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求索——罗尔斯《正义论》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正义论》是一本不易读的大书,这不仅由于它的行文艰涩,术语满布,而且全书充满各种原创性的论证,不同论证之间又环环相扣,前后呼应,形成一个宏大的哲学体系。一、罗尔斯简介约翰·罗尔斯(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Nagel)和科恩(JoshuaCohen)等。生平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二、《正义论》写作背景正义与公平分配问题是与福利国家政策相关联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新自由主义关注的一个理论重点。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具代表性。他是当代社会政治的混合制度的支持者,即把自由主义民主、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结合起来。他的独特和雄心在于,他想为这种综合提供一个系统而完整的正确理论。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被认为是社会的根本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人们通过自发的市场机制,解决了生产领域的效率问题,但社会领域所面临的各种基本价值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暴露了不少社会和政治问题。60年代中期以来在西方世界出现的几个运动如少数民族的民权运动,以学生为主的新左派运动、嬉皮士运动及反越战运动都促使人们对西方社会根基之一的自由主义的普遍有效性产生了疑问。就拿美国来说,黑人民权运动、反战运动以及社会贫困问题对现实社会提出了挑战。罗尔斯所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他试图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研究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确立怎样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贯彻怎样的原则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而产生的利益和负担。换句话说,既然人们生来就存在社会和自然禀赋方面的不平等,那么,如何对待和解决这种原始的不平等才不失为公平呢?三、逻辑结构与主要内容《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二十年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第一章——第三章)——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第四章——第六章)——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第七章——第九章)——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全书设计内容广泛,论述全面详尽。主要采用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的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基本内容罗尔斯强调其“正义的至上性”。他声称,他的目的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以代替在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传统学说。他提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观点。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他指出正义是一个内容很广泛的概念,从一定角度看,可以分为社会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区分这两种正义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特色。他论述了关于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认为它们一方面规定了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他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良好的社会是罕见的,因为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正义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建构一个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正义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合理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承担。基本概念1.正义《正义论》全书处理的,是有关社会分配正义的问题。“正义”一词,可以指涉不同意思。它一方面可以作为一个实质性的道德判断,形容一个人,一个行为或一个制度是正义或不正义的。但另一方面却可以中性地指涉一个主题,即正义的目的是关心该依据何种原则,决定人们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得的利益与负担。换言之,正义原则是指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罗尔斯称此为“正义的概念”(conceptofjustice)。它是形式化的,因为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实质正义的充分条件。要决定何种原则符合实质正义,不同理论必须提供更多的道德理由。罗尔斯称这些不同的理论为“正义的观念”(conceptionofjustice)。透过这种区分,罗尔斯想说明正义问题的独特性及重要性。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合作,正义问题便会出现。缺乏合理而稳定的正义原则,社会迟早会解体。而所有政治理论,必然是在辩护某种特定的正义观念。而每种正义观念的背后,则必然预设了某种对社会及对人的理解。2.社会观什么是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罗尔斯理解社会是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这种合作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它资源适度匮乏的世界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都有更大的好处。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对何谓美好人生各有不同的理解。由于他们都重视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总希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在这种正义环境之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但我们却需要一组正义原则,规定社会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准则,并裁决人们各种相冲突的诉求。但我们得留意,正义环境的出现,并不意味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参与社会合作只为极大化一己利益,并视得出的原则纯粹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因为严格来说,这样的原则并不是道德原则,而只是各方迫于现实而作的暂时妥协而已。罗尔斯认为,人们除了重视自己的利益,同时亦有正义感的能力,能够作出道德判断并自愿遵从合理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最重要是体现一种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合理接受。所谓互惠必须是在以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结果,而非由现实社会中各方不平等的位置来决定。因此,我们应视社会为一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这种社会观是罗尔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3.良序的社会而这样一个理想的公平合作体系,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的社会”(awell-orderedsociety)。这样的社会有三个特点。第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它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第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良序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模式,帮助我们比较及判断不同正义观念的优劣。例如如果一正义原则只是由外在权威强加于公民身上,又或只得到社会某部分人的认同,此原则便不值得追求。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都能公开地接受同样的原则,亦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当彼此出现纷争,便可有一共同标准作出裁定,因此能成为多元社会统一的基础。而这个公共的原则亦能有效培养人们的正义感,从而确保社会稳定。罗尔斯最终希望论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能建立一个良序的社会。4.对社会的界限的界定既然社会正义关心的是社会分配问题,我们便须先界定社会的界限,否则便难以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罗尔斯假定,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一个封闭的社会体系,和其它社会没有任何联系,而只是一个自足的民族社群。国际正义并不是此书关注的问题,罗尔斯亦不讨论得出的原则能否用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资源分配。即使在此封闭体系之内,正义原则也不是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而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个基本结构,包括规范一个社会的主要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互相调合交织成一个系统,决定人们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分配。例如宪法、竞争性市场、法律上所承认的财产形式,以至一夫一妻等都属于基本结构的一部分。为什么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主要是因为这些制度,对每一个人的人生影响至为深远。我们一出生,便无可选择地活在某种社会制度之下。这些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生活前景、社会地位以及追求各种价值成功的机会。活在社会主义或自由主义之下,我们的人生前景便完全不同。因此,没有所谓价值中立的制度。任何制度都预设了某种道德取向,并导致某种社会合作模式。再者,我们无法抽离社会基本结构,判断某一个别行为是否正义。一个人应得多少,必须视乎他活在那种分配制度之下。5.分配物分配正义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分配什么?什么物品应作为人际间比较的标准?很明显,没有一个共同接受的标准,根本难以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分配,因为我们无法衡量、比较公民的不同诉求,亦难以决定他们的社会位置。但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如果不接受效益主义将所有价值都化约为欲望或偏好的满足的方法,有什么东西是既能和不同的价值观念兼容,同时又能被全体成员合理接受呢?为解决此问题,罗尔斯遂提出社会基本物品的概念。这些物品被界定为对所有理性的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特定的价值观念便愈有利。这些基本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等。它们遂成为社会分配的参考指数。至此,已阐明了《正义论》中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其实它们是环环相扣的:在一个正义问题出现的环境底下,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而合作者在两种最高序的道德关怀推动下,共同寻求一组人人接受并满足良序社会要求的正义原则,以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方式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正分配各种社会基本物品。接下来的问题是:透过什么方法,得出一组怎样的原则,才能满足这一系列要求?罗尔斯声称,他要沿用自洛克、鲁索(Rousseau)及康德以来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证成他的正义原则。为此,他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