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任何人不得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行使职权时进行阻挠,应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对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三、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工作。五、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六、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七、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机构为财务部。八、财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九、财务部应视业务量的需要申请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其人员配置统筹安排。所有上岗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十、财务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十一、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会计制度以及本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核算及监督。2、拟订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方法。3、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4、办理其它有关财务、会计事项。十二、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十三、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有财务负责人监督交接。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需由总经理监督交接。十四、财务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第三章一般原则十五、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十六、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十七、依法合理地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十八、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十九、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二十、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讲求时效。二十一、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清晰明了,简明易懂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十二、在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同时,对影响经营决策的重要经济业务,应单独反映,重点列报。二十三、根据经济业务的权限关系的实际发生的影响期间,来确定企业的期间收益和成本、费用。二十四、各项资产应按其取得时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记帐。二十五、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二十六、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正确计算出企业的损益。第四章会计核算二十七、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财税、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十八、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入、成本、费用的计算;5.营成果的计算和处理;6.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二十九、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三十、办理有关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人员审核后,编制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三十一、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三十二、应按国家会计制度制定的记帐规则,根据已编制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三十三、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会计帐簿记录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送报有关管理部门。三十四、财务部应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借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原则上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外借。第五章财务监督三十五、财务部及财务人员的有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三十六、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凭证,应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三十七、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税务等制度规定的经济业务,财务人员应不予受理。三十八、财务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财务检查,保证企业的财产安全,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十九、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时,财务部应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第六章资金筹集四十、筹集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四十一、合理确定资金的需求量,预测不同年度、月份的资金投入量,合理安排和控制资金的投放和回收时间,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四十二、应将筹集资金和投放资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根据投资方向确定筹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四十三、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认真研究、分析各种筹集方案,以求得最优筹资组合,降低综合资金成本。四十四、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在公司持续经营的期间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四十五、投资者按投入资本金比例或投资合同章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承担经营风险。第七章投资四十六、客观地估计投资风险,确定资金成本的一般水平,估算投资风险报酬,为管理层提供投资决策的依据。四十七、正确地估计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投入计划,严格按财务计划安排现金收支。四十八、以付款或投资的时间,作为投资确立的入帐时间,以投资的实际支出金额或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投资入帐的价值。四十九、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抵法计价。五十、短期投资收益以实际收到的时间,作为确认高效收益实现的时间记帐,在未实现之前不进行预计。第八章资产五十一、财务部应充分估计和采取有力措施,以控制现金使用效率,满足企业对交易性、预防性、投机性的现金需要。五十二、现金收支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必须做到帐、款相符,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强化现金收支凭证的管理工作。五十三、根据企业的经济业务的发展状况,确定其最佳现金持有量。五十四、应严密监督和随时掌握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对逾期的应收帐款,应制定催收计划,及时清欠,保证资金尽快回笼。五十五、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会计核算。五十六、低值易耗品原则上采用一次摊消法,记入当期成本、费用。五十七、各种存货的发出,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五十八、定期对存货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如出现盘盈、盘亏、损毁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五十九、根据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经济存货量,在保证经营连续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营运资金的占用。六十、固定资产计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六十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六十二、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原则上一次记入当期费用。对数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进行分摊。六十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分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成本费用六十四、成本、费用应按其受益期,分别记入各受益期。六十五、成本、费用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建立以财务为主,企业内各级、各部门分别对其相关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六十六、合理确定成本目标,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随时追踪、检查成本、费用的执行情况,一旦出现脱离标准差异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六十七、物资的标准成本及采购计划,由财务部和物资采购部门共同制定。六十八、人工标准成本与费用,由财务部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用人部门共同制定。六十九、间接费用,由财务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费用预算。各项费用的支出,按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归各职能部门控制。费用开支不得超出预算限额,确需超预算开支的费用,必须报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单项审批。七十、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由财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分析、考核。第十章负债七十一、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七十二、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负债已发生但数额未定的,应合理地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七十三、按平均职工人数计提当月工资,工资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七十四、按工资总额集体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七十五、所有负债应通过财务报告给予充分提示,并加以说明。第十一章收入利润七十六、收入确定的标志:1、物质已转移,劳务已提供;2、收讫价款或已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七十七、应尽可能避免赊帐,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益。七十八、按税后利润扣除有关项目后的余额,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该三项资金的使用权在总经理。七十九、法定公益金应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八十、利润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项目,应在财务报告中分项列示。八十一、利润计算采用“结帐法”。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八十二、财务部门应定期按时向总经理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以及内部经营管理所需的内部财务管理报表。八十三、编制财务报告时,在会计计量和填表方法上,应保持前后各会计期的一致性,不可随意变动。八十四、应及时、客观地编制财务报告,其会计信息应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准确有效的满足决策层的需要。八十五、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编制,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对有关重大问题应单项反映说明。使报告阅读者不致产生误解和偏见。八十六、会计报表应严格按项目属性选用会计科目填报,按实际成本反映资产价值,准确运用数字符号,反映项目性质;准确、完整地填写补充资料。第十三章奖惩八十七、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八十八、对由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财务制度的;3、对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以及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四章附则八十九、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九十、本制度有关专项实施细则由财务部负责会同职能部门共同制定。九十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补充规定执行。九十二、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