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海口市促进办法(第1页)二、三亚市促进办法(第6页)三、省认定办法(第15页)四、省政府工作意见(第26页)(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新落户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现有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2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二)对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三)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四)对新落户的从事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五)对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六)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第五条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当年起,根据租赁合同金额给予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年租金补贴,在5年内,按照年租金金额的前三年50%、后两年30%给予补贴,5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3的,给予购房价5%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2年支付,每年支付50%。享受租用及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政策的总部须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10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补贴资金应予退还。第六条经认定的现有总部,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长额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新落户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前三年给予60%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资金支持。第七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资薪金所得达到50万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50%、后两年3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1年后享受此项奖励(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总部的在职员工)。总部高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是指经具有国家级专业认证在生产和服务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享受海口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第八条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奖励。第九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4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第十条重点引进并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知名机构,可以申请为总部经济企业,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一条在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绿色服务窗口,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认定文件可享受全程代办和优先服务。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建立海口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为常务副市长,召集人为分管副市长,成员由海口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增设海口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机构,负责拟定总部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统筹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代办扶持政策兑现等“一站式”绿色服务。建立海口市总部企业常态化联系制度,实行重点服务和信息互联互通。第十四条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第十五条企业在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如未达到其承诺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应全额返还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每年享受本政策的奖补金额,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在海口产生的对海南省级和海口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后续年度予以拨付。5第十六条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海口总部扶持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将在本市存续,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第十七条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视情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获取产业资金扶持,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予以通报。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总部企业应于每财务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向联席办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十九条政策执行期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就高、就新的原则给予扶持。第二十条本政策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本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政策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77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6三亚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加快三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鼓励内外资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在三亚设立总部,加强各类总部聚集,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现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新落户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三亚7市设立或迁入三亚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现有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三亚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企业。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三亚市的,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不享受本扶持政策。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开办补助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补助200万元。开办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8第五条经营贡献奖励(一)基础贡献奖励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照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下同)给予奖励支持,前3年按70%给予奖励支持,后2年按40%给予奖励。经初次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照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环比增量部分给予60%奖励支持。(二)上台阶贡献奖励对认定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2000万元—4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4000万元—8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8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5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10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9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10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对认定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3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5000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个百分点。(三)增量贡献奖励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连续2年经营形成的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呈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0%,给予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30%奖励,增量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第六条管理人员奖励对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的高管、认定为三亚市高层次人才的总部企业人员在前5年中每年根据其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奖励,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40%给予奖励。总部企业享受三亚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层次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10第七条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商务写字楼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根据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给予租金补贴不超过5年,前3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后2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第八条购房补贴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5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若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购房补贴)的8%给予补贴,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购房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可以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