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43-2014 花草茶检验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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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40.10X55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143—2014花草茶检验技术规程Ruelsforinspectionofherbaltea文稿版次选择2014-08-28发布2014-09-28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2143—201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迪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伟、韩芳、杨红旗、朱梦栩、骆飞。DB34/T2143—20141花草茶检验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草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花草茶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176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2茶取样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6332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GB/T23748辐照食品的鉴定DNA慧星实验法筛选法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1458非热封型茶叶滤纸QB/T2595热封型茶叶滤纸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5号令)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花草茶herbalteaDB34/T2143—20142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添加或不添加茶叶及其他辅料、食品添加剂,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4产品分类4.1按原料中是否含有茶叶,花草茶分为含茶叶花草茶和不含茶叶花草茶。4.2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花草茶分为花类、叶类、根茎类、果实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药食两用植物的叶、花或植物组织(包括茶叶)为原料,经加工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花草茶产品。5要求5.1原料要求5.1.1原料应为普通食品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药食同源品种,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用于食品中的品种。5.1.2原料应符合我国食品中辐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应违规使用辐照技术处理。5.1.3原料感官上须具有其品种自身特性的颜色、气味,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无其它夹杂物。原料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2包装材料要求5.2.1花草茶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无毒、无异味。5.2.2花草茶为滤纸包装的,根据工艺和种类的不同,滤纸袋应符合QB/T1458、QB/T2595和GB16332等规定,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破。若使用提线,提线和封口应使用清洁、无毒、不污染产品的材料;提线宜为不含荧光物质的原白棉线,严禁漂白;不脱落,断裂。若使用钉子封口,钉子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钉子应牢固,不脱落。若使用吊牌,吊牌用纸应符合GB11680的规定,其上的印刷油墨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5.3产品要求5.3.1感官要求产品应具有其品种天然固有的自然品质特征,色泽、香味正常,不含有夹杂物,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无异味。5.3.2理化要求水分、灰分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5.3.3有害物质要求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5.3.4农药残留要求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3的规定。5.3.5食品添加剂要求DB34/T2143—20143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3.6净含量要求定型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检验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50g样品(如为滤纸包装的袋泡花草茶,取25小袋样品,剪开袋口),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通过感官进行色泽、形状、气味、异味、杂质、霉变、虫蛀等项目的检验。取其中适量样品,用热水冲泡后,进行滋味、气味等项目检验。6.2理化检验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6.2.2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执行。6.2.3水浸出物按GB/T8305规定的方法执行。6.3有害物质检验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采取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检验。6.4农药残留检验6.4.1六六六、滴滴涕项目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6.4.2三氯杀螨醇项目按GB/T5009.176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6.4.3氰戊菊酯项目按GB/T5009.110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6.4.4其他具体的农残项目采取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检验。6.5食品添加剂检验6.5.1二氧化硫项目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6.5.2其他具体食品添加剂品种采取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检验。6.6辐照检验根据GB/T23748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检验。6.7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7检验规则DB34/T2143—201447.1抽样7.1.1抽样以批为单位,抽样基数一般不小于5kg(以净含量计)。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配料一致,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非预包装产品可从货物堆垛的上下左右前后中随机抽取0.5kg样品,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一份检验,一份备用。7.1.3预包装产品可按照直接随机抽取货物的销售包装,并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用。取样件数和重量可参照GB/T8302的规定。7.1.4抽样方法有其他要求的,可参照GB/T8302的规定执行。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及包装标签。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产品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复验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标签标识、运输、贮存8.1标签标识预包装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8.2运输运输工具应防潮、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3贮存产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中,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存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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