2)不能。(1分)应诉管辖规则同样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1分)(3)第一,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给C区法院而未移送;(1分)第二,在没有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得对文书简化;(1分)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1分)第四,人民法院遗漏了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分)(4)二审法院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1分)发回重审后王某可以再次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而只能自行改判。(1分)(5)不能,(1分)因为管辖权的异议只能针对一审提出。即使二审发回重审后,王某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一审是起诉而开始的初始一审。司法解释也规定,重审和再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1分)(6)王某既可以向甲市中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1分)若向中院申请再审,适用二审程序审理;若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可以提审,用二审程序审理,也可以交给中院或与中院同级的其他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2分)(7)不能。(1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有限再审。但是王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分)五、【参考答案】1.简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2分);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0.5分)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0.5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不是应当】(1分)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简述法院对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管辖规定(2分):(1)《刑事诉讼法》第28l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0.5分)、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5分)”。(2)应当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0.5分)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0.5分)。3.李华波的父母提出住宅系他们所有,如何主张权利?(1分)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0.5分)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必须提出合理理由才能准许。(0.5分)4.李华波的父母参加诉讼,程序如何进行?(3分)答:○1如果李华波的父母参加诉讼,依据《刑诉法》28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1分)”○2如果李华波的父母不参加诉讼,依据《解释》第514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0.5分)不开庭审理的,也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阅卷、审查全部证据材料(0.5分),必要时,还应依法对相关疑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之后,依法作出裁定。○3如果李华波的父母参加诉讼后中途退庭,依据《解释》第515条: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审理。(0.5分)此时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0.5分),因为这种情况下,由于缺少讼争、对抗的一方,开庭没有实质意义,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任然要开庭审理。5.本案使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审理期限是多少?如何计算?(共2分)答: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1条: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1分)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1分)6.如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审理中,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或死亡时,法院该如何处理?(2分)答:在审理没收程序中被告人到案、抓获是法院应当终止审理。(1分)如被告人死亡的,中级法院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1分),因为没收程序中的被告人死亡的符合没收条件;7.如果在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生效后,李华波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6分)答:依据《解释》第522条: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1分),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结果如下:---○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1分);---○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2分)---○3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前种上述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1分)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1分)六、【参考答案】6-11.答:(1)县食药局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的主要法定程序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此外,罚款20万元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先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满30日后催告,药厂不复议,不诉讼的,仍不履行的,在救济期限届满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责令停产停业一年的执行,可以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2分)(2)县食药局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的主要原则是: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除紧急情况以外,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1分)2.答:(1)本案的被告是县食药局和市食药局。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市食药局未改变县食药局的行为结果,属于复议维持案件,因此县食药局和市食药局是本案的共同被告。(2分)(2)本案有权管辖法院是乙县法院和丙区法院。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乙县食药局所在地乙县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市食药局丙区法院管辖。(1分)3.答:(1)本案的审理对象为:①县食药局作出的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一年的合法性;②市食药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1分)(2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