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含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2-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五条本省企业负责人、外省进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目进行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旁站;(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安装拆卸,经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在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企业负责人应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工程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必须在施工现场指挥、监督工程施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第八条不在企业注册地(包括外省进皖企业)的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书面委托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部存档备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公司负责人应立即到施工现场带班,督促、指导项目部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停工撤人并向建设单位和主-4-管部门报告。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一)专职安全员到位履职情况;(二)洞口、临边防护情况;(三)施工用电应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四)钢管脚手架(含悬挑脚手架)应符合规范要求;(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经过验收和检测合格(六)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七)施工员或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第十二条监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一)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二)制定监理规划;监理日志有具体内容,包括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要写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措施。(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在施工现场;(四)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重-5-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停工整改令,隐患排查应有销案记录。第十三条项目总监现场带班,下列项目必查:(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岗履职情况;(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监督整改结果;(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六)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带班生产制度应与关键岗位考勤打卡制度结合执行,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在项目部存档备查。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80%,项目总监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50%。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要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且严格控制请假时间。书面请假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请假离开项目期间,要委派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业绩资历的管理人员到场带班生产,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离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得同时请假,不得同时离开现场。-6-书面请假和备案材料应在项目部存档备查。第十七条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将上个季度的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书面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查,同时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八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发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记不良记录;发现两次,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发现三次,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严给予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不履职的责任。第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明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各地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1]11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8-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9-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