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当前资本市场中的一些理财运作方式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资本、风险投资信托中的信托(TrustofTrust)基金中的基金(FundofFund)券商集合理财基金一对多第三方理财基金的内涵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V.S.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区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上市企业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债券等)。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者其他权益。封闭型基金V.S.开放型基金根据基金是否可以赎回可将基金划分为: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公募基金V.S.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1)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2)筹集潜力大,(3)投资者范围大(不特定对象的投资者),(4)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如封闭式),(5)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资者,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1)发行方式上是非公开发行依据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的媒介或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播工具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也不得通过研讨会和其它会议形式进行宣传。可见,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上是不得利用公开的传媒进行宣传和招募的,即只能进行非公开方式的发行。(2)发行对象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和地区的相关法律都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投资理财经验、知识,以及对投资风险认识的能力和较强的投资风险承受的能力。私募基金不是面向所有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够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我国私募基金历经20年的发展,已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公开化、以信托方式出现的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财等不明朗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借私募之名非法集资的“假私募”国内私募基金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私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和从事并购(PrivateEquity,PE)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创业企业的私募(VentureCapital,VC)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hedgefund)是国内私募基金未被立法承认的现实状况下,寻求的一种合法合规的表现形式;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品种;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模式:(1)阳光私募基金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信托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管理人可以购买一定比例,使管理者与受托人利益共享.这种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础,法律界定清晰,是规范的信托计划。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上要大很多,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灵活性大为提高,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上要大很多,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灵活性大为提高,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阳光私募基金的特点阳光私募基金也被称作(私募)信托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国内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比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合法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存在,能很好的受到《信托法》的保护,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受主要监管部门(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端阳光私募基金,脱胎于21世纪初的民间委托理财,报道较多的是2005年11月28日,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发行了可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二级市场的信托类产品—《深国投.明达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为其的成立标志着证券私募基金依靠信托平台开始规范化、合法化。国内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应该是由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成立的《云南信托.中国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一千万(人民币元),产品期限为五年,资金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其收费除了按照资金1.5%比例收取管理费以外,年度提取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提成。目前针对阳光私募基金营销的主要法规和制度条款有2007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009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阳光私募基金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绝对而非相对的收益,与对冲基金一样有时被称为绝对收益基金,表明他们的投资目的是追求各种市场环境下的绝对收益;而与之相对的公募基金追求的是相对于其业绩比较基准和同类基金的相对收益。形成此特点的内在因素是由于阳光私募基金整体规模相对较小,管理者主要收入来源于业绩报酬的提取;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没有业绩报酬一说,其业绩收入均来自于管理资产规模1%一2%的管理费用收入,因此相对而言阳光私募的管理者对风险控制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阳光私募基金运行的三种模式私募投资公司模式:由私募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这是阳光私募基金运营的最主要模式。投资顾问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在信托平台上发行产品,在托管银行托管资金,业绩进行二八分成。国内以华润信托、平安信托平台上的私募绝大部分均为此种模式。比如赵丹阳的赤子之心。云南模式:自主管理的云南信托模式,即信托公司集发起人、发行人、管理人于一身,享有投资决策权,没有投资顾问方,而其它两种模式中,交易主体的名义职能与实际作用可能分离,投资管理权限由投资顾问方掌握,是一种四方托管模式。云南模式因其严格的风险控制,良好的业绩受到了银监的推崇。这种模式现存的产品不多,约20余个,均在云南国投平台上运作。公募基金模式:由公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在信托平台上发售产品进行运作(实际上很多产品份额是公募基金直接发行,信托平台不过是起到一个桥梁作用)。简言之,就是投资管理公司由私募转为了公募,但是又与普通公募不同,其业绩采取了二八分成的模式,类似于公募基金的一对多模式。私募基金经理的三大来源市场派人士: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一起成长的市场派人士。这批人大多是股评家、或者是市场感觉良好,拥有一定客户量的人。(“民间高手”)优秀公募基金经理:来自公募基金的明星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公转私”)券商出身人士: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自营部门工作过的实战派投资结构化产品和非结构化产品结构化产品:大批有保本需求的客户,不能接受自负盈亏的模式,所以偏重保本的结构化产品。这种模式简单来说,就是一支信托产品中,分为优先受益委托人和一般受益委托人。社会(个人)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结构化产品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简单来说,就是通常优先受益委托人,享受一定的固定收益额,一般受益人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实际管理人,在保证优先受益的收益基础上享受信托资产的浮动收益。近年来此类阳光私募大行其道,以上国投发行的产品为多。非结构化产品非结构化产品与结构化产品本质的区别在于,信托计划的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受益权利,信托计划的实际管理者除了按照资金1%到1.5%比例收取管理费以外,基本是以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提成。这种标准化的收费标准基本是采纳了美国对冲基金的收费模式,平衡了投资者和资金管理方的双方利益。在非结构化产品中,实际管理者也可以申购以其所管理的信托计划,但其所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受益与该信托计划中的其它投资者完全一致。正是通过阳光私募基金,使得普通投资者了解了信托公司,而且由于阳光私募基金这种制度设计良好的理财投资模式,使得信托公司一跃成为一个最市场化、最接近于高端理财理想的财富管理平台。相对于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私募产品的收益性要高许多;相对于国内公募基金,其机制设计符合高端私人理财的个性化要求。阳光私募基金(续)阳光私募基金是指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它是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资金由银行托管,证券交由证券公司托管,在银监会的监管下,定期公示业绩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阳光私募基金——四方参与的信托产品从法律结构来看,阳光私募基金其实是一个四方参与的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管理和运作资金;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承担部分监管之责;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阳光私募基金有如下特点①购买门槛较高: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②追求绝对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较为一致,主要原因是其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生存和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取的,因此,只有投资者赚到钱,阳光私募才能赚到钱。③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在0~100%之间,可称之为“全天候”的产品,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部分或全部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④操作灵活:目前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通常在几千万元至几亿元,同时对行业集中度、持股集中度的要求远较公募基金宽松。相对于公募基金,其总金额比较小,操作空间大,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或五、六只股票,更有利于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发挥。⑤流动性有限制:一般有6~12个月的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中赎回是受到限制的,或需要交纳3%左右的赎回费,但之后通常可免费赎回。⑥信息披露较少:通常每周、每双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净值,没有强制的季度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