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本文关键词:律例,血亲,复仇,大清,司法《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本文简介:摘要:中国社会素来有“杀人者死”的传统,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是愈来愈严格的。到清朝的时候,从《大清律例》对复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复仇案的判决来《大清律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本文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素来有“杀人者死”的传统,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是愈来愈严格的。到清朝的时候,从《大清律例》对复仇的规定和司法实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践对于复仇案的判决来看,传统法律对于私人复仇的限制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峰。不过复仇的习惯早已深入人心,所以即使历朝历代三令五申,仍不能根绝此种现象。关键词:血亲复仇;清代;制度规制;一、血亲复仇现象概述血亲复仇,“各国、各地区早期法制史上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基本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表现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形式,即在发生伤害时,由受害人血缘亲属团体(家庭、氏族)向加害人或其血缘亲属团体进行对等报复,使受害者亲属团体得到一种感情上、心理上的满足,同时对同类行为起到一种抑制作用。在社会公共权力不发达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就成了维护正常秩序的主要方法。”(1)简而言之,血亲复仇是指受害者的直系亲属向加害者(极少数情况下也包括加害者的血亲)复仇。《礼记·曲礼》中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檀弓》记载了孔子与子夏的对话,子夏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2)为报父母之仇,孝子不仅不入仕,而且睡觉都得枕着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武器,不论在哪里碰到自己的仇人,都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值得注意的是,传统中国社会维系和看重的是父系血统,所以如果母亲的兄弟姐妹乃至母亲的父母遭遇不幸,孝子并不会对自己苛加报仇的义务。从留存下来的案例来看,笔者也尚未发现相反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是,本文试图讨论的复仇,排除了为朋友、老师及君王等复仇。二、清代对血亲复仇的规制(一)清代律例对于复仇的规定根据《清律例·刑律·斗殴下·父祖被殴》的规定:1.如果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2.咸丰二年修改例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凶犯当时逃脱未经到官,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3.其凶犯虽经到官,拟抵或遇赦减等后,辄敢潜逃回籍,致被死者子孙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4.若本犯援例减等遇赦回者,子孙仍有复仇者,则按谋故杀问拟,入于缓决,永远监禁。5.如果释回之犯向死者子孙寻衅争闹或言语讥诮,有心欺凌确有实据者,即属怙恶不悛,死者子孙忿激难堪,因而起意复仇杀死本犯者,仍于谋故杀本律上减一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根据《周礼·地官司徒》的记载,父兄之仇皆使远避以和难,不避则执之,这是调人的职责之一。后世的法律也有会赦移乡的规定,防止死者的亲属寻仇。清代的法律虽然没有此项规定,但条例中明确规定,若本犯援例减等遇恩遇赦回者,子孙仍有复仇者,则按谋故杀问拟,入于缓决,永远监禁。由此看来,清代由前代的消极预防转为积极的明令禁止,法律的决心与力量都增强了。(二)清代司法实践对于复仇的限制1.国法已伸,不得复仇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沈万良之父沈三行窃拒捕,被事主王廷修发觉赶殴致死。王廷修拟徒。沈万良于十余年后,将已伏罪的王廷修乘机杀害。后沈万良照故杀问拟,拟斩候在案。(3)又如赵秕麦扎死赵大典,拟绞减流,释放回籍。死者之子赵宗孔触起前忿,将本犯致死。后赵宗孔入于缓决,永远监禁,成为成例。乾隆四十二年的上谕说的很清楚:“生杀悉由狱司,岂容一介不逞之徒,私行报复?况国法已彰,则私恨已泄,仇杀之端,断不可启。”2.对复仇对象的限制---止于本犯正凶,不得滥杀张才德受母命蓄意为父复仇,谋杀本犯的七岁幼子,以谋杀处理,并无宽宥。舒才贵之父舒金,被王章等共殴身死,王富贵戳瞎舒金一目,拟徒发配,后偷偷逃回。舒才贵遇见拢拏,王富贵拔刀向砍。舒才贵夺刀回砍,致伤其顶心处而死。由于王富贵并非殴打舒才贵之父舒金致死的正凶,所以不能以擅杀应死罪人律对舒才贵拟杖,后依擅杀律拟绞。换言之,复仇的对象限于杀人者,死者的子孙不可迁怒于杀人者的亲属,也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不能向除正凶外的案内其余人复仇。3.对复仇时间的限制---区分当时与他日法律体谅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的子孙的激切心情,规定如果于当时杀死凶犯的,不用接受任何处罚。但稍迟就以擅杀论,要被处以杖刑。4.对复仇者的限制---限于为人子孙者李宝禄等因胞侄李加松行窃族人李智谋,被族人李永选拉问拷伤致死,李永选当时逃避。后来李宝禄等途遇李永选,当即捉拿送官。因李永选逞凶向殴,该犯等恐其复逃,共殴致死。查,李永选如果确系致死李加松罪应绞抵正凶,该犯李宝禄系李加松有服亲属,其将李永选共殴致死,即属擅杀应死罪人,自应按律拟杖完结,而不区分是否登时。死者子孙复仇区分是否登时,登时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并非登时则为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那么除死者子孙外的其余亲属,擅杀凶犯就不区分是否登时了。对于死者的其他亲属来说,既然并非自己的父母、祖父母被杀,那么内心的情感与伦理的要求自然比不上父祖的死亡,所以司法实践中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明确排除其复仇的权利,不分是否登时,一律按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李合儿的胞弟李连合与无服族弟李聊奎之妻李陈氏合奸,被李聊奎纠邀无服族祖李闰月捉奸,砍伤李连合身死。李闰月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后遇赦援免释放。李合儿想起自己的弟弟被杀,并无偿命之人,就起意报仇,用腰刀将李闰月砍伤身死。依同姓服亲属相殴致死以几论,谋杀人造意者斩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如果凶犯已经受到国法的惩治,而子孙仍然复仇的,将入于缓决永远监禁。由此可知此条是专门针对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复仇而言的,此外弟为兄复仇、妻为夫复仇符合伦常的要求,也可以比照入缓。至于兄为弟复仇,既不符合律例的规定,也不合乎尊卑的要求,因而不能比例援引。5.考察杀人者伏法后是否存在过错(1)凶犯若是虽经到官,但抵拟或遇赦减等后私自潜逃回籍被杀死的,复仇者会被杖一百流三千里。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2)凶犯若是到官后遇赦减等回籍的,自身除杀人外不存在其他过错,如果为人子孙者选择复仇,那么就会按谋故杀问拟,永远监禁。(3)如果释回之犯向死者子孙寻衅争闹或言语讥诮,有心欺凌确有实据者,此时凶犯存在一定的过错,死者子孙忿激难堪,因而起意复仇杀死本犯者,将于谋故杀本律上减一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陈正辅之父陈现友被刘善戮毙,拟绞减流发配。该犯痛父情切,意图报复,与其弟陈正道赶至中途,将刘善戮至身死。刘善已经伏法,是在被发配押解的途中被杀死的,本身并没有逃回原籍的行为。而陈正辅与其弟积极地赶至刘善被发配的路途中将其杀死,这比本犯被释放回原籍后被杀死的行为的主动性更强了些,后陈正辅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杀律,拟绞监候。由上面的这些案例可以发现,从律例的规定到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清代对复仇有着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清律不仅限制复仇,而且禁止私和。子孙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杖一百徒三年,期亲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的递减一等。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的,尊长同样要受到处罚。精品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使用由此可知,法律对于复仇事件的态度是要求子孙依据法律程序告官,请求官府对杀人者给予惩处,如果子孙胆敢私下和解或者自己动手报仇的话,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简而言之,国家希望把杀人的权力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绝不肯假手于人。注释1饶鑫贤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925.2[宋]李昉,等奉敕撰。太平御览。卷481.人事部122.3[清]祝庆琪等编纂,尤韶华等点校。<刑案汇览>全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15.下文所引案例,若无特别说明,皆出自<刑案汇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