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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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集团公司系统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是确保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品牌的迫切要求,是集团公司实现“两型、四化、三个能力”发展战略目标和做强做大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企业、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打造十万大唐人精神家园的有效载体。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集团公司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是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是集团公司授予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学习,不断创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构建科学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企业中心工作,与集团公司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全面融合,与阳光、绿色、快乐三大工程无缝对接,努力实现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目标,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和信息网络为依托,构建一个上下互动、公开透明、实时监控、同类可比、高效便捷的量化、e化、序化管理平台,实现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第五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基层企业(各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运作。集团公司负责全系统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和“文明单位”的考评命名;分、子公司既是一级领导、组织、管理层次,同时又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参与主体。各分、子公司承担对其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管理,负责对相关指标的审核和“文明单位”的初审、推荐,其职责履行情况将作为本单位文明单位建设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基层企业负责本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的领导、组织、管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政绩突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坚持民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重视和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具有牢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突出。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加强。创先争优工作特色鲜明,注重创新,效果突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互相促进,精神家园建设成果斐然。(三)企业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明显提高。积极推行对标一流、量化考核的工作方法,实行全面责任管理,全面业绩考核,全面完成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指标和各项任务,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四)积极创建和谐企业。发挥好、保护好广大员工促进企业发展,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全面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好群团组织作用,创新工作思路,凝聚各方力量;关心职工生活,努力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五)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深化。全面实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战略,大力宣导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理念、行为、视觉识别系统。在集团公司主导文化的框架下,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通过文化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凝聚人心,树立形象,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不断提升。(六)建设学习型组织,培养学习型、责任型员工,推进学习型、创新型企业建设。努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和职工素质工程,有计划地开展以集团公司“112人才”为主体的各类人才的培养和遴选,不断提升员工科技文化、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生产技能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七)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机制健全、工作有力。建立起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管理体系,各项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手段完善,形成组织实施、考核评价、信息反馈的运行机制。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集团公司“文明单位”:(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没有达到优良的;(二)没有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主要经营考核指标的;(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发生一人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群体伤亡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五)因工作不力,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职工上访、群访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超计划生育的;(七)在文明单位创建和申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发生性质严重的负面新闻事件,严重影响集团及企业形象的。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进行“文明单位”指标考评按照《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文明单位建设指标考核体系》(以下简称《分、子公司指标考核体系》,见附件1)执行,对基层企业进行“文明单位”指标考评按照《集团公司基层企业文明单位建设指标考核体系》(以下简称《基层企业指标考核体系》,见附件2)执行,《分、子公司指标考核体系》和《基层企业指标考核体系》通称《指标考核体系》。第十条《分、子公司指标考核体系》和《基层企业指标考核体系》按内容划分,均由常规工作、主题活动、亮点活动和创新工作组成。常规工作是指考核体系中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指标反映的工作内容。主题活动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在全系统内开展的阶段性、重点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亮点活动是指系统各企业在文明单位建设实践中,开展参与面广、影响力大、成效显著的活动。创新工作是指系统各企业在文明单位建设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独创性、示范性,并取得良好成效、值得推广的管理经验、手段、方法和成果。第十一条《分、子公司指标考核体系》和《基层企业指标考核体系》中所有指标,均可在对应工作完成后至规定上报的截止日期前填报;审核后累计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进行动态排名。月报指标:每月5日前,各基层企业上报上个月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每月8日前,分、子公司完成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上个月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审核,同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本公司上个月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每月10日前,集团公司完成对各分、子公司上个月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审核。季报指标: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各基层企业上报上季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各分、子公司完成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上季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审核,同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本公司上季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集团公司完成对分、子公司上个季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审核。半年报指标:每年7月5日和年底前,各基层企业上报对应半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7月8日和年底前,各分、子公司完成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对应半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审核,同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本公司对应半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7月10日和年底前,集团公司完成对分、子公司对应半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审核。年报指标:即全年综合考核指标。各基层企业年底前上报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各分、子公司同步完成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有关情况的审核,同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本公司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集团公司及时完成对各分、子公司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有关情况的审核。主题活动:按照集团公司部署的时间要求完成活动任务后,按照规定的填报时间及时上报。未开展主题活动的,不得分。亮点活动:及时上报,适时评审。未开展亮点活动的,不得分。创新工作:及时上报,适时公示、评审。未开展创新工作的,不得分。第十二条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负责建设应用本企业内文明单位信息平台,管理审核所属车间、部门的填报指标。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公司范围内文明单位信息平台的应用管理;负责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填报的常规工作进行审核;负责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填报的主题活动、亮点活动和创新工作向集团公司进行推荐。集团公司负责全系统文明单位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负责建立分、子公司排行榜和基层企业排行榜;负责对分、子公司填报的常规工作、主题活动、亮点活动进行审核评分,对创新工作进行公示和评分;负责对分、子公司推荐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常规工作、主题活动、亮点活动进行审核评分,对创新工作进行公示和评分。第十三条为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监督与促进,加大创建活动的透明度,集团公司每季度发布一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分析报告,对系统各企业文明单位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点评,以促进创建工作的开展。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通过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命名。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前,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对本企业年度文明单位建设总体情况进行自查,在《指标考核体系》年度总分排名中达到规定名次且未出现否决条件的企业,具备申报集团公司文明单位资格,可填写《集团公司文明单位申报表》(见附件5)和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总结,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及时完成审核工作,择优向集团公司推荐“文明单位”。第十六条获得和保持企业文化示范基地且文明单位建设获得规定星级的企业(具体要求见附件4)可直接向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文明单位”称号,不占分、子公司推荐名额。第十七条在《指标考核体系》年度总分排名中达到规定名次且未出现否决条件的分、子公司,可向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文明单位”称号。其中排名位于前三名的,直接向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文明单位”称号,不占分、子公司推荐名额。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考评按照动态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以《指标考核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动态考核是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的主要依据。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企业在《指标考核体系》中的最终得分和排名,并结合抽查结果以及各企业日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评定年度的“文明单位”。第十九条新投产(运营)及新加入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投产(运营)及加入之后的次年为文明单位建设基础工作准备期;办理相关审核程序后,于第三年1月起纳入到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考核。第四章命名和奖惩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每年评选和命名一次,由集团公司颁发奖牌。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建设实行星级考评(具体内容见附件4)。第二十二条被授予集团公司“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由集团公司进行一次性奖励。分、子公司奖励只对应于分、子公司本部。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考评。已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下一年度仍须重新考核、检查和申报。第二十四条凡在文明单位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撤销其集团公司“文明单位”荣誉,在系统内通报批评。第五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系统文明单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检查、考核和日常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文明单位建设活动,除依照《分、子公司指标考核体系》进行外,集团公司还要结合其所管理和所属单位文明单位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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