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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减免条件的认定第一条公司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系指在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公司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行为。第二条公司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核实、审批等程序并通知借款人后进行账务处理。第三条公司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具体追偿程序符合《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有关规定。(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不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三)实施贷款减免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贷款减免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第四条借款人为法人客户的,除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B级(或相当于BBB)及以下的;公司未对借款人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可按内部信用评级规定比照执行。(二)借款人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前景良好,但因临时资金困难形成不良贷款的。第五条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实施贷款减免:(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二)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三)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财政部、银监会和公司认为不宜减免的其他情况。第六条公司减免对借款人单笔贷款原则上只适用一次,对于单户借款人两年内不得重复减免。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的例外。第七条公司减免借款人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本文标题: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减免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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