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养老模式对比美国美国没有硬性规定的退休年龄。一个人的退休年龄和他所领取的养老金(社会安全金)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如果62岁之前退休是领取不到养老金的,如果62岁退休,只能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如果65岁以上退休,可以领取标准的养老金。如果推迟到70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会更高。在美国自然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退休年龄界限,为了领取标准的养老金,大部分人选择在65岁退休,而美国平均的退休年龄为63岁。美国人退休之后的生活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几大类:一是在自己家中安度晚年。如果身体不错,生活能够自理,老两口完全可以独立生活,不依赖任何人。如果身体不好,就需视情况雇人帮助照料饮食起居。雇人的种类有钟点工、白天工和全日工等。二是集体照顾生活型即老年公寓型。这种生活也属于独立生活方式范畴之内,但比独立居住又方便得多。居住区一般提供午餐或午晚两餐,因此就免去买菜做饭这一生活中的重大负担。同时,居住区内的交通、游泳池、医疗点、银行、便利店、理发美容店、洗衣店、打扫房间和安全保卫服务等设施一应俱全,完全可以满足生活需要。而且美国凡是居住公寓楼的住户,对公寓内所有的保健和运动设施的使用完全免费。三是到养老院生活。一般来说,到养老院生活的老人大多身体状况较差,需要专门人员照顾。在养老院生活有点像长期住医院,但以养老生活为主。在这里生活起居每日有人照顾,并根据需要进行医疗和体质甚至是肢体、语言功能训练。这类住处收费往往不菲。养老费用,主要是由老人自己和家庭、保险公司和政府三者共同承担。但养老机构也有经营性质和慈善性质之分,绝大多数属于经营性机构。一些穷人付不起费用,也可以申请政府的救济计划享受养老。如果家庭资产用完了也可以申请政府救济。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在养老方面的投入十分巨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瑞士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的三支柱模式上。长期以来,这种制度以其健全、完善和覆盖面广的特点成为瑞士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全称为“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旨在保证退休老人、遗属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这种保险是对第一支柱中的“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的有力配合。第二支柱和第一支柱所提供的养老金总和可达到投保者退休前全部薪水的60%左右,足以使退休老人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三支柱是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这是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保。德国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后两者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等。法定养老保险采取“代际协调原则”,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德国还大力鼓励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日本日本政府积极鼓励老年人就业,每一个城市都建立了“老年人才中心”。政府负责为社团中的老年人寻找兼职或临时性工作,并负责处理他们的工资、保险等事务。尽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将选择自己生活,但是在日本与子女共同生活将仍然是大众选择,尤其是当父母变得虚弱和需要帮助的时候。可选择性的日益增多,令几代人一起生活这种方式从强制性安排转变为以个人需求为主。现在的日本各种各样专为老人设置的项目。他们提供像茶道、插花、书法这种传统艺术的课程,此外还设置运动课程和健康保健等课程。大约一半的日本老人都是附近“老年俱乐部”的成员。如果一个俱乐部的成员达到50人以上,那么就能获得一小笔政府津贴。提出了“黄金计划”,旨在打造一个可以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丰富而又健康生活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这部分人即使在家中也要尽可能地为社会生产力做出贡献。印度印度的养老保金制度确实相当复杂,其特点主要有:一是制度安排特别分散,有按照行业进行分类的养老金制度,有按照雇员人数多寡进行分类的养老金制度,有单独的政府雇员养老金制度,有按照银行等特定行业专门设立的制度,还有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二是主要采取公积金模式,即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体现了一种自我负责的取向。三是政府责任有限,即使养老金管理费用也由雇主缴纳,即雇主在为雇员缴纳养老金时还需要同时缴纳额度不一的管理费用。四是兼顾了家庭保障传统。这种传统体现在养老金制度中就是相关制度安排往往兼顾家庭的需要。例如,作为主体项目的雇员养老金计划,就附加有家庭福利、残疾抚恤金、鳏寡补助、儿童补助和孤儿补助等项目;雇员公积金计划则可以提供结婚、建筑住房、接受高等教育和医疗费用的补贴等。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类型有学者根据保障的性质将其划分为:社会保险型(如德国、法国)、社会救助型(如南非、斯里兰卡)、储蓄保险型(如新加坡、智利)。社会保险型模式在欧洲和发达国家盛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针对农村人口设立单独的制度,如德国、法国;另一种是直接将其城市制度向农村延伸,如日本、韩国。社会保险类型国家强调农民养老的“个人责任”,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同时,国家对“自助者”给予补助,在这些国家,农村劳动力通常被区分为农业工人和农业企业主。农业工人是指在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人员,因其依靠工资生活,政府常常强制要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农业企业主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及其家属或家庭成员,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国民年金。社会救助型主要流行于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如南非、斯里兰卡等,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些国家只能对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程度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储蓄保险型模式,农村人口是自愿参加,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如新加坡、智利实行这一模式。农民按个人收入的特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补助,不负担保险费,只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模式比较在宏观制度层面,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可划分为福利型、保险型、救助型三种模式。在微观制度层面,可以从缴费、待遇、给付等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详细比较。收入补充型和收入替代型所谓收入补充型,即养老金只是老年农民生活的补充收入,维持老年生活,还需要其他收入来源。而收入替代型,即养老金基本可以满足农民的老年生活需要。两者的区别在于替代率高低不同。一般地讲,推行福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如北欧、加拿大等,农民养老金水平较高,属于收入替代型。而实行专门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即使是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是收入补充型。非缴费型和缴费型非缴费型模式即养老金受益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主要通过税收等其他渠道筹资,如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缴费型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如德国、法国、波兰、奥地利、希腊等。总地看,部分发展中国家和英联邦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大都属于非缴费型,资金主要依赖税收等筹资方式。但即使在缴费型国家,来自农民的缴费所占比例也较低,仅为10%-30%,基金的很大部分来自财政资金和其他行业的保障资金。普遍保障型和收入调查型在非缴费型国家,农民获得养老金的给付条件不同。普遍保障型是指,只要是该国农民,在其退休后,即有权享受农村养老保险金,如新西兰等。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公民资格理论。收入调查型是指,农民在获得养老金之前,必须接受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调查,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人才有领取全额或部分养老金的资格。均一缴费型和收入关联型在缴费型国家中,存在不同的缴费方式。均一缴费型指农民的养老金采取等额缴费的方式,与农民收入等因素没有关联,如德国、波兰。收入关联型指农民养老金缴费额与其收入相关,例如根据应税收入的统一比例,或者按照不同收入档次分别确定缴费额,如法国、奥地利。从实施效果看,由于农业活动缺乏严格的会计核算办法,收入关联型方式很难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替代率。均一给付型和收入关联型在给付机制方面,均一给付就是养老金待遇按固定金额领取,目前,非缴费型国家和均一缴费型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上都采用均一给付。收入关联型,即养老金待遇与其收入相关联,与缴费办法相一致,也采取比例制和档次制两种办法,收入关联缴费型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都采用收入关联给付。现收现付型和基金积累型在财务机制上,农村养老保障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型和基金积累型。现收现付,通过以支定收,使农村养老保险收入与支出在年度内大体实现平衡的筹资模式。其基本原理是在长期稳定的人口结构下,在代际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即制度内生产性劳动人口负担退休的老年人口的养老费用。基金积累型是以事前融资积累的方式筹集农村养老基金,加上投资收益,以便能支付确定水平的、未来农村养老给付的货币现值。基金积累型强调个人不同生命周期的收入再分配。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都属于现收现付型。主要原因是,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上对受益人缴费的依赖性小,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