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第1部分:生产环境与设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饲养和屠宰、加工的饮用水、使用水、大气环境等质量指标和设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宁波市内的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及产品运输贮存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8407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DB3302/T031—2002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3环境与设施要求3.1环境3.1.1生猪养殖场、屠宰和产品加工厂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污染,避开水源防护区、人口密集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距离村镇、工厂、学校和其它养殖场1000米以上,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3.1.2场区要求地势高燥,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3.1.3生产加工区空气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要求。3.1.4生猪饮用水、产地加工用水应符合DB3302/T031中4.4、4.5的规定3.2设施3.2.1养殖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径流、飞扬且有一定容量的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生猪粪便处理应符合GB7959和GB14554的规定。3.2.2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有关规定,排放出的生产和加工废水应符合GB8978的有关规定。3.2.3养和加工场地应设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肉类加工厂卫生应符合GB12694的有关规定。表1场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平均总悬浮颗粒物(标准状态),mg/m3≤0.30二氧化硫(标准状态),mg/m3≤0.15≤0.50氮氧化物(标准状态),mg/m3≤0.12≤0.24氟化物,μg/(dm3·d)≤3(月平均)铅(标准状态),μg/m3季平均1.50表2生产加工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序号项目单位场区猪舍.1氨气mg/m35252硫化氢mg/m32103二氧化碳mg/m375015004可吸入颗粒(标准状态)mg/m3115总县浮颗粒物(标准状态)mg/m3236恶臭稀释倍数50704试验方法4.1饮用水质按DB3302/T031中5.4的规定检测;4.2加工用水按DB3302/T031中5.5的规定检测;4.3生猪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按GB/T18407.3中5.2要求执行;4.4场区、舍区环境质量检测,按GB/18407.3中5.3要求执行。5评价原则5.1安全、卫生、优质猪肉产品的饲养、屠宰、加工环境质量必须符合本部分的规定。5.2取样方法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部分:生产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的品种选择和引进要求、饲养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准则;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生猪主要疫病防制技术规程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在宁波市内的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及产品运输贮存企业和个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14699饲料采样方法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DB33/T308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含量的检测方法DB33/T309动物尿中盐酸克仑特罗残留量的检测方法3饲养管理3.1引种种猪应来自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而且无规定动物疫病的种猪场,并按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执行。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从已达到标准的猪场引进。3.2饲养方式可采用分阶段、小单元式饲养,实行“全进全出”饲养工艺,饲养区内不能饲养其它畜禽动物。3.3饮水和饲喂管理采用自由饮水,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保持饮水和饲料新鲜,防止饲料霉变,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3.4生产记录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发病、治疗、死亡数、死亡原因、温度、湿度、免疫、消毒用药、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猪出场和销售等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4防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GB16549规定的要求执行。4.2猪场应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饮用水消毒,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消毒方法和使用药物按GB/T16569执行。4.3制定免疫程序,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4.4猪场按常规监测的程序至少应包括:猪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及猪囊虫病。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它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4.5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由当地或驻场兽医及时进行诊断,并根据不同疫病对猪群实施隔离、封锁、扑杀,或实施清群和净化等措施。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5.1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于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登记证的企业,产品检验合格;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具有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产品登记证及配套的质量检验手段;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5.2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作猪饲料原料;禁止使用转基因方法生产的饲料原料;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要求。5.3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严禁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用于饲料添加使用的兽药品种。5.4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按照农业部《药物饲料添加剂及使用规范》执行。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及农业部禁止作生猪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6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6.1所用兽药应产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6.2治疗时,应在兽医指导下进行,对症下药,避免滥用药物。兽药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6.3允许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6.4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准对动物直接施用。6.5允许使用钙、磷、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溶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类、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6.6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按农业部《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使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6.1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6.6.2停药期必须遵守上述使用规定的时间,未规定休药期的药物,应停药28天后,再屠宰食用。6.7生猪患病使用的治疗药物,必须符合附录A的要求,并建立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生猪的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记录应在清群后继续保存2年。食品伙伴网交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