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01A00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2697—2016标准水平评价企业产品标准Evaluationofenterpriseproductstandards文稿版次选择2016-08-30发布2016-09-30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2697—2016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林峰、曹广德、贺冉冉、牛彦、刘璐。DB34/T2697—20161标准水平评价企业产品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标准水平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流程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产品标准的标准水平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1.1、GB/T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标准水平standardlevel标准水平是对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的综合评价。3.2比对标准comparisonstandard与被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对照的标准。4评价原则4.1科学性原则标准水平评价的程序、方法、依据、结论等应符合标准化学科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原理和客观规律。4.2真实性原则委托方和评价机构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即:a)委托方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b)所有分析和评价应以委托材料、比对标准等客观材料为依据。4.3公平性原则DB34/T2697—20162评价机构对每一项被评价标准应一视同仁,采用相同的评价流程、评价方法和判定准则进行评价。4.4保密性原则评价机构应对委托方作出保密承诺,妥善保管评价材料和相关信息,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应将评价材料内容和相关信息对外泄露,必要时可让评价机构内部接触或知道这些材料内容和信息的相关人员与评价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泄密责任,保密期限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商定。4.5独立性原则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不应与委托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5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5.1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应是具备标准水平评价能力的标准化机构。5.2评价人员评价人员应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三年以上标准技术审查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对技术性强或专业性强的标准,还应有标准所涉行业(生产、检验、科研、法规)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6评价流程6.1流程标准水平评价应按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图1标准水平评价流程图受理信息校核标准分析报告审核结束出具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开始DB34/T2697—201636.2受理6.2.1委托标准水平评价,委托方应提交被评价符合规定的标准文本,可同时提交其他佐证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标准编制说明、比对标准、相关创新成果证明、标准实施情况及争议情况说明等。6.2.2评价机构应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托方的需求。在评价机构有能力满足委托方需求的前提下,双方宜签订标准水平评价协议。6.3信息校核6.3.1评价机构应对被评价标准的基本信息逐一进行校核,并填写《标准水平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被评价标准的基本信息包括:a)标准名称;b)标准编号;c)被代替标准编号;d)制修订情况;e)主要起草单位;f)所属行业领域;g)标准级别;h)标准性质;i)标准分类号;j)采标情况。注1:“所属行业领域”按照GB/T4754划分。6.4标准分析6.4.1标准的合规性分析标准分析人员要分析标准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确定被评价标准的合规性。6.4.2标准的有效性分析标准分析人员应通过查看备案情况、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或通过评价机构信任的标准数据库进行查询,确定被评价标准的有效性。6.5比对标准和比对指标的确定6.5.1比对标准应与被评价标准涉及的标准化对象同类、有相近技术指标,已经正式公开发布且未失效。比对标准可以有一份或者多份。如不存在前述标准,则确定为无比对的标准。6.5.2比对指标应结合标准化对象的特点确定,比对标准和被评价标准共同具有的和单独具有的指标都应作为比对指标。6.5.3指标比对指标比对时,应对被评价标准指标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比对,在指标可比的情况下,比对结果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a)低于:被评价标准指标不及比对标准严格;b)达到:被评价标准指标与比对标准同等严格;c)优于:被评价标准指标比比对标准严格,包括增加了在比对标准中无规定的指标。在指标不可比的情况下,比对结果宜为“不可比”,并应说明情况。DB34/T2697—201646.5.4标准比对应通过全部指标的比对分析,确定标准的比对结果。根据可比指标的比对结果,标准比对结果宜分为以下三个等次:a)低于:被评价标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低于比对标准;b)达到:被评价标准全部指标均达到比对标准;c)优于:被评价标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优于比对标准,同时其余指标达到比对标准。对于不可比指标的情况,应在评价报告中予以说明。6.6标准水平判定6.6.1国际领先水平的判定准则评为本行业国际领先标准水平的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被评价标准为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且在国内和国际上,均不存在标准水平优于该标准的其他相关标准;b)被评价标准优于参与比对的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c)被评价标准无国际和国内比对标准,又被确定为填补空白,且有国际领先的技术成果或国际领先的创新管理模式支持。6.6.2国际先进标准水平的判定准则评为本行业国家先进标准水平的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被评价标准为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但在国内或国际上,存在标准水平优于该标准的其他相关标准;b)被评价标准达到参与比对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6.6.3国内领先标准水平的判定准则评为本行业国内领先标准水平的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被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不存在标准水平优于该标准的国内其他相关标准;b)被评价标准优于参与比对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c)被评价标准无国内比对标准,又被确定为填补空白,且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或国内领先的创新管理模式支持。6.6.4国内先进标准水平的判定准则评为本行业国内先进标准水平的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被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存在标准水平优于该标准的国内其他相关标准;b)被评价标准达到国内比对标准。6.6.5省内领先标准水平的判定准则评为本行业省内领先标准水平的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被评价标准为地方标准,且不存在标准水平优于该标准的省内其他相关标准;b)被评价标准优于参与比对的地方标准;c)被评价标准无省内比对标准,又被确定为填补空白,且有省内领先的技术成果或省内领先的创新管理模式支持。DB34/T2697—201656.6.6省内先进标准水平的判定准则评为本行业省内先进标准水平的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被评价标准为地方标准,但存在标准水平优于该标准的省内其他相关标准;b)被评价标准达到省内比对标准。6.6.7企业级标准水平的判定准则评为企业级水平的标准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可以指导企业生产。6.7报告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对《标准水平评价报告》全部内容的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的,应退回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后应再次审核。6.8出具报告标准分析人员和报告审核人员应在通过报告审核的《标准水平评价报告》上签名。评价机构应在《标准水平评价报告》上盖章。DB34/T2697—20166AA附录A(规范性附录)评价报告样式报告编号:标准水平评价报告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委托方:评价机构(盖章):评价日期:DB34/T2697—20167标准基本信息标准名称标准分类号标准编号被代替标准编号制修订情况□制定□修订主要起草单位所属行业领域采标情况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一致性程度等同(IDT)修改(MOD)非等效(NEQ)技术成果和创新管理模式情况标准分析情况标准的有效性情况比对标准(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指标比对情况DB34/T2697—20168标准分析情况指标比对情况标准比对结果比对标准的范围:□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与比对标准的比对结果:□低于□达到□优于标准比对得出的结论:备注标准水平评价结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其他水平(具体说明):说明:本报告仅在公开发布的标准中选取比对标准,非公开发布的标准未考虑。标准分析人员(签字):报告审核人员(签字):(盖章)年月日DB34/T2697—20169BB附录B(规范性附录)《标准水平评价报告》的编制B.1总体编制要求应使用附录A所示的评价报告样式编制《标准水平评价报告》,《标准水平评价报告》中所有表格不应留空,没有内容的应填“无”。B.2封面封面应按以下表述方式编制:a)“报告编号”应由评价机构按其自有编号规则确定;b)“评价日期”应与《标准评价报告》最后一页盖章处的日期一致。B.3标准基本信息标准基本信息应按以下表述方式编制:a)被评价标准的基本信息应按本标准6.3的要求校核后编制;b)“主要起草单位”应只填写排名前两位的起草单位,国际标准不受此限制;c)“采标情况”中的“标准编号”应按评价机构使用的标准数据库中的表示方式编制,“标准名称”应填写原文和中译文全称,中译文全称应填写在原文后的括号内。B.4技术成果和创新管理模式情况技术成果和创新管理模式情况应按以下表述方式编制:a)依据委托材料筛选与被评价标准相关的内容编制;b)对于技术成果和创新管理模式,应详细填写成果的名称、项目的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成果登记证书的名称及编号、相关检测报告的名称及编号、成果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报告等)的名称及编号等;c)对于创新知识产权,应详细填写知识产权的类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证书号码和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数量;d)若委托材料无提及有关内容,应填写“委托材料未提及”。B.5标准的有效性情况应按本标准6.4.2的要求编制标准的有效性情况。被评价标准的有效性宜分为“现行有效”、“失效”和“未生效”三个等次,对于即将作废、“失效”和“未生效”标准的具体情况,应作具体说明。B.6比对标准DB34/T2697—201610应按本标准6.5的要求确定比对标准,同时应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次序逐一列出比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分析为不存在可比对的标准,应填写“在公开发布的标准中不存在可比对的标准”。B.7指标比对情况指标比对情况应按以下要求编制:a)按本标准6.5的要求确定比对指标;b)按本标准6.5.3的要求自制表格进行指标比对;c)如分析为不存在可比对的标准,应列出被评价标准的指标内容。B.8标准比对结果B.8.1比对标准的范围比对标准的范围宜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之间选择。B.8.2与比对标准的比对结果应以标准水平相同或稍低的比对标准为参照,按本标准6.5.4的要求确定被评价标准与比对标准的比对结果。B.8.3标准比对得出的结论应从指标要求的严格程度对被评价标准进行比对分析,并形成标准比对得出的结论。B.9备注应对被评价标准的特殊情况作出说明,如: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标准文本质量有较大的缺陷等。B.10标准水平评价结论应按本标准6.6的要求确定被评价标准的标准水平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