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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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主讲教师:胡媛荣第四章电子合同第一节电子合同概述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节电子合同的履行第一节电子合同概述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电子合同的分类4.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例阅读: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20)合同的形式问题商人们从古自今,要求合同的书面形式双重目的:尽量减少被欺诈的机会以及在发生争端时防止对方提供伪证。合同的形式问题传统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4.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传统合同法理论将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3种。《合同法》第十条对合同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案例分析A与B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做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分批供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对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买方B用口头像是通知卖方A,要求对原订规格略加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卖方A按B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二,三,四,五批货物,买方也照收无误,并付清贷款。当卖方A交付第六批货物时,买方B拒绝收货,并要求A严格按照合同的规格交货。事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4.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定义”中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该法第6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4.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电子合同的概念一般认为,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合同;从广义上说,电子合同除了通过EDI,E-mail等方式订立外,还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同。4.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电子合同的特征1电子合同是通过EDI,E-mail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2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的协商过程4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4.1.2电子合同的分类以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为标准来划分: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4.1.2电子合同的分类以电子合同的标的性质为依据来划分:在线买卖合同在线服务合同4.1.2电子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双方主体的不同来划分:B2B合同B2C合同C2C合同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述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的形式4.2.1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来进行的。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以EDI、E-mail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过程,其中也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4.2.1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不是一定意味着合同生效?)例外情况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4.2.1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认定)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4.2.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①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②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③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2.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第十一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2.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数据电文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或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或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均视为发件人发送。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即视为电子签名人签署),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从程序上为确定电子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案例阅读阅读P37案例4.1,结合所学知识,思考原告张某为什么会败诉。关于该案例的说明(一)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功能。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于书面签字,私人密码正是电子签名的基本方式,即通过加密技术而设定的包括私人密码在内的电子密码等数据电文,对交易者身份及对交易内容予以确认。(二)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储户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这就是电子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在电子交易中,信息发送和接收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凡是使用私人密码从事的交易即为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本人不得抵赖,不得否认曾经接收或发送某些特殊的文件或数据。(三)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交易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任何第三者都不知交易内容。私人密码由本人生成并持有,只有本人知道,除非本人泄密,他人不得知晓。因此,能读出加密信息的只有他本人。4.2.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认定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行为能力的限制《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2.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代理人的定位1“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Agent)指的是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4.2.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代理人的定位2“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传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4.2.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代理人的定位2“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电子代理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该程序的设立人,即对该程序的使用具有最终决定权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无论其对电子代理人的操作或操作的结果是否知悉并进行了审查。案例:P53思考:甲乙两公司的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电子代理人是否有缔约能力?4.2.3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报价、出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日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4.2.3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要约的要件有:①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④内容须具体明确;⑤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4.2.3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3法律拘束力不同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依据:1根据法律法规来确定2根据内容来确定3根据发送人的意图来确定4根据交易惯例来确定案例分析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4.2.3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欲使该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的意思表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2.3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承诺承诺又称接盘、接受,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构成的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不同意的意思表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④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但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情祝下,如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此种情况下不受该期限的限制。4.2.3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不可撤回大陆法系:可撤回4.2.4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成立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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