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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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研究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研究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保证研究院工作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料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工作的所有员工要办理离职手续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职,是指员工与研究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离开研究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第二章离职基本定义第四条离职形式一般分为自然离职与中途离职两种形式。第五条自然离职:《劳动合同》期满且研究院不同意续签合同、签订合同人发生失踪或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自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第六条中途离职:分为如下三种形式:(一)辞职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离开研究院或部门领导认为其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而劝其离开公司,并与公司解除工作关系。(二)辞退辞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协议,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三)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七天以上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第三章离职基本制度第七条辞职的基本制度。辞职人员应按研究院规定提前30日向部门领导和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①研究院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该员工继续处理,或该员工辞职将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②由研究院出资培训、进修或由研究院负担学费参加业余学习,服务期限未满的。③正在接受研究院审查,在经济或其他问题上未做结论的。④其他原因暂不宜辞职的。第八条辞退的基本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公司可随时辞退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①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研究院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研究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利。⑤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⑥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个人情况资料,一经发现的。⑦员工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在其它公司兼职的。⑧未经研究院同意擅自利用研究院名义进行个人技术与经济商贸活动,泄露研究院重大商业秘密的。⑨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当年事假超过30天之一者。⑩违反研究院其它规定达到辞退条件者。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研究院可辞退,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①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无适当岗位安排的。②正式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④因员工及研究院双方原因,员工与研究院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形成的离职。第十条自动离职,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七天以上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第四章离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员工因故辞职,应按研究院规定提前30日向部门领导和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申请)。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离职申请应于七日前提出。第十二条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应该履行以下程序:(一)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二)辞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人力资源部。(三)人力资源部将离职人员相关情况上报院主管领导,院主管领导对其进行约谈,了解具体情况,对优秀人员进行挽留。无法挽留的人员,进入离职程序。(四)对符合辞职条件的申请辞职人员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力资源部向院领导提出审计申请,由院领导安排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离行审计参照第五章离行审计。对不符合离职条件(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等完成相关任务后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五)不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考察情况,向院领导提出审批意见或建议,经院领导研究后,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六)离职员工在接到审批书面通知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结算薪资,办理离职。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研究院辞退规定的,应做辞退处理。(一)员工严重违反研究院规章制度,由其部门领导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呈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作辞退处理。(二)辞退员工收到人力资源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函》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三)辞退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后,将《离职交接表》交人力资源部结算薪资。对于签订临时服务合同的辞职人员,迟发一个月工资,在工作交接完成后给予补发。由临时合同转入正式合同的,在签定正式合同时补发。(四)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相关手续请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员工自动离职者,工资不予结算。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自动离职后5天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自动离职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清查该员工是否有财、物等遗留问题,并予以追缴。若需进行离职审计(参照第五章离职审计),须在离职审计后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五条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第五章员工离行审计第十六条对符合辞职条件的申请辞职人员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力资源部向院领导提出审计申请,由院领导安排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第十七条以下人员需进行离行审计:(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离职时;(二)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离职人员,暂不办理离职手续,审计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财务审核,待离职人员处理完财务纠纷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三)对关系研究院重大业务关系或者重要课题的离行人员,须交出所有的与研究院相关的材料和资源或将研究课题结题后,并在部门领导和院领导的批准复核后方可办理离职审计;(四)离职人员有重大欠款行为的;,须交回所有款项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五)辞职前三年内研究院出资的相关培训费用。待交回所有培训费用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八条在审计部门和院领导的审计和审核下,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补偿费用后一周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第六章离职补偿第十九条对于不符合工作条件被辞退人员,需要进行离职补偿的,根据在研究院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者不做补偿。发放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凡不服从研究院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况者须承担相关责任:(一)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二)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三)在通知期内或离职审计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研究院带来经济损失的,研究院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四)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的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第二十二条辞职员工的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离职证明,至此视为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公司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第二十三条凡因违纪而被开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关系者,公司一律不予再次录用。正常离职者在离职3个月后可向公司申请复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于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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