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律处分条例例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例。第⼆二条 党的纪律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律建设。第三条 党章是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律法规。第四条 党的纪律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理和监督,把纪律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行纪律律,党内不不允许有任何不不受纪律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 本条例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律处分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利益的⾏行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律处理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不收敛、不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律、本身⼜又不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年半内,不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年内不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 留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留党察看⼀一年年、留留党察看⼆二年年。对于受到留留党察看处分⼀一年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年留留党察看期限。留留党察看期限昀⻓长不不得超过⼆二年年。党员受留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利;坚持不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利后⼆二年年内,不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年内不不得重新⼊入党,也不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留党察看以上(含留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 纪律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勉或者组织处理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例规定的违纪⾏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例规定的违纪⾏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例规定的违纪⾏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例规定的违纪⾏行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行为,不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行为,应当合并处理理,按其数种违纪⾏行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力寻租、利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律涉嫌犯罪⾏行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行为,虽不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理。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理。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年以上(不不含三年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年以下(含三年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理。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理:(⼀一)对有严重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