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合作伙伴服务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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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灵活用工合作伙伴服务协议签订时间:感谢您对我司的信任,我司竭诚为您提供最规范、专业的服务;真诚合作、互利共赢我司与您携手同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在本协议下,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或各自被称为“一方”。)特别提示:甲方知晓且同意,以下人员不属于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综合经济资源服务的服务范围之内:1、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灵活用工综合服务。2、甲方雇员等其他与甲方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并从与其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取得收入的人员。4、以上人员一律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灵活用工综合服务,一经发现有上述任一行为的,乙方有权上报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鉴于,甲方从事业务,需要大量的自由职业者为其用户/客户提供服务;乙方具备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及智能结算系统,接受甲方委托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可提供灵活用工综合服务。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经营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为其用户/客户提供相关综合化服务,甲方可为自由职业者及其用户/客户提供信息发布与查询、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与管理、定价建议与咨询、代理服务费磋商与谈判、其他现代服务、交易合同与凭证保管等信息服务和交易维护、处理服务。2、乙方具备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及智能结算系统,可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灵活用工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接受甲方委托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相应绩效费用,及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代征权限向自由职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及行政服务收费(如适用)。3、依照代征权限,乙方可以进行代征的范围仅限于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人(自然人),即本协议项下的自由职业者。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审核自由职业者提交的申请信息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甲方自行规范其与用户/客户及自由职业者的交易方式及法律关系,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活动等情况,对未达到约定业务指标的自由职业者,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费用、暂停或终止合作等措施。如因此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解释处理。2、甲方应当如实生成结算申请单、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应独立承担与自由职业者任何有关的法律责任。3、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自由职业者及其用户/客户服务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如上述信息不实或变更导致乙方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4、甲方应当在其平台/网站上公布业务规则,且在业务规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5、甲方应当保证为自由职业者及其用户/客户安排的服务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有损自由职业者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充分保障用户/客户及自由职业者和乙方各项权益的有效实现。6、甲方或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乙方在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代征权限履行本协议项下代征义务时,甲方或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拒绝缴纳税款的,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7、甲方理解并同意税务主管机关及乙方定期/不定期对业务运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届时接受并配合乙方进行业务查询、通过调单核查单笔交易详情、真实性核验等工作。8、甲方(含关联企业)应限于自身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时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售或者二次销售。9、甲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行为(包括不限于涉嫌洗钱、偷税、漏税、逃税),税务机关或/及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时,甲方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10、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为下列人员代征个人所得税:(1)与甲方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人员;(2)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3)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的等其他不适用于本协议代征范围之规定的人员。(4)前述甲方指,与甲方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权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权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对甲方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联的关系。(5)如本条规定的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事生产个人经营行为的,经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其生产经营所得可由乙方按照本协议向其代征个人所得税。11、甲方承诺向乙方合法提供或与乙方合法分享的个人信息已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同时甲方授权乙方为完成本协议合作之目的,使用甲方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接单数量及费用等)。上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12、甲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乙方处获取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自由职业者所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将从乙方处获取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获得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就自由职业者提供的个体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自由职业者应遵守前述服务标准,乙方应敦促自由职业者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且乙方对自由职业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灵活用工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职业者在甲方的活动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3、乙方应当本着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4、乙方有权在乙方所在区向主管税务局代其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并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提现申请单列明的自由职业者代征其个人所得税税款及行政收费(如适用),该等款项将从甲方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绩效费时予以扣减。应乙方要求,自由职业者应提供与税款申报缴纳相关的协助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5、乙方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的《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完成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代征行为。(1)乙方应当依法足额及时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2)乙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出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3)乙方在进行本协议项下代征税款时,应向甲方开具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票证。(4)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处理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承担事宜,但乙方将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拒绝缴纳等情况自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拒绝之时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的除外。(5)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如因此致使或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自行处理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承担事宜。6、乙方发现甲方出现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第10款之任一行为时,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履行本协议,并将甲方的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时一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告并不影响乙方后续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甲方该违法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税务相关的处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等。7、乙方与自由职业者系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约束,乙方为使自由职业者满足甲方业务需求而向自由职业者提供的服务,该等服务并不当然导致乙方与自由职业者构成任何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乙方对自由职业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任一方或第三人所产生的争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8、如甲方和自由职业者或其用户/客户之间另有服务或其他约定安排的,乙方不就其未参与的安排承担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绩效费、代征个人所得税等。9、乙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甲方处获取的个人(自然人)信息,乙方承诺对自由职业者所披露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取的个人信息及运营数据披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如因此造成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乙方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甲方处获得的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第四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就乙方在本协议下提供的灵活用工综合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简称“服务费”)。基于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商业特性,服务费金额的具体计算应包含以下构成:(1)视各自由职业者提供的具体活动,甲方按照业务规则计算因各自由职业者提供活动所产生的服务费金额(简称“绩效费”);(2)就乙方在本协议下提供的灵活用工综合服务及自由职业者的具体活动,乙方按照附件一规则收取基础服务费(简称“基础服务费”)。2、双方就服务费具体结算及支付方式的约定详见附件一。3、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户名:账号:4、甲方需在乙方结算系统设立商户并完成充值,以便将服务费预先支付给乙方。在乙方结算系统中,乙方为甲方设立的商户开设唯一子账户,甲方向该子账户进行的支付操作可被乙方确认为甲方的充值行为。甲方子账户设立完成后,可通过乙方结算系统进行查询。甲方充值款项实际到达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方可按照甲方提供的提现申请单向自由职业者进行支付操作。乙方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绩效费(税后)同时收取基础服务费后,甲方可以基于乙方结算系统查询付款详情和完成对账,乙方根据实际结算服务费金额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如甲乙双方就该事项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5、乙方收取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6、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送达至协议文首所述地址,甲方开票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税号:电话:地址:7、甲方保证自由职业者可自行在甲方处查询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途径等信息,如双方对查询结果有任何异议的,由甲方与自由职业者自行解决,乙方应予协助。8、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的,所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已经按时支付服务费,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向各自由职业者结算其绩效费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协议终止与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1)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的;(2)乙方收到甲方足额服务费后未及时向自由职业者发放绩效费的;(3)因乙方宣传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致使甲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4)乙方破产或被取消营业资格的;(5)其他乙方拒绝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应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的;甲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1)甲方安排自由职业者从事违法、违规、有伤社会风化,或者严重损害乙方的利益的活动的;(2)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的;(3)因甲方的宣传过失,给乙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致使乙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4)甲方(含关联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将与乙方合作产品/服务转服务于第三方等违规操作行为的;(5)甲方破产或被取消营业资格的;(6)其他甲方拒绝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的;乙方因上述情况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5、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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