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第三条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精心整理(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五条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场址概况:1.地理位置;2.地形、地貌;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4.净空条件;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6.气象条件;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8.地面交通条件;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11.供油条件;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精心整理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二)技术经济分析。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三)结论和建议。(四)主要附件及附图。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附图:1.各场址的地形图;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3.机场(场址)净空图;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第六条机场场址报告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第七条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