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有色金属矿山有色金属矿山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采场技术管理规定采场技术管理规定采场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试行)(试行)(试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十月一九八七年十月一九八七年十月一九八七年十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文件(87)中色生字第0737号关于颁发《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总公司各地区公司、有关直管企业、有关省、自治区冶金厅〈局、公司):为了加强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管理,做好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现将《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有色金属地下矿山主要采矿方法技术暂行规定(试行)》、《有色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办法(试行)》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需要补充的内容,请及时向总公司生产部反映。采场是矿山组织生产的基本单元,提高采场技术管理水平,是改善矿山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矿山经济效益的基础。因此,各级矿山主管部门和矿山领导,必须加强对采场技术管理的领导,并结合生产实际制定采场技术管理和损失贫化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矿山技术政策制订的。它是加强采场技术管理工作、提高采场技术管理水平、降低矿石损失和贫化、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矿山生产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二条采场是矿山组织生产的基本单元。在露天开采矿山(包括砂矿〉是指具有独立剥、采和运输系统的采矿场,在地下开采矿山是指采矿场。采场技术管理是矿山技术管理的基础,要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以生产部门为主,充分发挥其他各职能部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做到各级人员职责明确,有职、有责、有权。第三条矿山采矿工作应以采场为单元组织生产,实行强化开采,推广先进经验,采用适用的新技术,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采场设计和施工,必须达到矿山设计的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要求。第五条本条例包括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和砂矿露天开采矿山三个部分。矿山应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采场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地下开采矿山第一章采场单体设计第六条采场单体设计应根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包括矿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文字说明和图件)进行。采场单体设计的地质储量要求达到B级,对于复杂IV勘探类型矿体和边远分散的小矿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级别。对于提供设计用的地质资料,需经地质测量专业主管技术人员审核。如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设计人员可要求补充生产探矿,或结合采矿设计,补充生产探矿工程。第七条采场单体设计应在本中段采场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要照顾上、下、左、右相邻采场的关系及国采顺序。矿柱回采设计为采场设计的一部分,应和矿房回采设计同时进行。第八条采场单体设计应包括:采矿方法选择的依据,采场结构及参数的确定,采场工程布置,施工顺序及进度要求,落矿、出矿和充填,顶板管理,通风及安全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的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九条采场单体设计的图纸内容包括:矿房和矿柱的总体布置图,采准、切割工程布置图,主要巷道断面图,支护结构图,炮孔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工程量表和作业循环图表。大爆破设计还应编写设计说明书,提供装药结构和爆破网路等有关图纸。第十条采场单体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地质矿量、地质品位、采矿量、出矿量及采矿品位、矿石损失率、贫化率、采准切割量、采掘工效、采场生产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和作业成本。第十一条采场单体设计应由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施工单位进行会审,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时,须由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重大设计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二条采用新的采矿方法,应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章采准切割第十三条采准切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准单体设计和采掘作业计划进行,由地测人员测定后施工。第十四条采矿、地质和测量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当矿体条件发生变化时,设计部门应及时修改设计。第十五条不合格的采准切割工程不得验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验收按冶金工业部一九八O年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条例(试行)》中“有色金属矿山地测监督验收制度”执行。第十六条井巷工程文护需严格按设计施工与验收。第三章落矿第十七条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后,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坑道实测图和重新圈定矿体的地质资料。对形态变化大的矿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深孔设计,超前施工取样孔,补充圈定矿体。第十八条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落矿工程。第十九条根据矿山具体条件,合理选用浅孔、中深孔或深孔落矿方式及其布置形式。凿岩爆破参数的选取,应通过实践,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达到较好的爆破效果,降低大块产出率。第二十条凿岩爆破应按采切工程施工后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施工中,要确保炮孔角度、深度和方位三要素的质量要求。炮孔打完后要认真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补孔。第二十一条浅孔落矿时,要严格控制采场周边的炮孔,防止破坏上、下盘围岩与矿柱(或充填体)。第二十二条在目前使用的设备条件下,采场落矿的孔深要适当控制,中深孔一般不超过12一15米,上向深孔不超过20米。第二十三条矿岩不够稳固的采场,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深孔和深孔超前施工的时间,保证爆破前中深孔和深孔不致变形。第二十四条采用崩落法时,落矿的补偿空间大小应根据矿山实际条件通过试验确定。补偿空间应均匀分布。第二十五条爆破设计应按实测的炮孔进行,装药必须保证质量。第二十六条采场爆破规模不宜过大,尽可能分次爆破。一次爆破药量达50吨以上时,应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高硫高温采场的爆破工作,要执行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中的有关条款。第四章出矿第二十八条加强采场出矿管理,配备必要的出矿管理人贝,制订相应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认真采取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第二十九条加强底部结构的维护,减少二次破碎对底部结构的破坏作用,确保底部结构能将采场矿石全部放出。第三十条浅孔留矿法采场局部放矿时,应控制放矿,各留矿面保持平整,留矿面距顶板高度应便于采场作业。深孔和浅孔留矿法大量放矿时,应控制矿石面均匀下降,提高放矿强度,缩短放矿时间,避免围岩片落造成大量贫化。第三十一条分层充填法采场出矿时,应充分注意保护充填面,防止矿石损失和充填料混入而造成贫化。采场内夹石应按设计剔除当作废石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采场溜井应装满矿石。第三十二条崩落法采场的出矿工作,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按设计要求编制放矿图表,严格遵守放矿图表作业。当出矿不符合设计和计划要求时,出矿管理人员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加强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采用崩落法时,应根据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结果及时调整放矿计划,指导放矿工作。第三十四条采场的截止出矿品位,应按有关规定,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通过经济核算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顶板管理第三十五条根据采矿方法和工程地质,合理确定采场允许跨度和暴露面积。第三十六条建立顶板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应经常检查顶板,及时处理顶板松石。第三十七条充填法采场的控顶高度应根据装运设备、顶板管理手段和矿岩稳固性等条件确定。分层充填法采场的控顶高度,一般不得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它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以增加到6一8米。第三十八条缓倾斜矿体的空场法采场,应保持上盘稳定,打眼不允许破坏上盘围岩。在现有设备条件下,人员需出入的采场,其高度应控制在6一8米。第三十九条采场顶板不稳固时,必须采取护顶措施。采用锚杆护顶时,必须在出矿前安装,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第六章充填第四十条充填法采场应制定充填作业管理制度。充填材料的质量及配比要符合设计要求。胶结充填体的强度要定期取样检查。第四十一条采场胶结充填料宜用多点排放,保持充填面平整,减少离析,提高充填体强度。第四十二条对嗣后一次充填的采场,要做好充填料接顶工作;采用水砂充填的采场,要做好密闭和充填料滤水,防止污染巷道。第四十三条水砂分层充填的采场要有足够的滤水设施,保证其充填质量,并经常检查维护,防止堵死和跑漏砂浆。回采最后一分层时,应搞好充填接顶工作。第四十四条干式或水砂分层充填应有胶结铺面,铺面作业要连续一次完成。胶结铺面须经→段时间养护固结后,才能在铺面上作业。胶结铺面的强度和厚度应根据出矿设备确定。第四十五条矿房用胶结充填法回采时,充填体强度应满足矿柱回采的需要。矿房用非胶结充填法回采时,待采矿柱两侧一般要有胶结隔墙,底柱的上面要有足够的胶结层,以利矿柱回采。第七章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第四十六条矿柱回采是整个采场回采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填法采场的矿柱必须随着矿房的回采及时回采;空场法采场的矿柱应在不影响通风、运输系统的前提下及时回采。设计规定回采的遗留矿柱要制定规划,尽早回收。第四十七条采场回采后形成的空区,应及时处理,并加强地压观测,防止造成地压灾害。采空区处理应结合矿柱回采和矿山地压管理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和采掘计划进行。矿柱回采应根据设计按顺序逐个或分组进行。空区处理方法和空区允许保有量(周转量),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不宜回收的保安矿柱,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第四十九条崩落法采场顶部的覆盖层厚度,应根据矿体厚度、段高和落矿方式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不小于崩矿层的高度,以保证作业安全。第八章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第五十条要充分重视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制度,加强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第五十一条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的分析制度,每季应定期召开一次分析会,分析矿石损失、贫化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第五十二条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要和矿山生产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损失、贫化指标应列入基层的生产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第五十三条矿山应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十月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矿石损失、贫化计算方法全面开展计算工作,按坑口、中段、采场和采矿方法分月、季、年度计算,采场、中段和坑口结束后进行总算。矿山按统一规定的计算指标分季、年汇总上报主管部门。第五十四条地质测量部门应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工作,及时地圈定矿体,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及时指导生产和作业。第五十五条采矿技术部门应认真分析地质测量和损失、贫化计算资料,采取技术措施,降低采场矿石的损失、贫化。第五十六条生产基层单位应与地质测量和采矿技术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损失、贫化管理工作,特别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计划进行凿岩爆破,浅孔采矿应认真控制采幅,减少落矿的损失、贫化;2.对采场要加强残矿和粉矿(特别是高品位富矿)的回收工作,以减少资源损失;3.对崩落法采场要认真按放矿计划和放矿图表作业;4.认真做好副产矿石的管理工作,矿岩必须分采(掘)、分出。第九章采场验收第五十七条采扬各项作业的验收工作按冶金工业部一九八0年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条例(试行)》中“有色金属矿山地测监督验收制度”执行。第五十八条矿山应建立和健全采场结束的验收制度,根据不同采矿方法制定采场结束的验收标准,确定验收权限。第五十九条应建立和健全采场生产台帐,采场结束后及时整理分析全部资料,作出开采评价报告,采场验收后作为技术档案归档。第六十条考核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奖励,应以验收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验收标准验收。第二部分露天开采矿山第十章采场单体设计第六十一条采场生产和施工应以设计为依据。采场各项单体工程设计(以下简称单体设计)要有完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