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項目運作情形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一)本公司設有發言人制度,指定專人處理相關事宜。(二)本公司目前主要股東為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藉由與主要股東互動掌握其最終控制者。(三)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權責明確,並依其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相關事宜,隨時掌握其財務面及營運面資訊。無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一)本公司已設置二席獨立董事。(二)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為國內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業經評估以獨立超然立場,進行其查核簽證事宜。無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一)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二)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一)本公司已設置一席獨立監察人。(二)本公司監察人可透過發言人制度、董事會及股東會等機制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無四、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本公司設有發言人制度及網站等提供最新資訊與溝通管道。無五、資訊公開(一)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二)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一)本公司已架設網站(),並由專人更新最新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二)本公司已架設英文網站(),並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此外本公司設有發言人制度,以提供最新資訊與溝通管道。無項目運作情形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六、公司設置提名或薪酬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本公司目前規模不大,已依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執行,目前由董事會治理,經評估目前暫無設立提名或薪酬委員會之必要,未來將視實際需要或法令規定適時設置。將視未來實際需要適時設置。七、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訂定之。八、請敘明公司對社會責任(如人權、員工權益、僱員關懷、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投資者關係、供應商關係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情形:本公司秉持企業永續經營的理念,並恪遵上市公司對社會應有的各項責任,茲說明如下:(一)本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以人性化管理為原則,給予員工充分的尊重與照顧,且持續不斷地規劃員工的各項福利措施,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保障員工權益、增進員工福利,期給予員工更佳的工作環境及發展空間。(二)本公司位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均確實遵守環境保護規定。本公司係從事中、高階數位相機研發及生產,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規定每年支付污水處理費,由園區管理局統籌環保之政策,截至目前為止無任何環境污染之情事發生。(三)本公司與供應商維持共利共榮的友好關係,並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共創雙贏的局面。(四)本公司董事及經營團隊等均秉持高度之自律,如涉有本身利害關係時,均自行迴避。(五)本公司已成立「公益信託華晶科技慈善基金」,將以實際行動回饋社會。(六)公司設有專人負責投資人關係,隨時與股東保持暢通的溝通管道,九、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一)本公司不定期通知董事及監察人相關進修資訊,並每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申報董事及監察人進修情形。(二)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本公司針對營運可能面臨之風險,明確劃分各部門風險管理範圍與權責,另亦透過每週管理會議討論經營管理事項(含保護消費者及客戶政策之執行狀況)。(三)本公司已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項目運作情形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十、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量)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目前雖未進行公司治理自評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出具公司治理評鑑報告,但自92年起連續3年獲得「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資訊揭露評鑑」評選為上市公司中資訊揭露較透明之公司(92年及93年為1/3名,94年為A級、95年為A級)。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註二:如為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者,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