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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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桥水电站工程大坝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发展公司金安桥水电站监理部二OO五年六月1大坝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本细则依据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金安桥水电站工程左右岸边坡及缆机基础安全监测工程招投标文件》、SD/T5178-2003《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169-96《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5150-2001《水工混凝土实验规程》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264-2001《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GB12897-9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7942-2000《国家三角测量规范》以及监测设计图纸、文件和技术要求等相关规程、规范制定。1.2本细则适用于金安桥水电站大坝左右岸边坡及缆机基础工程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及施工期观测。1.3大坝的安全监测是管理工作者的耳目,其目的在于监视坝体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状态;指导施工、修正设计、监督运行,归根结底是为了加强建筑物的安全警戒。1.4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应依据合同文件规定、规程、规范及设计要求,并随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安排实施安装与埋设工作。2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与保管2.1为确保现场仪器埋设安装按合同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进度以及仪器供货所需要的时间,编制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1)项目简况(包括与仪埋相关工程项目施工计划进度,预期的仪埋计划进度,安全监测项目内容与技术要求)。(2)供货厂家情况(包括厂名、厂址及其资质情况)。(3)采购仪器件申报表(包括埋设部位、器件名称、规格型号、本批采购数量、计划进场日期、供货价格、承运方式与到货地点)。2.2因工程需要订购的特殊型号和规格的仪器设备,必要时承包人应邀请监理工程师和专业设计人员参加与制造厂商进行的技术商谈。2.3采购的仪器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认真检查各类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供货质量。所有的仪器都应附有相应的测试方法的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参数。并按使用、保管说明书2要求存放在安全、防潮的库房内妥善保管。2.4各种仪器的埋设、观测资料整理,应满足施工详图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并满足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或要求。2.5仪器、设备、电缆及其他配件在运到现场后14天内,应按制造厂家提供的说明书进行率定。并将率定报告提交给监理部审定,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2.6鉴于金安桥水电站坝高为160m,属一级水工建筑物,左、右岸边坡及缆机平台基础地质条件较差,且B1、B2、B20崩塌体均在电站施工、运行区域内。为此对监测仪器的选择、率定、埋设、观测、资料整理分析都必须高度重视。电站在施工和运行期的安全监测项目分类(见附表)。2.7为确保安全监测的质量,承包人在开工28天前应向监理部报送仪器观测专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和所承建过相似工程的观测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3仪器埋设准备3.1仪器在安装埋设施工作业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图纸、合同技术条款和有关安全监测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施工计划编制完成监测仪器埋设安装计划措施,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批准。仪器埋设安装计划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监测项目及内容。(2)工地现场配备的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测量仪表和检验设备清单(附厂家、型号、规格、合格证、仪器检验资料、说明书等)。(3)作业设备、材料与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资质。(4)仪器设备埋设安装部位布置及其设计编号。(5)仪器设备埋设安装作业工序与措施(包括必须采用如钻孔等特殊埋设方法的作业工序与措施)。(6)仪器设备埋设安装准备工作与已具备的作业条件。(7)作业进度计划。(8)质量保证措施。(9)安全防护措施。3(10)仪器设备和电缆的保护措施。3.2承包人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安装之前,应完成对埋设仪器的率定和电缆联接检查,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认可。3.3仪器的检查和率定。(1)仪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2)仪器的出厂合格证、出厂率定资料卡片、仪器使用说明书等,资料要齐全。(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仪器的主要工作性能进行现场率定。(如:力学性能、温度影响性能、防水绝缘性能等)(4)仪器的出厂资料和仪器埋设前的率定成果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3.4电缆的检查和联接。(1)仪器的联接电缆,其耐久性和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防水绝缘检验合格。(2)依据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每件仪器联接的电缆长度要留有一定的余量。电缆裁剪后应分别编号,并测量记录电缆的芯线电阻。电缆应保持无接头的最大安装长度,尽量减少电缆的接头数量。(3)仪器与电缆的联接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4)电阻式仪器电缆联接后应测量并记录电缆芯线电阻、仪器电阻和电阻比。(5)仪器与电缆联接后,在电缆测量端应有清晰耐久的仪器编号标记。3.5承包人在仪器率定和电缆联接检验合格后,应填写仪器设备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认可,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使用。3.6仪器的埋设:仪器的埋设位置及电缆走向按施工详图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仪器安装于规定位置后,经检验合格方可埋设。对仪器和电缆应妥善保护。埋设时,应将仪器周围剔除粒径大于6cm的骨料精心安装埋设,其偏差按《金安桥水电站左右岸边坡及缆机基础安全监测工程实施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表4.7.1控制。3.7承包人应结合工程进度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计划,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与仪器设备埋设的配套设施,如观测房、临时观测房、电缆管道、沟槽等土建工程。3.8监测仪器的埋设安装计划措施连同审签意见单,要求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43.9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接到承包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认可,具备开工条件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3.10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仪器设备埋设安装措施计划,或未报经监理部批准擅自作业,或未能按报经批准的工序、措施与计划作业程序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4施工质量控制4.1承包人应在仪器埋设测点放样,在24h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测点与设计工程部位有矛盾时,承包人应提出处理措施,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监理部审批,在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正式答复以前,承包人对有异议的仪器部位应暂缓安装埋设工作。4.2开挖边坡和基础内部,需用钻机钻孔进行仪器埋设安装的部位,承包人应在钻孔完成后、经质检人员自检合格、并报经监理工程师对布孔和成孔质量检查认可合格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4.3承包人在进行建筑物内部监测仪器的埋设安装前2天,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准备埋设的仪器进行埋设前的质量检查认可。4.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设计通知、设计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仪器埋设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并作好仪器埋设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内容包括:(1)仪器埋设位置。(2)仪器的型号、规格、设计编号和出厂编号。(3)配件和预埋件的埋设安装情况。(4)埋设安装过程和仪器埋设前后的观测读数。(5)电缆的走向与保护。(6)仪器埋设时的现场环境记录。(7)仪器埋设位置和电缆走向的现场布置图。(8)埋设质量事故原因及其处理情况记录。4.5仪器埋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工作方法(1)严格按合同技术文件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督促承包人,5按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作业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工艺程序进行施工。(2)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巡视、抽查、旁站等方法对仪器安装埋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现场签证。(3)旁站监理应跟踪检查仪器安装埋设的全过程,并密切注视仪器在安装埋设过程中的各个施工环节。如(仪器的种类、编号、埋设高程、坐标、电缆引向、初始值测定等)(4)发现不符合操作程序的仪器安装埋设方式,或可能对仪器安全运行造成危害的施工工艺、措施、作业方法等。应及时采取“违规警告通知”或责令停工整改。(5)发现已经安装埋设好的不合格工艺或仪器,应责令承包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或总监。(6)旁站监理工程师应如实全面、准确地作好重要施工工序的记录,详细记录仪器安装埋设质量情况,以及处理经过和遗留问题。(7)对存在安装埋设质量问题的监理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承包人质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加强对承包人的处理结果的跟踪。4.6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或在保管、埋设过程中遭受损坏的仪器设备,承包人应立即予以更换。对埋设安装中不符合操作程序和工艺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补救或返工处理直到合格。由于承包人保护、埋设、安装不当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4.7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成后,承包人应对埋设部位的单元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4.8观测电缆全部集中到观测房或观测站后,承包人应及时安装集线箱。按合同文件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在完成电子计算机房建筑,敷设并连接完成全部观测电缆和传送电缆,埋设完接地网络,接通电源电缆后,方可安装调试。4.9集线箱、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安装前,承包人应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5观测与维护5.1各类规格型号的内、外部观测仪器设备埋设安装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测次按时进行观测,以保证观测成果的连续性。5.2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部批准的方法进行观测、校正、并记录仪器设备在工作状态下的初始读数。观测、巡检频次按《金安桥水电站左右岸边坡及缆机基础安全监测工程实施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表5.2.1及表5.2.2控制,特殊情况监理部有权安6排加密测次。对有怀疑的部位监理工程师将另行安排观测频次。5.3记录及整理:承包者必须为监测仪器数据的搜集提供必要的设施和非工程性辅助手段,并负责搜集整理和保存有关的记录,每周用书面形式将监测资料和其他数据报送监理部一式四份。承包者应对施工监测仪器的观测资料齐全、准确、清晰及真实性负责,否则承包者应承担有关责任。5.4在观测成果计算中,如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复测,以验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承包人观测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观测结果,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进行复测检查。5.5承包人在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各项工作进展和观测成果以月报报送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承包人还应根据施工时段和蓄水分期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按时向监理部报送观测成果资料与阶段观测资料分析意见报告。5.6在观测期间若发现观测成果变化异常(如:观测部位变形量突变或渗流量突增等异常现象),承包人应立即复测查明原因后,立即在24小时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分析报告。以便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5.7承包人应经常巡视检查监测设施的保护情况,发现观测设施保护不好应及时改进。若发现观测设备遭受破坏,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并报告有关方面追查其受破坏原因。对有条件恢复的观测仪器应及早进行恢复。如观测仪器损坏已无法恢复运行,承包人应在发现后的3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经过和责任,提出处理与补救措施,报监理部审批。5.8承包人对直读式仪表和量具应定期进行检验、率定。对不合格的仪表、量具坚决不予使用并及时更换。仪表、量具的更换应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6竣工验收6.1当分部分项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承包人如未能按期申报而造成监测项目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2工程竣工验收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告提供下列验收文件:7(1)分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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