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01B00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128—2014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通则Constructioncriterionfordemonstrationareaofcomplexstandardizationinagriculture文稿版次选择2014-06-24发布2014-07-24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2128—201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明光永言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詹氏食品有限公司、宁国乡味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安徽新津铁皮石斛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琛、洪登华、钱长建、郑玉艳、詹权胜、陶学明、金德保、匡后坤、刘宏斌、吴啟有、余斌、霍家佳、程祥、汪双喜。DB34/T2128—20141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要求、建设前的准备、建设阶段、目标考核评价、持续改进的建设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2366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GB/T1236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业综合标准化complexstandardizationinagriculture为达到确定的目标,运用综合标准化的分析方法,把农业标准化的对象和相关要素作为一个系统而进行的整体标准化。3.2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demonstrationareaofcomplexstandardizationinagriculture运用综合标准化的理论和方法,为解决农业生产和发展的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问题而开展的对象选取、目标确定与分解、标准综合体建立与实施、评价和改进等一系列标准化活动,对周边和其他相关产业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域。3.3农业标准综合体standard-complexinagriculture针对农业综合标准化对象及其相关要素建立的、按其内在联系或功能要求形成的、相关指标协调优化、相互配合的成套标准。4基本原则DB34/T2128—201424.1目标性以整体效应最佳为目标,通过综合标准化手段,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4.2系统性运用系统理论和思想,综合考虑、全面分析、系统制定、整体实施地开展标准化活动。4.3协调性建设全过程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确定明确可考核的目标,保证整体协调一致与最佳性。5要求5.1基本要求5.1.1建设过程应符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要求。5.1.2承担单位由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相关部门组成,农民积极参与。5.1.3示范对象区域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标准化管理基础。5.1.4应有必要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财力资源作为示范区建设支撑。5.1.5示范区建设成果应在建设的区域范围内有效推广。5.2管理要求5.2.1机构管理5.2.1.1建设过程中应设立管理和技术机构,机构宜由相关职能部门、标准化部门、研究部门等组成。5.2.1.2应明确机构中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5.2.1.3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实施监督等工作。5.2.2人员管理5.2.2.1应明确管理层的领导及其职责。5.2.2.2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并明确其职责。5.2.3工作管理5.2.3.1应制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协调机构、职责分工及责任人、标准综合体建设、目标任务及分年度或分阶段的具体计划安排、相应措施等。5.2.3.2应制定示范区建设的工作制度,内容包括:部门分工协作制度、沟通协调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工作激励制度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5.2.3.3应制定示范区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5.2.3.4应对示范区建设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关键过程进行统一的标准化管理。5.2.3.5根据相关考核办法或评价标准,每年应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5.2.4信息管理5.2.4.1应建立相应的收集渠道,广泛收集与本示范区建设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化信息。DB34/T2128—201435.2.4.2应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立示范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5.2.4.3应加强对信息的研究分析和综合利用。5.2.4.4应对示范区标准综合体的建立、标准制定、实施、评价和改进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及其结果进行记录,并予以保存。5.2.4.5应对示范区建设的关键环节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并予以保存。6建设前的准备6.1准备阶段6.1.1对象选取与确定6.1.1.1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宜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象选取:a)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b)以规范农药、兽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使用,推进绿色生产为重点的区域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示范项目。c)以推动农技推广等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示范项目。d)以强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生产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丽乡村”建设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e)以增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利建设和水、大气、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为重点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项目。6.1.1.2根据农业发展方向、示范区建设需要以及对象选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权衡分析,确定所选择的对象。6.1.2可行性分析6.1.2.1技术可行性应充分分析现有的技术水平、技术力量、可能遇到的技术难题及解决办法。6.1.2.2经济可行性应充分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短期和长期经济效益,投资较大的项目有必要进行效益预测和经济分析。6.1.2.3资源可行性应分析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的状况,支持项目完成的可行性。6.1.2.4组织可行性应分析协调机构内相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形成良好工作机制的可行性。6.1.3建立协调机构根据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相关协调机构。6.2规划阶段6.2.1目标确定DB34/T2128—20144总体目标宜从以下因素进行考虑,可确定直接相关的多个目标。a)确保国家粮食安全;b)提高农业综合效益;c)保障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d)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e)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f)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g)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h)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i)促进环境改善,生态修复和循环经济的发展。6.2.2相关要素分析6.2.2.1按照系统分析法将农业综合标准化各相关要素按其性质、类别及相互制约关系,确定相关要素。6.2.2.2应明确相关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确定农业综合标准化要素的范围和深度。6.2.3目标分解6.2.3.1分解方法6.2.3.1.1目标的分解过程,通常可分为组织间分解和组织内分解两种方式。6.2.3.1.2企业间分解应进行企业间协调,如整个供应链开展综合标准化时,对各环节之间的协调是应进行内部协调。6.2.3.1.3企业内分解如本企业内部开展综合标准化时应在企业各相关部门间进行协调。6.2.3.2分解要求6.2.3.2.1目标分解应按整分合原则进行。即将总体目标分解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分解目标,各个分解目标的综合有体现总体目标。6.2.3.2.2分解目标要保持与总体目标方向一致,内容上下贯通。6.2.3.2.3目标分解中,要注意到各分解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及其限制因素,如人力、物力、财力和协作条件、技术保障等。6.2.3.2.4各分解目标之间在内容与时间上要协调、平衡,并同步的发展,不影响总体目标的实现。6.2.3.2.5各分解目标的表达也要简明、扼要、明确,有具体的目标值和完成时限要求。6.2.4标准综合体规划示范区标准综合体规划要求按照GB/T12366的规定执行。7建设阶段7.1标准综合体构建要求7.1.1根据标准综合体规划,成立由相关专家、研究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业/基地有经验的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小组。7.1.2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构建标准综合体的工作计划,明确分工和进度要求。7.1.3协调机构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标准综合体的构成标准:DB34/T2128—20145a)示范区建设对象的标准,如原料、辅料、初级农产品、农产品、产品等相关标准;b)对示范区建设对象产生影响的标准,以及为实现总体目标必不可少的规范性文件,如投入品、产地环境、操作规程、物流等相关标准;c)为实现总体目标的相关管理标准。7.1.4围绕计划内容,收集国内外、行业、地方和企业的相关资料,依据“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确定标准综合体所需的标准数量和内容。7.1.5有关标准的技术内容应相互协调。7.1.6按照标准综合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完成所有标准的制修订,形成标准综合体。7.2标准综合体实施7.2.1应制定标准实施的计划。7.2.2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7.2.3应整体实施相关标准,及时跟踪检查、记录、信息反馈并及时处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7.2.4标准综合体实施后应定期进行评审与修订,不断更新与充实标准综合体。8目标考核评价8.1目标考核评价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或有关规定。8.2项目建设期满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价要求对示范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价。8.3自我评价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职能部门提出目标考核申请。8.4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9持续改进9.1持续改进应按照P—D—C—A(计划一实施一检查一改进)管理模式进行。对评价、确认不合格项的分析、处置:a)纠正措施的制定;b)纠正措施的实施和监督;c)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d)对纠正措施的评价。9.2日常改进。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示范区日常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改进。收集实施后目标完成、对象选择和目标确定、协调机构的构建、标准制修订、标准的实施等情况的有关不合格信息,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机构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再发生。9.3评价后的改进。根据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我评价或社会确认结果,项目协调机构组织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结果中不合格项进行分析和试验,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并付诸实施。同时对改进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