膆司法与新闻在案件报道中的平衡蒅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一些规定在传媒界引起很大反响,特别是第九条规定新闻媒体要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五种情况。有人提出,目前法律对“恶意”“倾向性”“损害”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最后是否都由法官说了算,舆论监督特别是对执法活动的舆论监督还如何开展。但也有人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突发性案件的报道,媒体给司法活动带来很大干扰,给司法公正造成巨大压力,所以应该有这样的规定来规范媒体行为,以防止屡屡出现的“媒体审判”。羁新闻与司法的隔阂肄其实最高法院已经不止一次出台关于司法宣传的有关规定,每一次均引发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讨论,其中是非曲直难辨。我国目前尚无法规规范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因此最高法院的规定把司法与新闻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再次摆上前台。袃理论上看,新闻报道与司法活动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而且还能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一直存在隔阂,司法活动与新闻报道之间也存在不平衡现象。媒体说司法不公开,侵害公众知情权,不愿接受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认为媒体报道超越法律范围,误导公众,影响司法公正。这种对立与不平衡,在一些突发性案件报道中表现尤其突出。艿如2009年5月杭州发生的轰动全国的“五七”交通肇事案,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式不当,加上少数媒体报道失范,经网络舆论发酵,传统媒体推动,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倾向于“不良富二代飙车撞死大学高材生”“执法交警部门公正性存疑”等论断,给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造成很大压力。膇肇事车主被判刑后,执法机关对媒体的报道从7个方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在这场突发事件中,媒体严重干涉司法活动、误导公众。然而,单方面的批评已经意义不大,因为这种媒体与司法之间的无形隔阂,不仅对这一事件涉及的各方,对社会和政府也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袅新闻与司法的差别蚁这样一起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媒体与司法部门之间的看法竟会有这么大的差别。笔者认为,为了实现新闻与司法之间复杂的平衡,必须首先搞清楚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特点和差异。蚁1.主体的差异。薆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大都经过系统学习培训,有丰富法律知识与执法经验。而部分媒体工作者未经法律专业学习培训,更无执法经验,所以在对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判断时,一定要充分尊重执法机关的意见,切不可一知半解妄下定论。薅“五七”交通肇事案中,众多媒体在公安、检察机关定论为“交通肇事”后,还不依不饶认为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特别恶劣”,就有滥用舆论监督,干扰司法独立之嫌。但作为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就可以不受舆论监督或反过来容易受到舆论的干扰。执法者应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和抗干扰能力。最后,法院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判决时并未受舆论一边倒的影响,认为“认定其有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并就罪名专门对媒体做了说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事件中的一系列行为反映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发生,对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心态,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螂2.程序的差异。螀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着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大到包括公、检、法三部门的权限、分工及配合,小到出警时的人数、时间及现场勘察流程等等,都有详细规定。发生案件,一定要各警种配合,依法律赋予的权力,按程序、分工一步步甑别真伪、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任何人不能越权或违反司法程序。而媒体讲究一个“快”字,发生案件没有规定要多少人按什么流程才能做报道,记者也没有法定的侦查、取证、询问等权力,其了解事实真相受到许多客观条件限制。这就形成媒体往往比司法机关抢先向社会公布案情,而媒体的抢先报道往往存在着不尽客观、不够完善、不太准确的情况。但反过来,执法机关也不能漠视公众知情权,拒绝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程序。实际上,公开透明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有力保障。羅3.看问题角度差异。莅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媒体为在激烈竞争中拔得头筹,往往从吸引读者(观众)的角度报道案件,这就造成一些责任心差的媒体断章取义、哗众取宠,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甚至弄虚作假。从“五七”案看,“富二代”撞死“大学生”无疑是一个很抓人、博取人们同情的角度;而肇事者父母“有钱有势”又是能激起人们仇富的话题;“庭审时出现了替身”则让人们在对此案快冷淡下去时又添上一把火。这一切虽然吸引了公众眼球,但无疑对司法活动造成很大干扰,并误导公众。袄司法机关也有教训要吸取,那就是没有及时主动与媒体沟通以掌握舆论主动权。如果执法机关能在案发后及时向媒体全面真实地报告执法情况和进程,主动引导媒体的报道方向,那就会使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更及时、准确,不会自行猜测误导公众。袈媒体与司法机关均需努力虿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在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新闻与司法,处在天平的两端,怎样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在了解这些差异后,双方都应在理解与尊重的基础上作出努力。作为媒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努力:肆1.尽量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案件的全貌。蚁前面所述,媒体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运用法律手段、经过法律程序层层揭示案件真相,但媒体从业者应以强烈的责任感,尽最大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和全面。要多听各方意见,反映不同看法,尤其是当事各方的陈述都要有所体现,不带任何倾向性,稿件中涉及案情的信息一定要有确切来源。切忌偏听偏信,以偏概全,道听途说,单向度炒作,甚至为“报道需要”刻意隐瞒、扭曲事实。对司法活动少做和不做主观的评论和分析,尤其避免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煽情”,这类报道的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不掺杂感情色彩,客观而理性,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芀2.媒体从业者应懂法、守法,提高自身素养。膈记者在突发性案件报道中首先应尊重司法活动和当事人权益,很重要的一点是报道节奏要与正常的司法程序同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在法制社会应当确立这样一种观念,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时,必须为司法独立让路。螆3.在突发性案件报道中,媒体间的互动与配合要慎重。蚂不要随意转载、转述、点评未经自己记者调查的所谓案情和事实。尤其对网络媒体内容的转载、引用更要谨慎。公众一般情况下对网络信息将信将疑,但经报纸、电视等一转述,就把这些信息放大,增强了可信度。荿作为司法部门,也应从以下这三个方面作出努力,对媒体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薇1.司法活动接受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节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应懂得,舆论监督不等于媒体审判,不能为舆论监督设限,而应当以积极、开放的态度欢迎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螄2.不要滥用司法权力限制新闻自由。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使权力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螁目前我国一些法院作出的限制媒体采访报道、追究新闻报道责任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司法权力的滥用。羇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个案的行为,由此注定动用司法权规范传媒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有司法管辖权的个案展开,而不能像立法活动或行使行政权一样,出台抽象的规范限制传媒报道活动,这就是说法院或法官只能针对具体的案件发布限制传媒报道的命令或裁判,而不能泛泛发布此一类命令或裁判。肃3.考虑到新闻媒体的特点和新闻本身的特性,不能对新闻报道像司法文书那样要求完全准确、客观。薁只要遵守了新闻报道的规范,基本事实确立,传播者没有主观恶意的诽谤、捏造,就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些小的失实之处可以通过媒体的更正、声明等澄清。(作者单位:《浙江法制报》)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