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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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曾勇罗尔斯与《正义论》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是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自由四论》的作者柏林(IsaiahBerlin)在曾经说过,20世纪并没有出现具有权威性的政治哲学著作,但是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出版之后,政治哲学的研究又重新活跃起来。罗尔斯与《正义论》《正义论》系统地提出一套崭新的社会正义主张,使得一直具主导地位的效益主义正义观,受到严重的批判和挑战,因此罗尔斯理论在当代所造成的论辩和影响,既深刻又普遍,它不只成为哲学家讨论和批判的对象,也是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学术领域的热门话题,事实上它主导了最近三十年来政治哲学的整个思潮。罗尔斯与《正义论》当前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界的重要期刊当中,大部分的论述都或多或少和罗尔斯的理论相关,20世纪末期许多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议题,都是基于支持或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而开展,可见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要性。一、正义即公平1.正义的角色和主题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最重要的正义理论。自由主义政治设计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承认多元的前提下,包容各种不同的价值主张和生活方式,也就是在差异(diversity)中建立统合(unity),因此为了使不同的哲学、宗教和道德主张,能和谐理性、互助合作地生活在同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所有基本制度的设计,就必须依据一个不同主张者都能接受的指导原则,这个指导原则就是社会正义原则。一、正义即公平《正义论》第一章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行,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德行一般。换句话说,一个物理学说无论多么精彩,只要被证明不真,就失去其理论价值;同样的,一个社会制度无论多么具有效率,只要公认它违反正义,就必须加以修正或废除。因此除非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不正义的制度才能被容忍,所以正义和真理都是不可妥协的。一、正义即公平什么是社会正义?罗尔斯假设在一个良序社会(well-orderedsociety)中,人们会认定一个相同的正义原则,也共同接受这个正义原则的规范,而社会的基本制度也是以这个原则作为指导,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彼此是形成一个自足的体系。一、正义即公平每一个人都了解社会需要一套正义原则,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适当标准,但是对于哪一个原则才是适当的正义原则,则有不同的看法。换句话说,罗尔斯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正义感(senseofjustice),但是这个正义感呈现在制度层面该如何设计的问题上,却是因人而异。一、正义即公平罗尔斯提出两个名词加以区分:正义概念(conceptofjustice)和正义观念(conceptionofjustice)。前者指的就是每一个人心中的正义感,是所有不同的正义观念所共同扮演的角色,换句话说,正义观念就是正义概念的具体呈现。譬如,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正义概念,但是政府在扣征所得税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制才是正义的政策?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会因不同的人而有不同的主张,但是无论哪一种解答,都是为了社会正义的具体实现,而这些描述个人心中正义概念的不同解答,就是个人特殊的正义观念。一、正义即公平正义概念却存在一些不容争议的核心内容,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在进行权利和义务分配时,对于人作任意的区别(arbitrarydistinction),譬如,如果有某一个社会,它的制度规定:左撇子杀人可以免于刑责、电影明星可以免缴所得税、长得漂亮的可以不用当兵、黑皮肤的人不能就读大学等,不论我们的正义观念多么不同,都会认为这些制度是不正义的,因为它们都是因为人的一些不相关的特点,进行任意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因此任意区别违反正义概念。一、正义即公平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中明白指出,他所谓的社会正义,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basicstructureofsociety),也就是说,他所要探讨的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对于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时,所应该采取的方式。主要的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重要的经济、义务、权力、免责权之公共的规则体系,如仪式、审判、议会、市场经济、财产制度等,此处称正义与不正义指的已实现的制度,而不是指抽象的制度。一、正义即公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一再强调,他只关心社会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制度。如果一个基本的社会制度,对某些人一生下来就比较不利,如:女人不能参政,这对个人的生命前途和规划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社会正义原则就是要运用到社会基本结构,以避免这种不平等的产生。一、正义即公平由于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所以他所关注的并不是一般性的正义,他也强调,适合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不一定适用于私人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也和许多非正式的生活规约无关。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根本精神是自由主义的,所以他承认哲学、道德、宗教主张等价值观多元的多元性,是自由社会不可避免的事实,因此其正义理论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适当的正义原则,使各种不同价值主张的人都能合理地接受,所以他声称他的理论建构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pureproceduraljustice)。何谓纯粹程序正义?罗尔斯认为要了解这个概念,最好和完全程序正义(perfectproceduraljustice)和不完全程序正义(imperfectproceduraljustice)做一个比较。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所谓完全程序正义有两个特点:①对于公平的分配,存在一个独立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的定义独立且先于程序;②有可能发明一个运作程序,此一程序可以保证达成所要的结果。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譬如以分配蛋糕为例,假设有八个人要分享这个蛋糕,又假设每一个人都希望分到越多越好,并且假设这八个人的状况相同,并没有任何一个人对这块蛋糕有特殊贡献,所以也没有人具有任何优先或特殊分配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确定公平分配的标准是:八等分,而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个程序可以实现这个公平分配:让切蛋糕的人拿最后一块。这就是完全程序正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合乎完全程序正义的分配情境并不多。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不完全程序正义的特点是:虽然对于正确的结果有独立的标准,但是却缺乏可行的程序能保证实现这个结果。譬如以罪犯审判为例,对于“正义的审判”其标准是明确的,即有罪者判有罪、无罪者判无罪,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制度中,我们无法找到一套正当程序,经由这套程序就必然可以实现司法正义。事实上所有法律条文的制定都是一种不完全程序正义,因此虽然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正义,但是无论其规定多么周延,永远都可以找到漏洞,所以社会上有些人就是利用这种不完全程序正义的缺失,钻法律漏洞、图私人利益,造成许多“没有违法”却违反一般人的正义直觉的情形。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至于纯粹程序正义则是对正当的结果缺乏独立的标准,却可以确立一个正确或公平的程序,只要正当地依照这个程序,不论结果如何,就是公平。换句话说,纯粹程序正义就是以公平的程序定义结果的公平性,所以纯粹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特点是:这个程序必须在实际上被执行。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譬如:有一群士兵因战败而撤退,当他们逃到一个重要据点时,大家都知道,如果有一个人在此断后,其余的人才有逃生的机会,否则最后大家都会被追杀。在这种情形下,谁该牺牲生命以拯救大家呢?假设每一个人都想活命,这时候似乎谁也没有强有力的理由要求别人留守,因此如果以抽签的方法决定谁来负责断后,只要没有人作弊,抽签这个方式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因为在抽签之前,每一个人都有均等的机会留守或逃生,一旦抽完签后,要求抽中留守的人负责掩护其他人逃生,则是一种公平的要求。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透过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希望经由一个公平的程序决定适当的正义原则。也由于其理论的重心是要建立一个公平的程序,正义原则的内容就是这个公平程序运作的结果,所以罗尔斯自称其理论为“正义即公平”(justiceasfairness)。严格地说,“正义”和“公平”并不是两个完全相同的语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公平,但并不一定是正义,在这里所谓“正义即公平”并不是指正义就是公平,而是强调:正义原则的内容是由一个公平的程序所决定,而所谓公平程序,则是这个程序并没有对任何一个人特别有利或特别不利。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就在于:建构一个决定正义原则的公平程序。为了达成这个目的,罗尔斯采取契约论的模式决定其正义原则。罗尔斯主要的想法是:正义原则是社会成员共同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合理的正义原则是自由、理性人为了提升自己的利益,在平等的最初立场上所愿意接受的原则,这个最初立场定义社会成员彼此合作的基本条件,而在这个立场之下所达成的正义原则,将规范所有其他的协议。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正义原则是社会成员之所以形成一个社会的根本条件,在这个社会之内所有任何界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其他规定,都必须以正义原则为指导,所以正义原则可以定义合法社会结社的种类,以及政府建构的形式。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罗尔斯的契约论模式由两个部分组成:①对契约情境之最初立场的解释,以及在此立场中所呈现的选择;②一组被同意的原则。一般传统契约论不同的是,“正义即公平”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概念可以延伸至整个伦理学的体系,也就是说,传统契约论者透过契约模式所要证明的不只是社会正义,而且包括所有的伦理规范。2.纯粹程序正义和契约论罗尔斯对立约者立场的描述不同于其他契约论者,罗尔斯的立约者是在一个特殊的情境下选择正义原则,这个情境他称之为原初立场(theoriginalposition)。罗尔斯的想法是:如果原初立场的描述是一个公平的处境,则自由、平等、理性人在原初立场所会选择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最合理的正义原则。二、原初立场1.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罗尔斯赋予原初立场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使立约者在决定正义原则时,彼此的处境是公平的。无知之幕是罗尔斯之原初立场中最重要的特点。1.无知之幕由于原初立场的概念是设立一个公平程序,目的是以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基础,使得在此公平程序中所同意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为了实现原则立场的公平性,罗尔斯认为立约者必须是在无知之幕之后,进行正义原则的选择。无知之幕的用意是要取消某些特殊偶然性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因为这些偶然性可以使人借以剥削社会和图利自己,也就是说,假设立约者是处于无知之幕之后,就是要使他们无法知道不同的可能选择对自己的影响,所以他们不得不在一般考量的基础上评估不同的正义原则。1.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设计保证没有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因其自然的机缘或社会情境的偶然因素,而使自己处于特别有利或不利的选择情境。无知之幕的目的就是使所有立约者都具有相同的处境,没有人能针对自己的特殊条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正义原则,使得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原初处境中协议或谈判的结果。1.无知之幕所谓无知之幕,就是假设立约者在原初立场中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或社会身份;也不知道自己的自然资质、禀赋、能力和体力;也无人知道自己的价值观、特殊的理性生命计划;甚至于不知道自己是否喜欢冒险、悲观或乐观等心理特点。除此之外,立约者也不知道自己的社会特殊处境,也就是说,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情势,不知道自己社会的文明水准和文化成就;也不知道自己是属于哪一个世代。1.无知之幕立约者唯一知道的特殊事实是:他们知道他们的社会是处于正义的情境。虽然立约者不知道特殊知识,但是他们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性知识,他们知道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他们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类心理学法则,实际上罗尔斯假设立约者知道所有影响正义原则选择之一般知识。譬如:根据道德心理学原则,如果一个正义观念无法使人们产生依其而行之欲望,则这个事实对此一正义观念的适当性是一负面的考虑,因为这样的正义观念将很难保障社会合作的稳定。1.无知之幕面临的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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